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府〔2020〕82号)
我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府〔2020〕82号),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2011年,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出台了《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完善当时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方面迈出了先行先试、敢为人先的一步。2013年,《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颁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2014年,在全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广东省人民政府随即结合本省实际,印发《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解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策部署,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有关任务2018年实施方案》(粤府办〔2018〕1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省政府再次修订并出台了《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20〕105号,以下简称“省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省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三、修订的主要亮点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将港澳台居民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整了我市居保的缴费档次和标准;明晰了参保人领取居保待遇的条件;完善了居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理顺了居保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个制度的衔接等多方面的内容。此次修订的主要亮点:一是将贫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等困难群体纳入城乡居保制度;二是新增了缴费年限养老金和高龄人员养老金;三是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费制度;四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财政补贴金额大幅提升;五是助力大湾区建设重点工作,规定了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办法的修订对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享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和制度衔接、基金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
(一)总则方面的内容。
总则部分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形式,规范了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名称的表述,将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表述修改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将参保对象调整为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并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同时明确规定将港澳台居民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金筹集方面的内容。
基金筹集部分明确了个人缴费标准,我市修订后的办法与省办法保持一致,设定了9档,比市原办法多4档,并且最低档为每年180元,最高档为4800元,均比原标准高。特别是将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纳入城乡居保制度,并且规定由镇(街)按不低于180元/年标准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同时细化和提高了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每个档次所给予的补贴标准。对每年按180-360元、600-900元、1200-1800元和3600-480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60元、90元、120元和150元,总体上修订后的办法比市原办法固定每人每年补贴60元的标准全面提高了。
(三)待遇享受方面的内容。
待遇享受部分主要有两大重点内容:
1.调整了待遇领取的条件。整体上市办法修订后与省办法保持一致,并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一是对市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人,将其子女参保后才能领取待遇的规定调整为不用缴费则可领取待遇;二是明确了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处理办法,允许参保人可以申请继续逐月缴费至65周岁,若65周岁时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再选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三是补充规定了对上述第二种情况的人员,若其不愿意补缴和继续缴费的,允许其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2.新增了缴费年限养老金和高龄人员养老金两个待遇组成部分。一是缴费年限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部分则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二是高龄人员养老金分别对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和85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月加发10元、15元、20元、25元和30元。
此外,还规定了我市执行国家和省建立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我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所增加费用由市财政承担。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
(四)其他方面的内容。
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和制度衔接、组织管理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均与省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与原办法相比细化。第九章“附则”部分,《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1〕133号)为我市2011年出台的文件,明确随新规定出台而失效。
五、文件实施的对象人群及实施后的积极影响
(一)将我市困难群体纳入城乡居保制度。
文件正式实施后,我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障碍残疾人可直接纳入城乡居保制度,由政府负担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为社会底层群体基本生活带来更多社会保障。
(二)增加了城乡居保的养老待遇组成部分。
城乡居保养老待遇方面,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新增了缴费年限养老金和高龄人员养老金两个部分。其中缴费年限养老金提高了城乡居保参保人的缴费积极性,而高龄人员养老金则反映了城乡居保制度对高龄退休人员在待遇上的政策倾斜,为他们的老年基本生活带来更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