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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澳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三角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含住宅)补偿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02 分享:

  广澳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三角段建设需要,根据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确认的用地红线图,现需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实施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及《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实施方案。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用地红线与拟征收地块叠加示意图(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二、补偿对象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补偿对象。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若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属证书的仍作一户计算。

  (三)若土地和房屋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按规定处理。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未认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土地和房屋,由我镇成立的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根据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包括房地产买卖协议、收付款证明、村民会议表决、公证文书、职能部门原始审批资料等),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面积和相关权利人进行认定并予以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可实施补偿。

  三、补偿标准

  (一)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具体如下:

  1、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补偿方式的,拟安置的宅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宅基地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一级保护林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则上应当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免周边耕地遭到破坏;

  (2)被征收人应为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格及“一户一宅”要求,拟安置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3)若被征收地块面积大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最大用地面积(120平方米)的,超面积部分采取货币方式补偿;

  (4)被征收地块上房屋采取货币方式补偿,地上房屋价值按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执行。

  (二)其他补偿标准

  1、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且每户不低于1800元/月,临时安置期限分为过渡期与建设期,过渡期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至安置地交付建设之日止;建设期自安置地交付建设之日起计算18个月。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8个月,且每户不低于1800元/月。

  3、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10000元/户搬家费(含水电气、电信等迁移)。

  4、装饰装修补偿,资产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工人遣散等补偿,租金补偿,迁坟补偿等按照107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激励机制

  (一)在征拆任务的时间节点前完成交地且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如下奖励:

  对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或未办理登记但经我镇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农村村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20%奖励。

  (二)购房补助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于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农村村民住宅被征收人,结合我镇近半年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设定购房补助:

  1、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按协议征收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3351元/平方米购房补助。

  2、对虽未办理登记但经镇街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个人自住的住宅类房屋,对经认定房屋面积符合对应规划条件的部分给予2848元/平方米购房补助,对超出规划条件的部分不予补助。

  3、当征收个人自建自住类房屋容积率小于等于1时,有证土地补助按2010元/平方米的标准实施补助,有证房屋按1340元/平方米的标准实施补助。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方案由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