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山市三角镇云蜜百货店,经营者:童英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你单位因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柒佰叁拾元整(¥730)。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告知书,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视为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