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路域环境综合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推动“百千万工程”走深走实,近日,三角镇党委委员骆祥带队,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建局和光明村联合对福源南路开展占道经营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市容环境秩序。
以“宣”为导
执法人员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场督促整改临街商铺店外经营、占道摆放等行为,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行动中向店主普法宣传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合法经营意识,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本次行动共督促占道堆放行为4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3份。
以“法”促改
将对福源南路商铺持续开展执法“回头看”,对在整改期限没有落实整改的商铺进行立案处罚。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及涉路违法设施进行综合整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提升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成效。
接下来
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加大日常巡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路违法行为,并通过讲解典型案例的方式,推进普法宣传工作走深走实,引导群众提升爱路护路意识。
呼吁广大居民朋友自觉行动起来,做好“门前三包”,不要乱堆乱放,让居住环境更加整洁美观、和谐有序。
法条链接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和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各类建筑退让区域等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第十五条 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和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各类建筑退让区域等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和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各类建筑退让区域等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初次违法的,责令整改,及时整改的不予处罚;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2.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和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各类建筑退让区域等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第二次违法,占用面积≤10平方米(或体积≤5立方米)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占用面积>10平方米,≤20平方米(或体积>5立方米,≤10立方米)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占用面积>20平方米(或体积>10立方米)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和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各类建筑退让区域等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三次以上违法的,占用面积≤10平方米(或体积≤5立方米)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占用面积>10平方米,≤20平方米(或体积>5立方米,≤10立方米)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占用面积>20平方米(或体积>10立方米)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