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4〕25号、中府办规字〔2024〕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起草了《中山市三角镇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20日。
广大市民和单位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2月20日前向三角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与建议,逾期反馈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0760-86961303。
地 址:中山市三角镇聚贤北路1号
附件:中山市三角镇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三角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2024年 12月12日
附件
中山市三角镇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镇困难家庭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改善困难家庭住房居住安全,根据《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是指政府协助困难家庭实施住房改造,并对政策范围内改造面积所需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住房改造工作遵循下列原则:先急后缓,先易后难;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因地制宜,安全为本;公开公正,政策透明;政府补助,社会帮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三角镇人民政府为困难家庭住房改造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困难家庭住房改造工作,牵头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公共服务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第三分局三角办事点、市财政局三角分局、各村(社区)等单位,统筹推进住房改造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保障资金足额安排,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 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困难家庭住房改造工作的组织。
城市建设和管理局负责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制定房屋安全性鉴定专项预算并支付费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会同公共服务办公室不定期对住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本镇范围内困难家庭住房改造工作的组织、住房改造对象的身份认定审核;接收困难家庭住房改造申请,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对住房的安全等级鉴定情况,确定辖区内符合改造条件的困难家庭名单;制定镇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按预算批复办理资金支付,并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第三分局三角办事点负责协助做好住房改造实施过程中的用地规划调整、规划审批等手续,为符合条件的土地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困难家庭依法依规按流程进行宅基地用地申请,做好宅基地审批业务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三角分局负责落实本级负担住房改造补助资金及房屋安全性鉴定专项预算资金的预算安排。
第九条各村(社区)协助做好住房改造补助困难家庭的身份认定审核和住房改造等工作。
第十条 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公共服务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第三分局三角办事点、市财政局三角分局、各村(社区)等单位建立工作协调会商机制,努力解决好住房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困难家庭住房改造工作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第三章 补助对象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家庭可申请住房改造:
(一)身份认定。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上述四类困难家庭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改造申请。
(二)困难家庭住房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困难家庭唯一住房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为B级房屋或C、D级危房。
2.困难家庭无自有住房,但名下有土地,且持有国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若困难家庭成员对其他住房享有继承权,且长期居住的,根据房屋鉴定结果对该住房实施改造。
3.困难家庭的唯一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1人户低于20平方米)。
困难家庭唯一住房情况,由公共服务办公室统一向市自然资源局第三分局三角办事点、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查询核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纳入住房改造范围:
(一)困难家庭成员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总计超过1栋(套)(含对其他居住用途不动产有继承权的房屋);
(二)困难家庭已实施过政府住房改造,或已享受过住房安全保障同类型补助的;
(三)政府或村集体已妥善安置,或已集中供养的困难对象;
(四)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困难家庭。
已分户的老人居住在危房,其赡养义务人住房安全有保障的,原则上应责成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妥善解决好老人住房安全问题。如遇特殊情况,可通过工作协调会商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审定住房安全保障事项。
第十三条 经公共服务办公室审批确认纳入住房改造计划的困难家庭,由确认纳入改造计划当日起至改造工程竣工期间,因家庭经济状况或人员情况发生变化而脱贫或增减员的,维持该家庭住房改造补助资格及补助面积标准不变。
第四章 改造方式
第十四条 困难家庭住房改造方式有维修加固、拆旧重建(空地新建)等2种方式,根据困难家庭房屋的实际情况实施住房改造。
(一)B级房屋。经鉴定属于B级房屋,且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困难家庭成员名下(或是唯一继承人),根据困难家庭意愿进行维修加固处理。
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非唯一继承人的,经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同意进行维修加固。
(二)C级危房。经鉴定属于C级危房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改造: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困难家庭成员名下(或是唯一继承人),且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
2.C级危房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通过维修加固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1)无土地使用权证,或因控规、河岸线退让限制等原因导致不能报建的。
(2)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对象为非唯一继承人的,经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同意维修加固的。
(三)D级危房。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困难家庭成员名下(或是唯一继承人),且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
(四)困难家庭无自有住房,但名下有土地,且土地使用权为困难家庭成员名下,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建房。
(五)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1人户低于20㎡)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困难家庭成员名下(或是唯一继承人),且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优先通过闲置农房安置、租赁安置、公租房、集中供养、亲属赡养等方式转移安置住房困难家庭,或通过社会力量、慈善等方式对困难家庭进行住房解困帮扶。
(一)经鉴定为C级危房,困难家庭无意愿拆旧重建或维修加固的。
(二)经鉴定为D级危房,或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1人户低于20平方米)的,但因无土地使用权证,或因控规、河岸线退让限制等原因导致不能报建的。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申请住房改造的困难家庭无意愿实施改造,且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在履行确认程序后可不再将其危房纳入改造范围,但必须提醒困难家庭主动拆除或不再使用危房。D级危房暂时无法拆除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应做好围蔽、警戒措施,避免发生危险。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市、镇、村共同解决。其中市财政每年根据困难家庭不同改造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公共服务办公室、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根据资金需求在年度预算中向市财政局三角分局申报改造补助资金和房屋安全性鉴定资金;村(社区)提留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资金。或可通过社会力量、慈善等多渠道安排资金支持住房改造工作。
第六章 补助标准
第十八条 坚持满足基本生活所需原则,引导困难家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因盲目提高建设标准而加重家庭经济负担。建房补助面积(建筑面积)及自筹加建面积标准限定如下:
1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
2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
3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55平方米;
4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
5人家庭及以上,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75平方米。
1-2人家庭自筹资金加建面积人均最不超过15平方米。
3人及以上家庭自筹资金加建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新建房屋要合理制定设计方案,结合人口自然增长等因素,可预留扩建接口,满足困难家庭基本使用和未来扩建需求。
第十九条 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标准如下:
(一)拆旧重建或空地新建的,在补助面积范围内,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210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840元/平方米,镇补助1050元/平方米,村(社区)补助210元/平方米。
(二)修缮加固房屋的,市、镇、村三级按4:5:1比例补助修缮加固工程总费用,C级修缮家庭每户最高补助75000元,B级修缮家庭每户最高补助25000元。
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标准根据上级文件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 困难家庭向公共服务办公室申请危房改造,应当提交困难家庭成员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困难家庭认定证件(《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等其中一类)、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房屋权属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公共服务办公室、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村(社区)开展入户核查,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是否长期自住、房屋产权和安全情况、家庭基本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时,调查组不少于3人,其中镇人员2名(至少1名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1名。入户核查须拍照存档,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整体外观及周边环境、门牌特写、内景分别拍摄不少于1张照片,并由调查人员填写入户调查表,经申请人确认后,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应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安全等级鉴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家庭所在村(社区)应召开民主评议会议,会议由村(社区)两委成员、申请人家庭所在村(居)民小组的组长(生产队队长)参加。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未设村(居)民小组的,由村(社区)选定不少于 3 名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村(居)民代表参会。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对评议争议较大的困难家庭,公共服务办公室应组织工作人员走访核查。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办公室、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根据入户调查情况、鉴定结果及民主评议意见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住房改造条件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应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审批不同意的,应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服务办公室和村(社区)应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住房情况、住房改造计划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住房改造范围;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公共服务办公室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于 20 个工作日内审批。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改造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根据地理位置及住房改造困难家庭数量情况,可选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实施住房改造。
(一)政府统一招投标。镇政府制定住房改造实施方案,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聘请施工单位进行住房改造,指导和监督住房改造设计、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城市建设和管理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备案工作。
(二)住房改造家庭聘请。镇政府制定住房改造实施方案,
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提供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供住房改造家庭参考,协助住房改造家庭聘请有资质施工单位进行改造施工,并协助指导和监督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城市建设和管理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备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 要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摸排困难家庭住房安全情况,动态更新住房档案信息,加强辖区内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实施台账管理、节点管控,及时查摆政策执行、资金保障、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住房改造,保障好困难家庭的住房安全。城市建设和管理局要会同公共服务办公室定期组织抽查复核困难家庭住房改造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改造后房屋要满足隔热通风要求,具备卫生无害化厕所、人畜分离等居住卫生条件,改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有残疾人的困难家庭应考虑残疾情况进行无障碍设计和改造;有老人的困难家庭应考虑老人情况进行适老化设计和改造。
第二十九条 加强危房改造“一户一档”管理,将住房改造工作中形成的文书资料及时归档,健全纸质和电子档案管理。
第八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后,公共服务办公室组织市民政局、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施工单位、申请人家庭及其所属村(社区)共同验收,并在验收表格签审加具意见。公共服务办公室连同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工程发票、房屋改造前后对比图片资料等提交市民政局。
(一)市级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资料齐备的,市民政局加具意见并签章,于年度市财政预算资金下达后,由市级部门一次性划拨市级财政资金到对应工程施工单位。
(二)镇级补助资金拨付:改造房屋动工后,提交工程合同(含工程明细)、补助协议、工程发票、施工单位收款账户信息等,市财政局三角分局于次年内按照约定划拨镇级补助资金相应比例给施工单位作为工程首期款。工程竣工并完成验收备案后,提交工程合同、补助协议、验收及结算资料、工程发票、施工单位收款账户信息等,原则上市财政局三角分局于竣工验收次年内划拨镇级补助资金余下部分到施工单位。
(三)村(社区)补助资金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后,年内如没有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提交验收资料、工程发票、房屋改造前后对比图片、施工单位收款账户信息等,村(社区)于次年内拨付村级补助资金全额给施工单位。
如困难家庭住房改造竣工验收时实际完成改造面积超出规定允许改造面积的,则市、镇、村三级财政不给予补助,困难家庭需协调施工单位退回已拨付的补助款。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加强住房改造政策、住房改造对象家庭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的信息公开,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情况,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山市三角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公共服务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三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角镇2015年度“双低”、优抚家庭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角府〔2015〕9号)、《三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角镇2016年度“双低”、优抚家庭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角府〔2016〕10号)、《三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角镇2017年度“双低”及优抚对象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角府〔2017〕7号)、《三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角镇2018年度“双低”及优抚对象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角府〔2018〕19号)、《三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角镇2020年度“双低”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角府〔2020〕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