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切实把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好、服务保障好、教育管理好、作用发挥好、权益维护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切实做好我镇优抚对象家庭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改善优抚对象家庭住房居住安全,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
3.《关于印发中山市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退役军人发〔2024〕30号)
三、主要内容
《三角镇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全文共九章,二十八条。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补助的概念。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补助,是指政府协助辖区范围内优抚对象家庭实施住房改造,并对政策范围内改造面积所需费用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优抚对象家庭概念。优抚对象家庭为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范围的家庭。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中山市三角镇户籍的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及在乡“五老”人员。
(三)具体补助对象条件。优抚对象家庭住房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优抚对象本人可提出住房改造申请:
(1)申请人家庭唯一住房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为B级房屋或C、D级房屋的;
(2)申请人家庭无自有住房,但名下有土地,且持有国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对其他居住用途不动产享有继承权的,认定为该家庭拥有住房,不属于无自有住房情况。
(3)申请人家庭的唯一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申请人家庭唯一住房情况,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统一向市自然资源局第三分局三角办事处、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查询核验。
(四)建房补助面积标准规定如下:
1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2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
3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55平方米;
4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
5人家庭及以上,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75平方米。
1-2人家庭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加建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
3人及以上家庭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加建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新建房屋要合理制定设计方案,结合人口自然增长等因素,可扩建预留接口,满足优抚对象家庭基本使用和未来扩建需求。
(五)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补助标准如下:
(一)拆旧重建或空地新建的,在补助面积范围内,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210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840元/平方米,镇补助1050元/平方米,村(社区)补助210元/平方米。
(二)修缮加固房屋的,市、镇、村三级按4:5:1比例补助修缮加固工程总费用,每户最高补助25000元。
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补助标准根据上级文件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中山市三角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解读人:关国辉,政策咨询电话:0760-86127522
(三角镇公共服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