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樟树市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MA********
法定代表人:黄斌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2024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在中山市三角镇番中公路三角路段(红番茄电器南边)第21卡之一用地现场巡查时,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安排赣C383**、赣C3J0**、赣C589**、赣C387**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由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宝石路果场往三角镇番中公路三角路段(红番茄电器南边)第21卡之一中山市束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场地倾倒,现场倾倒的建筑垃圾约130立方米。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现场你单位未能出示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因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本机关(单位)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于2024年9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4〕655号),已于2024年12月1日通过网上公告方式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网点或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扫码缴纳罚款叁万元整,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三角执催字〔2023〕6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0760-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