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百千万工程”,优化道路交通环境,2024年以来,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同镇城建局、交警部门多次开展交通秩序专项联合整治行动,全面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筑牢道路安全防线,为群众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超限超载源头治理
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制度,规范货运车辆运输秩序,减少货车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根据相关线索查处1宗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案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打击非法营运
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等违法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和运输市场秩序。查处3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车辆,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查处道路运输危化品车
严厉查处道路运输危化品车违反禁令标志、超载、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联动跟进、配合处理,全面消除安全隐患。2024年以来,共查处8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并对其进行扣押,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联合检查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格等,整治违规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开展相关运输企业专项检查,查处1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主要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予以行政处罚。
治理公路路域环境
清除违法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等行为,保障公路的畅通和安全。路面巡查发现一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公路一侧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拟予以行政处罚。
下一步,三角镇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力度,全面聚焦道路运输、“双超”治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重点领域,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筑牢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屏障。
法条链接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