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为规范全镇户外广告管理,提升三角镇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20-2035),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目标
进一步规范三角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布局,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实施提供可操作性的技术参考,以“繁荣城市商业活动,宣传城市本土文化,展示城市特色风貌”为导向,鼓励创新创意。
第三条 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优先保障城市公共安全,通过对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体量、形式等进行严格控制,强化常态化的日常管理,切实杜绝安全隐患。
(二)协调性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与城市的景观风貌和城市空间氛围相适应,户外广告作为传递地区景观风貌的重要传播载体,激活区域特征,确保户外广告与地段环境取得协调的同时,形成风格鲜明的户外广告空间特色。
(三)公益性原则
以弘扬社会公益观念,提高公众公益意识为优先考量,坚持在公益广告优先的理念下推动城市户外广告的发展,统筹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分布,扩大公益广告的载体和类型,严格保障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数量和点位,不断强化与引导社会主流价值观、社会公序良俗、提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党的理论方针,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及时宣传。
(四)地域性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计表达应与地域文化融合,突出体现城市本土文化与历史人文风貌,集中展现城市形象与城市软实力,营造多元经济繁荣的现代都市氛围,引导户外广告的设置结合广府文化、岭南文化、名人文化、南洋文化中山市特有的地域文化。
(五)创新性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注重形式与技术的创新,提升户外广告的艺术性与时代感。鼓励新技术、新媒体、新材料的应用,鼓励艺术化设计的户外广告的应用,通过规范引导逐步形成高品质、精品化户外广告景观。
第四条 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应与城市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优先保障公益性广告的数量和点位,各广告发布主体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发布主体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光源性装置的户外广告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且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规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避免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须与建筑相协调。新建建筑应在本指引下将户外广告设施与建筑物进行一体化设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的使用;
除本指引确定的允许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用地类别外,其他类别的用地禁止设置,点状窗口展示区应划定独立占地,线状窗口展示区应结合道路绿化带、街道家具等综合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成组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 期限
镇主干道两侧和镇中心区户外广告整治从即日起至2024年6月1日;镇域范围内除镇主干道两侧和镇中心区户外广告外,从即日起至2026年进行逐步整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一)城市建设和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大型户外广告开展调查取证,达到立案条件后移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拆除。
(二)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法违规、不符合设置要求的移动灯箱等小型户外广告开展调查取证查处拆除。对城市建设和管理局移交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拆除。
(三)宣传办公室。对公益广告设置的样式、内容进行指导。加强户外广告整治的宣传报道,形成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各单位、村(居)根据本指引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职能开展户外广告整治工作。
第三章 分区规划
第七条 分区定义
集中展示区:是指为服务重点商业活力区域的经济发展,满足商业活动的宣传展示要求,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的区域。包括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新城新区中心、重点镇中心等商业设施集中的地区等;
窗口展示区:作为向外界展示中山市风土人情、城市形象和文明水平的“窗口展示区域”。包括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及城市重要道路交叉口、城市重要广场、桥头等区域;
严格控制区:除集中展示区、窗口展示区、禁止设置区以外的城市空间区域。具体指为服务城市公共功能和宣传所需,可以适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该区域主要以非商业性户外广告为主,是需要对该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严格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以居住为主的生活社区空间、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城市公共开敞空间、一类工业、一类仓储空间等区域;
禁止设置区:是指为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和公共空间环境品质、保护交通和公益设施安全、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主要包括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建控地带、除严格控制区以外的工业及仓储用地、军事安保等用地区域,以及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市政设施及其廊道、水域等用地区域。
规划分区一览表
三角镇户外广告设置分区规划图
第四章 分类管控
第八条 分类定义
禁止类:形式老旧落后,不符合城市定位和市容建设要求的,对景观有突出影响的户外广告设施类型。包括屋顶广告、窗户广告、大型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式广告、过街通道墙面广告、桥体广告、工地围墙围挡商业广告、灯杆商业广告、电杆广告、招贴栏广告、布幅广告、公共设施广告等。
控制类:户外广告设置中的主体类型,通过有效地规范、适度地设计可实现良好视觉品质,有利于烘托商业氛围的设施类型。包括墙体广告、LED显示屏广告等。
鼓励类:有利于进行艺术化表现,有利于创意创新的设施类型。包括橱窗广告、景观雕塑广告、投影广告和利用新技术、新材料制作的广告等。
第九条 分类控制
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中山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和中山市、三角镇实际,本指引按照禁止类、控制类和鼓励类规范各种类型广告设施。(详见:分类控制索引表)
分类控制索引表
第五章 要素控制
第十条 容量控制
集中展示区、窗口展示区:主城区内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面积占建筑立面投影面积≤50%,外围城区内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面积占建筑立面投影面积≤40%,投影类广告、景观灯光类广告和隐形类LED设施除外。
严格控制区: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面积占所在建筑立面投影面积≤20%,投影类广告和隐形类LED设施除外。
禁止设置区:原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公益广告设置应进行统一规划。若有现状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并且符合本指引中允许设置条件的,应按严控区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尺寸控制
(一)尺寸划分标准
根据户外广告牌面的边长或面积大小,按下表进行尺寸划分:
户外广告尺寸划分控制表
(二)尺寸控制要求
建(构)筑物高度大于7米小于10米的,墙面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不得超过3米;建(构)筑物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墙面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不得超过4米;建(构)筑物高度大于24米,不宜设置墙面广告。
第十二条 材质控制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安全性能高、耐久性好、维护成本低、节能环保的非易燃材料,并结合城市特色、文化元素、空间形象的需要进行材质选择;禁止使用以下材质:悬挂式布幔、喷绘布、背胶板、KT板等低端的材质。
第十三条 色彩控制
建筑户外广告设施色彩应与城市色彩基调相协调,与建筑物色调相协调。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业态和区段对色彩做出以下建议:
(一)商业区广告牌匾色彩适当以“亮、跳、艳”的颜色为主,烘托商业气氛;
(二)其他区域广告颜色应与所附建筑色系、街道环境色系协调,包边和支撑构件建议以深色调为主,便于识别;
(三)禁止使用红色作为楼宇标识。
第十四条 照明控制
光色控制:应考虑所在环境和建筑群的总体色彩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避免大面积的色彩对比。
光源选择:鼓励采用高光效、低能耗的光源,避免浪费。尽可能选择安全可靠的光源,以减少日常维修,延长使用寿命。
照明形式:以灯箱照明、自发光字为主,重要节点搭配以霓虹灯照明,并在合适地段采用LED照明形式,营造现代、大气的城市景象。
第六章 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指引
第十五条 依附于建(构)筑物的广告
(一)设施类型
根据依附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与建筑主体的位置关系,可将广告设施分为平行于建筑墙面的广告、垂直于建筑墙面的广告、骑楼檐下广告、门楣广告、屋顶广告、建筑立柱广告、窗户广告、橱窗广告和围墙围挡广告。详见图示1,2。
图示 1 依附于建筑的广告设施类型示意
图示 2 建筑各部位术语示意
(二)平行于建筑墙面广告
平行于建筑墙面的户外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详见图示 3-7)
1.在同一建筑墙面设置的广告,应成组集中布置,成组设置的广告在规格、形式上应统一;
2.广告设施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得高于建筑物檐口底面或女儿墙,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廊线;
3.广告设施下端距离地面不得低于3米,广告设施厚度不得超过0.3米,广告牌面不得超过9米;
4.同一建筑载体,墙面广告(含户外招牌)的总面积,集中展示区应小于所附着墙面面积(不含窗户面积)的50%,严格控制区应小于所附着墙面面积(不含窗户面积)的20%;
5.每处山墙仅允许设置1处广告,且广告设施各边距山墙的外轮廓线不应小于1米,且广告设施面积不应超过所附山墙总面积的70%;
6.墙面广告(不含LED显示屏广告)的设置区域控制范围:集中展示区控制在7层或30米以下,严格控制区控制在4层或15米以下;如需利用高层建筑主体墙面,则在统一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应通过专家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7.新建建筑应依据本指引,同步设计户外广告点位;已建建筑未预留户外广告点位的,不应增设户外广告点位;改建建筑增设户外广告点位的,应重新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8.禁止在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9.禁止在建筑物室外台阶、踏步上设置;
10.禁止在屋顶凌空部分设置。
图示 3 平行于建筑墙面广告示意图 A
图示 4 平行于建筑墙面广告示意图 图示 5 平行于建筑墙面示意图 C
图示 6 平行于建筑墙面广告示意图 D 图示 7 平行于建筑墙面示意图 E
(三) 垂直于建筑墙面广告
垂直于建筑墙面的户外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详见图示 8-10)
1.仅限集中展示区范围内设置,其他区域禁止设置垂直于建筑墙面广告;
2.仅限6层或24米以下的建筑设置,大于24米的高层建筑禁止设置;
3.禁止垂直于建筑山墙面设置;
4.广告上端不得超过所附建筑顶层窗户上沿或女儿墙下沿;
5.广告牌面高度不得大于6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6.相邻广告水平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且不得小于6米;
图示 8 垂直于建筑墙面广告示意图 A 图示 9 垂直于建筑墙面广告示意图 B
图示 10 垂直于建筑墙面广告示意图 C
第七章 禁止条款
第十六条 禁止条款
在本镇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除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设置的一般情形外,还应遵守本章所列负面清单内容。
第十七条 负面清单
(一)负面清单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镇广告发布企业、广告责任人的户外广告活动,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从源头杜绝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快速准确的掌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各种准则要求,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和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最大程度降低执法争议,亦利于广大市民群众更容易参与广泛的社会监督,形成广告监管的社会共治共管格局。
本指引构建形成“中山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负面清单”,明确禁止的内容或情形,将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具体化和标准化,指导户外广告监管具体实践,规范户外广告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二)负面清单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