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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01-12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新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取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广东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16年我市印发的《关于重新印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房金通〔2016〕11号),根据近年我市实际情况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提取政策已有较大的修改,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对现行《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文件主要内容

  《提取实施细则》全文共计六章四十三条具体细则,由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情形,第三章提取条件,第四章提取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等部分组成,除规范了各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要求外,还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根据《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四条明确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二)关于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可提取次数调整为两次,并增加购买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性住房等提取情形。

  (三)关于异地购房提取。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政策定位。外市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产权人或其配偶在非户籍地购房的,须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按一次性付款购房形式申请三年内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四)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为减轻职工家庭购房负担,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明确一次性(分期)付款、贷款购买本市商品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房款或首付款。

  (五)关于租房、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提取条件调整为正常缴存一个月即可申请,租房提取月最低提取额度由300元提高至500元,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月最高提取额度由600元提高至800元。

  (六)关于人才提取政策。第十八条规定:在本市无房产且在本市工作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个月或以上的(当时状态为正常)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每月全额提取其月缴存额用于租房支出,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本提取政策(本政策已于2022年3月实施)。

  (七)关于多子女家庭提取政策。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市无房产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每30日申请提取一次。

  (八)关于人民法院划扣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增第三十一条内容。

  (九)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及建设数字政府工作。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已实现网办的可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平台或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现场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查验的,或《中山市“免证办”事项清单》内涉及的证照可提交电子证照均可视为提供原件。

  (十)关于伪造材料、虚假购房行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对申请提取情形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以虚构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内容处理。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