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三角镇云蜜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
经营者姓名:童英明
居民身份证:44098219****15****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
经调查,你(单位)截至2023年6月4日仍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8月7日仍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已超出规定的报送并公示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三角镇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12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该事实有《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三角执罚告〔2024〕607号)、《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佰叁拾元整(¥73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4〕6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缴款须知要求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一楼大厅8号窗口或中山市三角镇福煌北路19号三角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复议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760-22819366 传真:0760-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