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闫化超
居民身份证:34122719***********
住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
2024年2月1日,你在中山市三角镇沙栏西路180号利用四轮小货车(粤S***81)为工具经营水果,该地点不是指定的集中摆卖场所,现场你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于 2024年5月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4〕59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三角执催字〔2024〕59-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银行网点或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扫码缴纳以上罚款。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