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蒲坤生
居民身份证:51082319****04****
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因你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执行责令改正,本单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于2024年
11月1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4〕493号),于2025年1月1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你,要求你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三角执催字〔2024〕49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0760-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