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中山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4月4日经中山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届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该《规定》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规章制定背景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十种自然灾害之一,直接危及各行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属于雷电灾害高风险区,1996-2021年,中山市因雷击伤亡人员多达数十人,经济损失达上亿元。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对防雷行政审批和防雷管理职责作了较大调整。我市于1996年出台的《中山市建筑物防雷设施管理办法》由于年代久远,较多内容与现行上位法不一致,需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防御雷电灾害管理相关职责、程序、要求进行细化明确。
二、规章制定依据及参考
《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批示指示精神,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作为制定依据或者参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文件精神,构建防雷安全责任体系、解决防雷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我市依法防雷减灾的意识和能力。
三、规章主要内容
《规定》共32条,主要包括总则、风险预防与监测预警、雷电防护装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提出宣传教育要求、科学技术推广应用要求,明确行业自律和社会公众义务。
(二)明确雷电易发区域划定和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制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的职责、要求以及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义务、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时间节点;明确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保险推广职责、要求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布、传播雷电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的禁止性规范。
(三)明确雷电防护装置建设范围,建设工程防雷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检测要求和安全责任,明确防雷装置维护要求。
(四)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以及防雷安全监管执法方式、要求,明确雷电灾害调查的职责和程序。
(五)“法律责任”衔接防御雷电灾害管理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明确相关专用术语的含义、政府规章施行日期,同步废止相关政府文件。
四、主要特色
(一)结合我市不设县区机关,镇街因各种因素承接能力不足,政府部门统筹管理工作难度大的实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提出分片区的管理模式,改变一直以来将整体事项下放镇街固有做法,使市域统筹管理工作更有效。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明确市政府相关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职责。《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
(三)强调建设工程中防雷装置建设重点环节要求,实施科学高效、安全便民的建设工程管理模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解决上位法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时间节点和用途规定不清的问题。《规定》第十八条强调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分项检验、检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四)《规定》第十三条突出易燃易爆场所雷电灾害预防措施要求,减少灾害损失。细化明晰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多项义务,有利于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准确执行。
(五)推动旧有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配建雷电防护装置。《规定》第十七条针对旧有并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尤其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老小人员集中的场所,逐步推动已有(构)筑物、场所和设施配建雷电防护装置。
(六)细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业管理要求,确保行业管理规范有效。《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全面监管,并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