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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曾维进)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18 分享:

  姓名:曾维进

  居民身份证:43102119****12****

  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经核查,你(单位)于2024年9月26日在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和谐路融创小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现场你未能向执法人员出示营业执照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三角镇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1月1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未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该事实有《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三角执罚告〔2024〕107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08.26,“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上的,属于严重情节,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缴款须知要求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4〕107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一楼大厅8号窗口或中山市三角镇福煌北路19号三角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复议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0760-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