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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府办〔2022〕17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1-28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9日    


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分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指导、督促、检查各镇街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工会、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镇街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确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存在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五条教育、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商事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服刑人员监管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当为民政部门查询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核查共享服务。

  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有关信息。并通过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为审核确认对象提供信息核对查询。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不得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其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家庭收入计算6个月内的,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计算12个月内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已就业但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患病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怀孕哺乳期妇女、就读全日制本科以上(不含)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社会救助款物,奖学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按规定适当扣减。就业成本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厂企就业的,按就业地(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的,按就业地(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

   第十二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动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和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信息化查询核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必需性基本支出总额,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或经医保部门确定的双通道药店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临时救助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或医保结算单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境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在扣除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等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医疗康复、康复服务),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其中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中山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确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五)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第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本市2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办公用房等〕;

  (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小型农用车辆、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泥砖房或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以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三)在高收费幼儿园、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自费择校就读的;在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就学的;自费在境外留学的家庭;

  (四)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

第三章 申请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申请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镇街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市乃至本省任一镇街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授权书,委托受理申请的镇街查询核对。

   第十七条受委托查询核对的镇街,应当在申请人签署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通过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

  对申请人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实际生活状况的核查,在通过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核查、入户调查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作为调查核实的补充方式。核查方式及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开展。

  第十八条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镇街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有异议的,镇街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近一次报告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镇街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经办人员(或驻村干部、社区专干),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调查结果由村(居)两委成员提出意见或建议,作为镇街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

  每组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评估材料。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镇街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镇街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镇街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镇街。

  第二十条镇街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街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救助方式等,但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告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街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开展民主评议。在作出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告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民主评议人员由镇街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居民代表等组成。参加评议总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镇街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根据复核情况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及时向镇街申报。镇街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并主动向受理申请的镇街申报的,经镇街确认,可以延长原有救助待遇6个月,再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第二十二条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本人同意后,镇街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向其发放社会救助变更告知书,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三条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受理、初审、审核确认的工作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如实报告,镇街应当备注在册。

  调查核实人员和民主评议人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应当回避。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与自己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四章 救助措施

   第二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我市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二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医疗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医疗救助:

  (一)允许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相应比例予以救助。

  第二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学生资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的教育资助:

  (一)学前教育资助。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3岁至6岁),提供学前教育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给予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三)高中教育阶段资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免学费;

  (四)高等教育资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校资助等教育资助;

  (五)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服务。压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保障具备学习条件的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第二十七条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住房救助:

  (一)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其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租金优惠;

  (二)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按照市困难家庭住房改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失业登记或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就业援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镇街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第二十九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下列养老服务:

  (一)政府举办或政府出资委托其他组织开办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饭堂等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并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三十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开展司法救助,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三十二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帮扶。

  第三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对象可享受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养老服务、法律服务、司法救助、临时困难救助等多方面社会救助,执行各相关部门政策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民政部门以及镇街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镇街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人口、生活和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提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审核意见。

  镇街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户籍(死亡)信息比对、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对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入户调查组原则上不少于2人,由镇街、村(居)两级人员组成。

  市民政部门每年对镇街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对象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

  经复核,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的家庭的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的,或存在自费出国(境)旅游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的,镇街应当及时决定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结论。符合条件的,决定继续保留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由镇街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家庭送达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中止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的,由镇街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家庭送达调整告知书,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并进行公示。

  经复核,虽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条件,但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镇街可以决定中止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资格。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当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帮扶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已经认定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停止救助帮扶、追缴其骗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中府〔2021〕41号)及市其他部门相关政策文件中关于“低收入家庭”认定及相关内容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失效,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要求执行。


【图解】《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