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2024年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要求,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加强中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衔接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绿美中山、加快实现高质量崛起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突出差别准入,实施分类管控。强化空间引导和分类施策,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构建与“三核一轴两带双圈多片区”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空间格局。聚焦生态环境特征、环境承载力及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结合产业发展特点,实行差别准入,分类管控。
注重统筹协调,实现动态管理。按照市级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同的原则,统筹推进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市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碳排放达峰工作逐步落实,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为建设美丽中山打下坚实基础。其中:
——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63.80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9.20%;一般生态空间面积73.66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4.14%。全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65.31平方公里。
——环境质量底线。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十四五”国控、省控断面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3.3%,国省考断面劣V类水体比例为0%,国控断面所在水体一级支流基本消除劣V类,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力争2024年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近岸海域国控点位无机氮浓度控制在1.23mg/L以内。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相关“十四五”规划目标值,臭氧(O3)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土壤与地下水环境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3%,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V类水比例完成省级下达任务,“双源”点位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资源利用上线。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全市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用水总量控制在13.8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幅不低于19%和1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不低于0.560,土地资源、岸线资源等达到或优于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
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巩固完善,生态安全格局稳定,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生产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环境治理效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达到全面建成宜居宜业宜游的国际一流湾区目标要求。
二、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全市共划定陆域环境管控单元46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8个,面积252.30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面积的14.16%,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等区域,以中山市生态绿核和生态廊道为重点,保护以五桂山生态保护区、铁炉山生态控制区为主的生态调节功能区和以西江、东海水道、小榄水道、鸡鸦水道、古鹤水库为主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管控单元28个,面积873.06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面积的49.02%,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主要沿小榄—古镇—横栏—大涌—三乡—坦洲镇传统制造业产业带分布;一般管控单元10个,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全市共划定海域环境管控单元8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5个,面积65.31平方公里,占全市海洋功能区划面积的40.90%,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管控单元3个,面积94.34平方公里,占全市海洋功能区划面积的59.10%,主要为用于拓展工业与城镇发展空间、开发利用港口航运资源的海域和现状海水水质为劣四类的海域。
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产业布局优化为导向,结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发展和保护重点、主要环境问题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从区域布局管控要求、能源资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明确准入要求,建立“1+5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1”为全市生态环境准入共性清单,“54”为全市54个环境管控单元(包括46个陆域环境管控单元和8个海域环境管控单元)的差异性准入清单。
(一)全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1. 区域布局管控要求。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加强五桂山生态绿核保护,推进五桂山及其周边区域的国土整治和生态修复,构建“一心四廊蓝网多斑块”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其中一般生态空间内的人工商品林,允许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择伐和树种更新等经营活动。构建“三核一轴两带双圈多片区”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和“重大产业平台—产业基地(主题产业园)—产业社区”+“弹性工业用地”的“3+1”制造业空间体系,打造十大主题产业园等重大产业平台。优化发展灯饰、家电、家具、五金制品、纺织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以科技创新促进传
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重大产业向环境容量充足的地区布局,推动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优化城市公路货运站场布局,引导货运站场向外围地区发展。逐步在东区街道、石岐街道试点设立“绿色物流片区”,加快物流园、公共充电配套设施建设。
严把“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环境准入关,推动“两高”项目减污降碳。全市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全市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黄圃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除外),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项目。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新建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对水质未达标断面所在控制单元,可依法通过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污染物减量置换等方式严格建设项目管理。推动涉重点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减排,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推广应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集聚发展,建设行业集中喷涂工艺等共性产业园,实现集中生产、集中管理、集中治污。对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遵循限制盈余、鼓励化解能力不足的原则,按照危险废物类别,对中山市内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已有盈余的类别,限制新增能力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按照《中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对畜禽养殖严格执行区域禁养。
2. 能源资源利用要求。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原则上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制度。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行业先进技术工艺、绿色节能技术装备,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国际先进值。推进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建设,推动碳普惠制相关工作取得突破,支持近零碳排放示范区及低碳社区建设工作,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推动碳排放率先达峰。以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为引领,围绕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三大环节,全面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及高效除尘设备。倡导工业园区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动化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全市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全面使用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汽车,鼓励开展泥头车电动化替代工作。
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促进工业水循环利用,实现节水减排。鼓励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和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加强重污染行业中水回用力度。涉及新、扩建项目的,印染行业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须低于1 : 8、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40%以上;电镀行业中水回用率力争达到60%以上;牛仔洗水行业中水回用率达到60%以上。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保障生态流量。强化自然岸线保护,优化岸线开发利用格局,建立岸线分类管控和长效管护机制,规范岸线开发秩序;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3. 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新建“两高”项目应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实施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上一年度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或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污染物排放没有满足总量控制的企业,要依法进行限期治理或关停并转,全面削减全市污染负荷。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同时应执行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有关要求。
全面深化工业大气污染源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严格执行工业源排放限值并实现达标排放闭环管理;继续推进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治理;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启动大气氨排放调查和治理试点,建立和完善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线路板、专业金属表面处理定点集聚区内建设项目的表面处理工序废气须进行工位收集,生产车间或生产线产生的废气须密闭收集并经有效治理措施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印染、牛仔洗水定点集聚区内建设项目的印花、定型、使用含硫染料工序及废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须密闭收集后并经有效治理措施处理后有组织排放。VOCs废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除全部采用低(无)VOCs原辅材料或仅有高水溶性VOCs废气的项目外,仅采用单纯吸收/吸附治理技术(包括水喷淋+活性炭的处理工艺)的涉VOCs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达到应有治理效果。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推进污水处理能力建设,提升管网覆盖率。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定点集聚区应严格做好工业废水集中收集治理工作,各类废水应分类收集、专管专排,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因地制宜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加强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减少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鼓励支持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推广循环水养殖、人工配合饲料等生态养殖技术,减少水产养殖业污染。
4. 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各镇街应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推进企业、工业园区、镇街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控标准化建设,逐步实现全市突发事件风险网格化管理。
建立全市水、大气、土壤全方面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市内重要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对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和化工园区、电镀园区等重点目标进行重点监控;强化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及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监控,加强风险预警能力。
建立完善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治机制,推进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共同打击跨界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执法能力建设,深化港口、船舶污染联防联治,加强沿海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强化中山市域以及珠三角区域大气管理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系统,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清单,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开展重金属污染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规范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
(二)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详见附件5。
四、实施应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各部门、各镇街要充分认识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三线一单”实施应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三线一单”成果应用的战略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数据更新、实施应用,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统筹协调,切实加强技术保障。
(二)强化生态环境宏观管控。各部门、各镇街要强化“三线一单”的刚性约束,将其作为规划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以及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并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过程中做好应用,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要以“三线一单”为基础,深化国家和省的环评改革措施,着力构建“三线一单”、区域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相互衔接的固定污染源全链条环境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三)建立定期评估与动态更新机制。按照省“三线一单”实施管理规定,开展评估更新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三线一单”评估更新工作。因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三线一单”成果的,按规定程序调整更新。动态更新过程中,具体管控内容依照新规定执行。
(四)推动管理平台数据应用。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做好“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对接,按要求将“三线一单”成果接入省“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应用平台,实现编制成果信息化应用;推动“三线一单”与环境质量、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数据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有关部门业务平台对接,实现“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共享共用。
(五)促进社会共同参与。各部门、各镇街要结合实际管理需求与工作推进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充分调动公众积极性,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理体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涉及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附件:1.中山市生态空间划定情况汇总表
2.中山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3.中山市海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4.中山市环境管控单元图(2024年版)
5.中山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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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核:翠亨新区、火炬开发区、岐江新城。一轴:珠江东西两岸融合发展轴。两带:环湾“东承”城市高质量发展带、沿江“西接”城镇一体化发展带。双圈:“北融”世界级产业经济圈、“南联”大湾区优质生活圈。多片区:构建“1+2+3”全域城镇空间格局,“1”即中心城区,“2”为两个区域战略功能区,即火炬开发区与翠亨新区,“3”为三个片区,即西部片区、南部片区与北部片区,提升片区城镇节点规模能级,发挥其他节点吸纳人口和带动地区发展作用,形成片区式、多中心、网络化、集约型的全域城镇空间格局。出自《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
2 全市生态保护红线采用自然资源部下发封库版本;生态空间衔接更新前后保持占补平衡。
3 与相关“十四五”规划衔接。
4 一心:五桂山生态核心区。四廊——东西南北四条生态廊道:西江生态廊道、洪奇沥-滨海生态廊道、北部农业生态廊道、南部山水生态廊道。蓝网:推进小榄水道、鸡鸦水道等大江大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引入碧道、绿道等基础设施,维育蓝色水网。多斑块:以自然保护地为主体,纳入湖泊、水库、湿地、河口地区、城市公园等其他生态节点,构成多个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生态斑块。出自《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
附件1
中山市生态空间划定情况汇总表
序号 | 行政分区 | 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 一般生态空间 | 生态空间 | |||
面积(km2) | 比例(%) | 面积(km2) | 比例(%) | 面积(km2) | 比例(%) | ||
1 | 中山港街道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 3.43×10-3 | 4.02×10-3 | 0.80 | 0.94 | 0.80 | 0.94 |
2 | 石岐街道 | / | / | / | / | / | / |
3 | 东区街道 | 35.00 | 47.84 | 0.59 | 0.81 | 35.59 | 48.65 |
4 | 西区街道 | / | / | / | / | / | / |
5 | 南区街道 | 5.77 | 11.75 | 2.88 | 5.86 | 8.65 | 17.60 |
6 | 五桂山街道 | 63.74 | 62.96 | 6.23 | 6.15 | 69.97 | 69.11 |
7 | 南朗街道 | 23.10 | 10.45 | 5.11 | 2.31 | 28.21 | 12.76 |
8 | 民众街道 | / | / | 1.20 | 0.97 | 1.20 | 0.97 |
9 | 小榄镇 | 0.21 | 0.14 | 4.02 | 2.73 | 4.23 | 2.87 |
10 | 古镇镇 | 0.28 | 0.53 | 0.23 | 0.44 | 0.51 | 0.98 |
11 | 东凤镇 | 0.53 | 0.93 | 3.45 | 6.13 | 3.98 | 7.08 |
12 | 南头镇 | / | / | / | / | / | / |
13 | 黄圃镇 | 1.02 | 1.15 | 0.43 | 0.49 | 1.45 | 1.64 |
14 | 三角镇 | / | / | 1.27 | 1.81 | 1.27 | 1.81 |
15 | 阜沙镇 | / | / | 1.30 | 3.67 | 1.30 | 3.67 |
16 | 港口镇 | 0.68 | 0.95 | 6.37 | 8.94 | 7.05 | 9.89 |
17 | 沙溪镇 | / | / | 1.31 | 2.50 | 1.31 | 2.50 |
18 | 横栏镇 | / | / | 5.52 | 7.29 | 5.52 | 7.29 |
19 | 大涌镇 | 3.58 | 8.81 | 2.90 | 7.13 | 6.48 | 15.93 |
20 | 板芙镇 | 12.49 | 15.68 | 4.18 | 5.25 | 16.67 | 20.92 |
21 | 三乡镇 | 10.61 | 11.33 | 7.90 | 8.44 | 18.51 | 19.77 |
22 | 坦洲镇 | 4.53 | 3.50 | 12.95 | 9.99 | 17.48 | 13.49 |
23 | 神湾镇 | 2.27 | 3.73 | 5.02 | 8.24 | 7.29 | 11.96 |
全市合计 | 163.80 | 9.20 | 73.66 | 4.14 | 237.47 | 13.34 |
附件2
中山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行政分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
单元 数量 (个) | 面积 (km2) | 比例 (%) | 单元 数量 (个) | 面积 (km2) | 比例 (%) | 单元 数量 (个) | 面积 (km2) | 比例(%) | |
中山市 | 8 | 252.30 | 14.16 | 28 | 873.06 | 49.02 | 10 | 655.81 | 36.82 |
附件3
中山市海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行政分区 | 优先保护单元数量 (个) | 重点管控单元数量 (个) | 一般管控单元数量 (个) |
中山市 | 5 | 3 | 0 |
附件4
附件5
中山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2024年版)
表1 五桂山片区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表2 小琅环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表3 古鹤水库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表4 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表5 鸡鸦水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表6 小榄水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表7 东海水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表8 铁炉山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表9 石岐街道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10 东区街道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11 西区街道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12 南区街道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13 长命水工业区及人居保障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14 龙石工业区及人居保障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15 桂南工业区及人居保障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16 中山港街道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17 南头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18 东凤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19 小榄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20 三角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21 古镇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22 横栏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23 沙溪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24 港口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25 大涌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26 三乡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27 板芙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28 神湾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29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30 广东中山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31 小榄镇龙山电镀基地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32 三角高平化工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33 民众沙仔工业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34 小榄镇五金表面处理集聚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35 民众沿江化工产业集聚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36 中山保税物流中心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37 黄圃镇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38 三角镇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39 民众街道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40 南头镇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41 东凤镇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42 阜沙镇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43 港口镇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44 南朗街道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45 神湾镇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46 坦洲镇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表47 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表48 横门岛港口航运区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表49 南朗工业与城镇用海区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表50 伶仃洋保留区-劣四类海域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表1 五桂山片区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10001 | 五桂山片区 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五桂山街道、东区街道、南朗街道、板芙镇 | 优先保护单元1 | ①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②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③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 【产业/鼓励引导类】五桂山街道行政区域内,鼓励特色旅游、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文化创意等产业。 2. 【生态/禁止类】①广东中山国家森林公园、中山马填岭地方级森林公园、中山南台山地方级森林公园、中山蛉蜞塘地方级森林公园、中山黄泥洞地方级森林公园、中山云梯山地方级森林公园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②中山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生态/综合类】①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②五桂山生态保护区参照执行《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规划(2020)》分区分级管理。 4. 【水/鼓励引导类】①未达到水质目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②统筹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构建城乡一体的污水和垃圾处理系统。 5. 【水/禁止类】①长江水库、田心水库、长坑水库、石寨水库、田寮水库、箭竹山水库、横迳水库、逸仙水库、马坑水库、马岭水库、蛉蜞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②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6. 【水/限制类】①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7. 【大气/禁止类】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五桂山街道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禁止建设含喷漆工艺的汽修店。 8. 【大气/限制类】①本单元内的五桂山街道、南朗街道、板芙镇、三乡镇行政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②本单元内的东区街道行政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VOCs产排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③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9.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表2 小琅环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10002 | 广东省 | 中山市 | 三乡镇 | 优先保护单元2 | ①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②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③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 【生态/限制类】中山小琅环地方级森林公园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2.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3. 【水/鼓励引导类】统筹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构建城乡一体的污水和垃圾处理系统。 4.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表3 古鹤水库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10003 | 广东省 | 中山市 | 三乡镇 | 优先保护单元3 | ①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②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③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2. 【水/鼓励引导类】①未达到水质目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②统筹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构建城乡一体的污水和垃圾处理系统。 3. 【水/禁止类】①古鹤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②单元内饮用水水源实行严格保护,禁止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4. 【水/限制类】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5.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表4 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10004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古镇镇、横栏镇、大涌镇、板芙镇、神湾镇 | 优先保护单元4 | ①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②水环境优先保护区;③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2. 【水/鼓励引导类】未达到水质目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通道沿岸(无外排口除外)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3. 【水/禁止类】①西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②西江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③单元内饮用水水源实行严格保护,禁止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4. 【大气/限制类】按VOCs综合整治要求,开展VOCs重点企业深度治理工作,严控VOCs排放量。 5.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表5 鸡鸦水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10005 | 鸡鸦水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民众街道、东凤镇、阜沙镇、港口镇、三角镇、黄圃镇、南头镇 | 优先保护单元5 | ①一般生态空间;②水环境优先保护区;③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2. 【水/鼓励引导类】未达到水质目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通道沿岸(无外排口除外)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3. 【水/禁止类】①鸡鸦水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②鸡鸦水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③单元内饮用水水源实行严格保护,禁止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4. 【大气/限制类】按VOCs综合整治要求,开展VOCs重点企业深度治理工作,严控VOCs排放量。 5.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表6 小榄水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10006 | 小榄水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小榄镇、港口镇、阜沙镇、东凤镇 | 优先保护单元6 | ①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②水环境优先保护区;③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 【生态/禁止类】单元内中山港口镇地方级湿地公园、中山小榄菊花地方级湿地公园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开矿、采石、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行为。 2.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3. 【水/鼓励引导类】未达到水质目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通道沿岸(无外排口除外)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4. 【水/禁止类】①小榄水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②单元内饮用水水源实行严格保护,禁止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5. 【大气/限制类】按VOCs综合整治要求,开展VOCs重点企业深度治理工作,严控VOCs排放量。 6.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表7 东海水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10007 | 东海水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小榄镇、东凤镇 | 优先保护单元7 | ①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②水环境优先保护区;③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 【生态/禁止类】单元内中山莺歌咀地方级湿地公园、中山小榄菊花地方级湿地公园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开矿、采石、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行为。 2.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3. 【水/鼓励引导类】未达到水质目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通道沿岸(无外排口除外)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4. 【水/禁止类】①东海水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②东海水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③单元内饮用水水源实行严格保护,禁止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5. 【大气/限制类】按VOCs综合整治要求,开展VOCs重点企业深度治理工作,严控VOCs排放量。 6.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表8 铁炉山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10008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坦洲镇 | 优先保护单元8 | ①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②水环境一般管控区;③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 【生态/限制类】中山铁炉山地方级森林公园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2.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3. 【水/鼓励引导类】未达到水质目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4. 【水/禁止类】单元内铁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龙潭水库二级保护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5. 【水/限制类】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6. 【大气/禁止类】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 7.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表9 石岐街道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01 | 石岐街道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石岐街道 | 重点管控单元1 | ①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②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数字经济、现代商贸、文化旅游、科技金融等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水/禁止类】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5.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VOCs产排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6.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鼓励引导类】加快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利用现有加油(气)站,增加充电设施。 2-2.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2-3. 【水/鼓励引导类】鼓励研发、应用节水技术与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行节约用水,以节水促减污。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促进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和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 2-4. 【土地资源/鼓励引导类】鼓励对用地面积不小于6.67公顷(折100亩)的连片街区内的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实施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局部拆建、局部加建、复垦修复、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等活动。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①全力推进中山市中心组团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提升工程。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雨水收集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3-2.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3. 【大气/限制类】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土壤/综合类】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4-2. 【其他/综合类】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质或涉及危险工艺系统的项目应配套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
表10 东区街道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02 | 东区街道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东区街道 | 重点管控单元2 | ①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②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数字经济、现代商贸、文化创意等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建设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鞣革生皮制革、陶瓷(特种陶瓷除外)、铅酸蓄电池、印染、牛仔洗水、化工(水性除外)、危险化学品仓储(C5942危险化学品仓储)、线路板、金属表面处理(包括电镀、阳极氧化、钝化、酸洗、磷化等)项目。 1-3. 【生态/综合类】本单元内属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的区域参照执行《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规划(2020)》分区分级管理。 1-4. 【水/禁止类】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5. 【大气/禁止类】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 1-6.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VOCs产排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7.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鼓励引导类】加快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利用现有加油(气)站,增加充电设施。 2-2.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2-3. 【水/鼓励引导类】鼓励研发、应用节水技术与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行节约用水,以节水促减污。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促进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和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 2-4. 【土地资源/鼓励引导类】鼓励对用地面积不小于6.67公顷(折100亩)的连片街区内的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实施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局部拆建、局部加建、复垦修复、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等活动。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①全力推进中山市中心组团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提升工程。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雨水收集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3-2.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3. 【大气/限制类】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土壤/综合类】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4-2. 【其他/综合类】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质或涉及危险工艺系统的项目应配套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
表11 西区街道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03 | 西区街道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西区街道 | 重点管控单元3 | ①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②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无污染或轻污染的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水/禁止类】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5.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VOCs产排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6.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鼓励引导类】加快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利用现有加油(气)站,增加充电设施。 2-2.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2-3. 【水/鼓励引导类】鼓励研发、应用节水技术与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行节约用水,以节水促减污。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促进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和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 2-4. 【土地资源/鼓励引导类】鼓励对用地面积不小于6.67公顷(折100亩)的连片街区内的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实施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局部拆建、局部加建、复垦修复、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等活动。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①全力推进中山市中心组团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提升工程。②建设项目、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雨水收集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3-2.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3. 【大气/限制类】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土壤/综合类】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4-2. 【其他/综合类】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质或涉及危险工艺系统的项目应配套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
表12 南区街道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04 | 南区街道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南区街道 | 重点管控单元4 | ①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②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③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新能源、光电、智能装备、新材料、医疗器械等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生态/限制类】广东中山国家森林公园、中山北台地方级森林公园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1-5.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1-6. 【水/鼓励引导类】未达到水质目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1-7. 【水/禁止类】①马岭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②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8. 【水/限制类】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1-9. 【大气/禁止类】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 1-10.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VOCs产排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11.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鼓励引导类】加快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利用现有加油(气)站,增加充电设施。 2-2.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2-3. 【水/鼓励引导类】鼓励研发、应用节水技术与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行节约用水,以节水促减污。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促进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和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 2-4. 【土地资源/鼓励引导类】鼓励对用地面积不小于6.67公顷(折100亩)的连片街区内的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实施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局部拆建、局部加建、复垦修复、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等活动。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①全力推进中山市中心组团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提升工程。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雨水收集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3-2.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3. 【大气/限制类】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土壤/综合类】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4-2. 【其他/综合类】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质或涉及危险工艺系统的项目应配套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
表13 长命水工业区及人居保障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05 | 广东省 | 中山市 | 五桂山街道 | 重点管控单元5 | ①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②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③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沉香制作及展览、健康医疗、电子设备、卫浴产品制造等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建设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生皮制革、陶瓷(特种陶瓷除外)、铅酸蓄电池、电镀等污染行业。 1-3.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1-4. 【水/禁止类】①单元内长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②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5. 【水/限制类】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1-6. 【大气/禁止类】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禁止建设含喷漆工艺的汽修店。 1-7.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8.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2. 【大气/限制类】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
表14 龙石工业区及人居保障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06 | 广东省 | 中山市 | 五桂山街道 | 重点管控单元6 | ①生态保护红线;②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③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健康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化工产业(仅限水性涂料)等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建设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生皮制革、陶瓷(特种陶瓷除外)、铅酸蓄电池、电镀等污染行业。 1-3.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1-4. 【水/禁止类】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5.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6.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2. 【大气/限制类】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
表15 桂南工业区及人居保障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07 | 广东省 | 中山市 | 五桂山街道 | 重点管控单元7 | ①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②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精密五金、饮用水及天然酯绝缘油生产等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建设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生皮制革、陶瓷(特种陶瓷除外)、铅酸蓄电池、电镀等污染行业。 1-3.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4.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2. 【大气/限制类】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
表16 中山港街道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08 | 中山港街道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中山港街道 | 重点管控单元8 | ①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②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③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健康医药、智能装备、光电信息、检验检测、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项目。 1-4. 【生态/禁止类】中山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1-6. 【水/禁止类】①单元内长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②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7. 【水/限制类】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1-8. 【大气/禁止类】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 1-9.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10.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11. 【噪声/限制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小隐涌流域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 3-2. 【水/限制类】①该单元涉及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②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③火炬水质净化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者。 3-3. 【水/综合类】①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②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3-4. 【大气/限制类】①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②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①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②加强土壤污染风险防控,重点对象是该单元内的化工、金属表面处理、危险废物处理等涉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业。 |
表17 南头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09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南头镇 | 重点管控单元9 | ①水环境一般管控区;②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家电制造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水泥搅拌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垃圾处置及综合利用、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专业金属表面处理(“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的国家、地方电镀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提及的按电镀管理的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等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经镇街同意的除外)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大气/鼓励引导类】鼓励小家电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建设“VOCs环保共性产业园”及配套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工程,提高VOCs治理效率。 1-5.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6.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文明围流域南头镇部分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 3-2.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3. 【大气/限制类】①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②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
表18 东凤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10 | 广东省 | 中山市 | 东凤镇 | 重点管控单元10 | ①水环境一般管控区;②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智能家电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①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②玻璃制品行业(限玻璃磨边,清洗,丝印工序)须在同乐工业区内集聚发展。 1-4. 【大气/鼓励引导类】鼓励小家电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建设“VOCs环保共性产业园”及配套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工程,提高VOCs治理效率。 1-5.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6. 【土壤/综合类】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 1-7.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五乡、大南联围流域东凤镇部分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3-2.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3. 【水/综合类】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3-4. 【大气/限制类】①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 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
表19 小榄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11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小榄镇 | 重点管控单元11 | ①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②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①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新一代信息技术、5G、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推动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②推进金属表面处理聚集区建设,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提高集中治污水平。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水/禁止类】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5. 【大气/鼓励引导类】鼓励五金制造、家具制造集聚发展,加快建设“VOCs环保共性产业园”,鼓励配套建设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工程,提高VOCs治理效率。 1-6. 【大气/限制类】①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②按VOCs综合整治要求,开展VOCs重点企业深度治理工作,严控VOCs排放量。 1-7. 【土壤/综合类】①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②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 1-8.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集中供热单位建设用于供热系统补充的分散锅炉除外)。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岐江河流域本单元内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3-2. 【水/限制类】①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小榄镇污水处理厂、东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者。 3-3. 【水/综合类】①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②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3-4. 【大气/限制类】①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5. 【土壤/综合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②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4-3. 【风险/综合类】建立企业、集聚区、生态环境部门三级环境风险防控联动体系,建立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表20 三角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12 | 三角镇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三角镇 | 重点管控单元12 | ①水环境一般管控区;②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精密制造等先进制造业,检验检测等现代服务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5. 【土壤/综合类】①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②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 1-6.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民三联围流域三角镇部分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3-2.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3. 【水/综合类】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3-4. 【大气/限制类】①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 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5. 【土壤/综合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
表21 古镇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13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古镇镇 | 重点管控单元13 | ①生态保护红线;②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③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推动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优先发展灯饰制造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生态/禁止类】单元内中山古镇灯都地方级湿地公园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开矿、采石、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行为。 1-5.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1-6. 【水/禁止类】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7. 【大气/鼓励引导类】鼓励灯饰制造集聚发展,鼓励建设“VOCs环保共性产业园”及配套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工程,提高VOCs治理效率。 1-8.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9. 【土壤/禁止类】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 1-10.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②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③新建锅炉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④金属铸造以及玻璃制品生产行业的新建炉窑只允许使用电,其他行业的新建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岐江河流域古镇片区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3-2. 【水/限制类】①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古镇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者。 3-3. 【大气/限制类】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4. 【土壤/综合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②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
表22 横栏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14 | 广东省 | 中山市 | 横栏镇 | 重点管控单元14 | ①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②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推动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水/禁止类】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5. 【大气/鼓励引导类】鼓励集聚发展,鼓励建设“VOCs环保共性产业园”及配套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工程,提高VOCs治理效率。 1-6.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7. 【土壤/禁止类】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 1-8.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②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①加快推进横栏镇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建设。②全力推进岐江河流域横栏镇片区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3-2. 【水/限制类】①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横栏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者。 3-3. 【水/综合类】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3-4. 【大气/限制类】①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5. 【土壤/综合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②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4-3. 【风险/综合类】建立企业、集聚区、生态环境部门三级环境风险防控联动体系,建立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表23 沙溪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15 | 广东省 | 中山市 | 沙溪镇 | 重点管控单元15 | ①一般生态空间;②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③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高端服装制造、现代服务等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鞣革、酿造、印染、牛仔洗水、普洗(重点企业配套项目除外)、红木家具、化工(日化除外)、危险化学品仓储(C5942危险化学品仓储)、线路板、专业金属表面处理(“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的国家、地方电镀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提及的按电镀管理的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推动资源集约利用。 1-4.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1-5. 【水/禁止类】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6. 【大气/鼓励引导类】鼓励建设“VOCs环保共性产业园”及配套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工程,提高VOCs治理效率。 1-7.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8. 【土壤/综合类】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 1-9.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2-2. 【水/限制类】新建、扩建牛仔洗水行业中水回用率达到60%以上。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中山市中心组团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提升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3-2. 【水/限制类】①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中嘉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者。 3-3. 【水/综合类】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3-4. 【大气/限制类】①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5. 【土壤/综合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②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
表24 港口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16 | 广东省 | 中山市 | 港口镇 | 重点管控单元16 | ①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②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制造、游艺设备、陈列展示、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等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水/禁止类】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5. 【大气/鼓励引导类】鼓励集聚发展,鼓励建设“VOCs环保共性产业园”及配套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工程,提高VOCs治理效率。 1-6.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7. 【土壤/综合类】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 1-8.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五乡、大南联围流域港口镇部分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3-2. 【水/限制类】①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港口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者。 3-3. 【水/综合类】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3-4. 【大气/限制类】①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5. 【土壤/综合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①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②防范农业面源、水产养殖对小榄水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③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
表25 大涌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17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大涌镇 | 重点管控单元17 | ①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②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③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红木家具、服装制造、新能源、光电、智能装备、新材料、医疗器械等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生态/禁止类】单元内中山卓旗山地方级森林公园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1-5.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1-6. 【水/鼓励引导类】未达到水质目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1-7. 【水/禁止类】①单元内岚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②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8. 【水/限制类】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1-9. 【大气/鼓励引导类】鼓励集聚发展,鼓励建设“VOCs环保共性产业园”及配套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工程,提高VOCs治理效率。 1-10.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11. 【土壤/综合类】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 1-12.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2-2. 【水/限制类】新建、扩建牛仔洗水行业中水回用率达到60%以上。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中山市中心组团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提升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3-2.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3. 【水/综合类】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3-4. 【大气/限制类】①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5. 【土壤/综合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②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4-3. 【其他/综合类】加强对家具行业油漆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 |
表26 三乡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18 | 广东省 | 中山市 | 三乡镇 | 重点管控单元18 | ①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②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③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精密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打造成为现代新兴产业平台,集产业、服务、生活于一体的产城融合发展区。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生态/禁止类】①单元内古宥水库、古鹤水库、蛉蜞塘水库、长坑水库、马坑水库、龙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②单元内中山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 【生态/限制类】①单元内属中山小琅环地方级森林公园、中山南台山地方级森林公园、中山丫髻山地方级森林公园范围的区域实施严格管控,按照《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②单元内属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的区域参照执行《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规划(2020)》分区分级管理。 1-6.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1-7. 【水/鼓励引导类】未达到水质目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1-8. 【水/禁止类】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9. 【水/限制类】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1-10. 【大气/鼓励引导类】鼓励集聚发展,鼓励建设“VOCs环保共性产业园”及配套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工程,提高VOCs治理效率。 1-11. 【大气/禁止类】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 1-12.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13.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前山河流域三乡镇部分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3-2.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3. 【水/综合类】完善三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者。 3-4. 【大气/限制类】①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②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4-3. 【风险/综合类】建立企业、集聚区、生态环境部门三级环境风险防控联动体系,建立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表27 板芙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19 | 广东省 | 中山市 | 板芙镇 | 重点管控单元19 | ①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②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③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光电、医疗器械、现代服务业、精密制造等产业和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前沿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支柱、新兴产业集群。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生态/限制类】①单元内中山蛉蜞塘地方级森林公园、中山南台山地方级森林公园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②单元内属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的区域参照执行《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规划(2020)》分区分级管理。 1-5.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1-6. 【水/鼓励引导类】未达到水质目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1-7. 【水/禁止类】①蛉蜞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长坑水库和马坑水库二级保护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②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8. 【水/限制类】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1-9. 【大气/鼓励引导类】鼓励集聚发展,鼓励建设“VOCs环保共性产业园”及配套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工程,提高VOCs治理效率。 1-10. 【大气/禁止类】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 1-11.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12. 【土壤/综合类】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 1-13.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岐江河流域板芙镇片区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3-2.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3. 【水/综合类】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3-4. 【大气/限制类】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5. 【土壤/综合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②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
表28 神湾镇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20 | 广东省 | 中山市 | 神湾镇 | 重点管控单元20 | ①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②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③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精密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态休闲文旅等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生态/限制类】单元内中山丫髻山地方级森林公园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1-5.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1-6. 【水/鼓励引导类】未达到水质目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1-7. 【水/禁止类】①单元内南镇水库、古宥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以及龙潭水库、铁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②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8. 【水/限制类】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1-9. 【大气/禁止类】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 1-10.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11. 【土壤/综合类】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 1-12.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麻子涌流域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3-2.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3. 【水/综合类】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3-4. 【大气/限制类】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5. 【土壤/综合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3-6. 【其他/综合类】加强南部组团垃圾处理基地污染防控措施,确保废水、废气、噪声的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合法处置或转移。定期监控土壤、地下水污染情况。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②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4-3. 【其他/综合类】加强南部组团垃圾处理基地的环境风险防控。 |
表29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21 |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中山港街道、南朗街道 | 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1 | ①生态保护红线;②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③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集中新建区和政策区一鼓励发展健康医药、智能装备、光电信息、检验检测、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区二主要引进健康医药、装备制造及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和未来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建设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生皮制革、陶瓷(特种陶瓷除外)、铅酸蓄电池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 1-3. 【生态/禁止类】单元内中山翠湖地方级湿地公园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开矿、采石、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行为。 1-4.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1-5. 【水/禁止类】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6.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7.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限制类】园区内各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批复的总量管控要求,即区域内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得超过2024t/a、氨氮排放量不得超过237t/a。 3-2. 【水/综合类】持续提升园区雨污分流,加强污水排放管控,生产企业废水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进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放。 3-3. 【大气/限制类】①园区内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批复的总量管控要求,即区域内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超过755.38t/a、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得超过638.98t/a、烟粉尘排放量不得超过404.37t/a。②按VOCs综合整治要求,开展园区内VOCs重点企业深度治理工作,严控VOCs排放量。③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土壤/综合类】①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应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②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2. 【其他/综合类】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入园企业应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废水、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排入周边水体。 4-3. 【风险/综合类】建立企业、园区、生态环境部门三级环境风险防控联动体系,建立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表30 广东中山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22 | 广东省 | 中山市 | 石岐街道、东区街道、港口镇 | 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2 | ①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②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美妆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水/禁止类】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4.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VOCs产排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5.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限制类】①园区各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规划环评或地方生态环境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②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2.【大气/限制类】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入园企业应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并根据相关要求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废水、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排入周边水体。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4-3. 【风险/综合类】建立企业、园区、生态环境部门三级环境风险防控联动体系,建立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表31 小榄镇龙山电镀基地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23 | 小榄镇龙山电镀基地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小榄镇 | 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3 | ①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②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本单元功能定位为以五金电镀企业生产为主导,建设包括五金制锁配件、新型电子材料等若干配套电镀类工业项目。 1-2. 【产业/禁止类】①进入基地的电镀企业,实行严格的环保准入制度,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的电镀类企业进入电镀基地。②禁止建设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除外)、含氰沉锌工艺的项目。 1-3. 【水/禁止类】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4. 【土壤/鼓励引导类】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促进重点污染物的减排。 1-5. 【土壤/综合类】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 1-6.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集中供热单位建设用于供热系统补充的分散锅炉除外)。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2-2. 【水/限制类】电镀行业中水回用率力争达到60%以上。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气/限制类】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建设项目须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3-2. 【水/限制类】电镀基地工业废水排放量不得超过5631t/d(197.1万t/a),工业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84.6t/a、13.5t/a。 3-3. 【水/综合类】基地内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产生的全部工业废水,排入龙山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龙山污水厂对基地内的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珠三角限值。 3-4. 【大气/限制类】①电镀基地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7.1t/a、49.6t/a。②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③按VOCs综合整治要求,开展VOCs重点企业深度治理工作,严控VOCs排放量。 3-5. 【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3-6. 【固废/综合类】产生和处理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龙山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并定期对排污管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②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入园企业应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废水、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周边水体。③单元内电镀企业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基地内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4-3. 【固废/综合类】强化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环境风险源监控,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全过程跟踪管理。 4-4. 【风险/综合类】建立企业、基地、生态环境部门三级环境风险防控联动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并避免因发生事故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
表32 三角高平化工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24 | 广东省 | 中山市 | 三角镇 | 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4 | ①水环境一般管控区;②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①鼓励五金加工(含电镀)、电子及线路板、高端纺织印染、化工、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②鼓励发展与现有园区产业相协调,与现有印染、电镀和电子信息产业相配套的下游相关产业,完善和延伸化工区的产业链。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发展排污量少、环境风险小、产值高、技术含量高的工业项目,逐步淘汰传统的高耗能、高排污量、低产出的落后行业。 1-2. 【产业/限制类】根据电镀、化工、印染等产业具体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路线,将企业的产值、税收与排污量挂钩,建立单位排污量经济贡献量化指标,制定最低入园标准。 1-3.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4. 【土壤/鼓励引导类】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促进重点污染物的减排。 1-5. 【土壤/综合类】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 1-6.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 2-2. 【水/限制类】电镀行业中水回用率力争达到60%以上。鼓励印染行业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40%以上。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气/限制类】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建设项目须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3-2. 【水/限制类】工业园区内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12.76万吨/日(4657万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得超过12.36吨/日(4510吨/年),氨氮排放量不得超过0.124吨/日(37.2吨/年)。 3-3. 【大气/限制类】①工业园区内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超过3156吨/年,二氧化氮排放量不得超过3185吨/年。②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②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①加强区域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土壤污染排查、治理和修复工作。②园区内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4-3. 【固废/综合类】强化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环境风险源监控,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全过程跟踪管理。 4-4. 【风险/综合类】建立企业、园区、生态环境部门三级环境风险防控联动体系,建立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表33 民众沙仔工业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25 | 广东省 | 中山市 | 民众街道 | 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5 | ①水环境一般管控区;②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平台建设,重点发展高新技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限制类】单元内生产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环评核定的总量。 3-2. 【大气/限制类】①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单元内生产废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得超过551.25吨/年。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4-3. 【其他/综合类】加强集聚区废水集中处理厂风险管控,加强集聚区企业水污染(印染废水、化工废水等)、大气污染(有机废气、氮氧化物等)等风险防控。 4-4. 【风险/综合类】建立企业、园区、生态环境部门三级环境风险防控联动体系,建立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表34 小榄镇五金表面处理集聚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26 | 小榄镇五金表面处理集聚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小榄镇 | 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6 | ①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②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禁止类】单元内辐射拓展区原则上禁止从事专业表面处理服务。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水/禁止类】岐江河流域依法关停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 1-4. 【土壤/综合类】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 1-5.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禁止类】禁止引进有相应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但其清洁生产水平低于Ⅰ级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 2-2. 【能源/限制类】核心聚集区主要采用集中供热,达不到供热条件的企业采取电能或天然气供热。 2-3. 【水资源/综合类】聚集区处理厂全部建成后,中水回用率40%。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限制类】①聚集区废水处理厂含镍废水预处理系统排放口及废水总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相关环保主管部门联网。②聚集区内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产生的全部工业废水,排入聚集区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聚集区处理厂对聚集区内的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珠三角限值要求后排放。③生产废水排放总量控制在1200吨/日,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8吨/日,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2.88吨/日。 3-2. 【大气/限制类】①SO2、NOX、VOCs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5.8032t/a、29.9942t/a、91.298t/a。②聚集区内共性工厂的有机废气排污口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相关环保主管部门联网。 3-3. 【固废/鼓励引导类】对于入驻企业产生的各类废酸、废碱及表面处理工序废液,要求先分类单独收集,在该类废液产生量较少的情况下,可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当该类废液产生量较大时,可设置相应的废液处置工程,对废液进行减量化。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聚集区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并定期对排污管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②聚集区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①聚集区内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②聚集区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 4-3. 【风险/综合类】建立企业、集聚区、生态环境部门三级环境风险防控联动体系,建立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表35 民众沿江化工产业集聚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27 | 广东省 | 中山市 | 民众街道 | 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7 | ①水环境一般管控区;②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园区转型升级,优先发展消费电子产业、新型显示产业、高端装备产业、健康医药产业等。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限制类】远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502.3吨/年、110.9吨/年。 3-2. 【水/综合类】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3-3. 【大气/限制类】基地近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TVOC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1523.9吨/年、858吨/年、303.372吨/年,远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TVOC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1524.86吨/年、859.24吨/年、368.5吨/年。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土壤/综合类】集聚区内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4-2. 【其他/综合类】①对存量化工企业,应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并避免因发生事故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确保环境安全。②配套码头的企业需建立码头巡检制度,在码头区域设置围油栏等油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性吸收物资,建立与水利部门、海事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 4-3. 【风险/综合类】建立企业、基地、生态环境部门三级环境风险防控联动体系,建立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表36 中山保税物流中心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20028 | 广东省 | 中山市 | 民众街道 | 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8 | ①水环境一般管控区;②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重点打造“两中心一园区”,即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出口市场采购中心、跨境电商产业园,加快建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和快速通关平台。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鼓励引导类】①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②公共饭堂炉灶应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综合类】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 3-2. 【其他/综合类】 加强物流中心内污染防控措施,确保废水、废气、噪声的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合法处置或转移。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其他/综合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表37 黄圃镇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30001 | 广东省 | 中山市 | 黄圃镇 | 一般管控单元1 | ①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②水环境一般管控区;③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智能家电、智慧家居、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生态/禁止类】单元内中山黄圃地方级地质公园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级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禁止在地质公园内擅自挖掘、损毁被保护的地质遗迹,禁止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规划无关的建(构)筑物。 1-5.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1-6. 【大气/鼓励引导类】鼓励集聚发展,鼓励建设“VOCs环保共性产业园”及配套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工程,提高VOCs治理效率。 1-7.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8. 【土壤/综合类】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 1-9.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④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执行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Ⅱ类管控燃料要求。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文明围流域(黄圃镇部分)、大岑围、大雁围、三乡围、横石围、马新围流域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3-2.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3. 【水/综合类】①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②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③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3-4. 【大气/限制类】①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5. 【土壤/综合类】单元内农田成片分布区域的农业面源污染,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3-6. 【其他/综合类】加强北部组团垃圾处理基地污染防控措施,确保废水、废气、噪声的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合法处置或转移。定期监控土壤、地下水污染情况。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②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4-3. 【其他/综合类】加强北部组团垃圾处理基地、金属表面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 4-4. 【风险/综合类】建立企业、集聚区、生态环境部门三级环境风险防控联动体系,建立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表38 三角镇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30002 | 广东省 | 中山市 | 三角镇 | 一般管控单元2 | ①水环境一般管控区;②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精密制造等先进制造业,检验检测等现代服务业,建设成为集珠江西岸先进制造业集聚区与现代物流枢纽于一体的产业平台。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5. 【土壤/综合类】①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②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 1-6.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民三联围流域三角镇部分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3-2.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3. 【水/综合类】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3-4. 【大气/限制类】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5. 【土壤/综合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
表39 民众街道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30003 | 民众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民众街道 | 一般管控单元3 | ①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②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①推进民众科创园的规划建设,鼓励民众科创园发展为湾区西岸科创中心和东北组团总部基地,重点发展智能消费电子产业、新型显示产业、高端装备产业、健康医药产业等。②鼓励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智能终端、高清显示等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5. 【土壤/综合类】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 1-6.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2. 【水/综合类】①全力推进民三联围流域民众街道部分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②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③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④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3-3. 【大气/限制类】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4. 【土壤/综合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②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
表40 南头镇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30004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南头镇 | 一般管控单元4 | ①水环境一般管控区;②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调整优化产业布局,重点发展第一产业,逐步壮大家电产业集群,配套电子、灯饰、五金等关联产业,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水泥搅拌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垃圾处置及综合利用、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专业金属表面处理(“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的国家、地方电镀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提及的按电镀管理的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等污染行业的新建项目(经镇街同意的除外)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大气/鼓励引导类】鼓励小家电制造集聚发展,鼓励建设“VOCs环保共性产业园”及配套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工程,提高VOCs治理效率。 1-5.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6. 【土壤/综合类】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 1-7.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文明围流域南头镇部分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3-2.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3. 【水/综合类】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 3-4. 【大气/限制类】①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5. 【土壤/综合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
表41 东凤镇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30005 | 广东省 | 中山市 | 东凤镇 | 一般管控单元5 | ①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②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①调整优化产业空间,促进专业镇转型升级,着力推进智能家电制造、小家电制造产业高端化。②鸡鸦水道新沙岛鼓励发展生态休闲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大气/鼓励引导类】鼓励集聚发展,鼓励建设“VOCs环保共性产业园”及配套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工程,提高VOCs治理效率。 1-5.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6. 【土壤/综合类】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 1-7.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推进五乡大南联围流域东凤镇部分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3-2.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3. 【水/综合类】①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②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3-4. 【大气/限制类】①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②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②防范农业面源、水产养殖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③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
表42 阜沙镇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30006 | 广东省 | 中山市 | 阜沙镇 | 一般管控单元6 | ①水环境一般管控区;②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生态休闲业,先进制造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5. 【土壤/综合类】①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②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 1-6.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五乡、大南联围流域阜沙镇部分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3-2.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3. 【水/综合类】①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②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 3-4. 【大气/限制类】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5. 【土壤/综合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②防范农业面源、水产养殖对小榄水道、鸡鸦水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③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
表43 港口镇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30007 | 广东省 | 中山市 | 港口镇 | 一般管控单元7 | ①生态保护红线;②水环境一般管控区;③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大南农业生态旅游岛,环绕以小榄水道和鸡鸦水道湿地长廊,依托大南生态农业,打造集生态旅游、观光度假、运动休闲、文化体验于一体的大南生态农业旅游岛。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生态/禁止类】单元内中山港口镇地方级湿地公园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开矿、采石、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行为。 1-5.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1-6.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7. 【土壤/综合类】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 1-8.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2. 【水/综合类】①全力推进五乡、大南联围流域港口镇部分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②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③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 3-3. 【大气/限制类】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4. 【土壤/综合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防范农业面源、水产养殖对小榄水道、鸡鸦水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②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
表44 南朗街道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30008 | 南朗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南朗街道 | 一般管控单元8 | ①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②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③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①鼓励发展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生物医药、装备制造及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等科技型、创新型高端制造业等产业。②翠亨新区鼓励发展健康医药、装备制造及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和未来产业(X)。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生态/禁止类】①单元内中山崖口地方级湿地公园、中山翠湖地方级湿地公园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开矿、采石、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行为。②单元内广东中山翠亨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③单元内中山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 【生态/限制类】单元内中山云梯山地方级森林公园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1-6. 【生态/综合类】①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②单元内属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的区域参照执行《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规划(2020)》分区分级管理。 1-7. 【水/鼓励引导类】未达到水质目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1-8. 【水/禁止类】单元内莲花地水库、横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以及长江水库二级保护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1-9. 【水/限制类】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 1-10. 【大气/禁止类】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 1-11.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12. 【土壤/综合类】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 1-13.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鼓励引导类】鼓励翠亨新区开展近零碳排放示范区及低碳社区建设相关工作。 2-2.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南朗街道流域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3-2.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3. 【水/综合类】①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②完善临海水质净化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翠亨新区综合管廊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新、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运。③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④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 3-4. 【大气/限制类】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5. 【土壤/综合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3-6. 【其他/综合类】加强中心组团垃圾处理基地污染防控措施,确保废水、废气、噪声的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合法处置或转移。定期监控土壤、地下水污染情况。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②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4-3. 【其他/综合类】加强中心组团垃圾处理基地环境风险防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
表45 神湾镇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30009 | 神湾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神湾镇 | 一般管控单元9 | ①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②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磨刀岛范围鼓励发展港口码头、现代物流、生态休闲文旅、培训教育等产业;竹排岛范围鼓励发展高端海洋装备制造、特色农业、生态休闲文旅等产业;其余范围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高端海洋装备制造、特色农业、生态休闲文旅、新能源等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5. 【土壤/综合类】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 1-6.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大芒刀围、竹排围流域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3-2.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3. 【水/综合类】①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②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③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3-4. 【大气/限制类】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5. 【土壤/综合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防范农业面源、水产养殖对西江饮用水水源的污染。②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
表46 坦洲镇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镇(街道) | ||||
ZH44200030010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坦洲镇 | 一般管控单元10 | ①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②水环境一般管控区;③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液晶屏幕)、电子信息、健康医药、先进制造、精密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 1-2. 【产业/禁止类】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1-3. 【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建筑施工垃圾处置及综合利用、废塑料综合利用业(限清洗、挤出工序)、线路板、专业金属表面处理(“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的国家、地方电镀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提及的按电镀管理的金属表面处理工艺以及酸洗、磷化、钝化工艺)(经镇街同意的除外)等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建“两高”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1-4. 【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1-5. 【大气/限制类】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 1-6. 【土壤/综合类】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 1-7. 【土壤/限制类】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能源/限制类】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②集中供热区域内达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③新建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前山河流域坦洲镇部分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3-2. 【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3. 【水/综合类】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自建废水处理设施企业生产废水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处理厂。 3-4. 【大气/限制类】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两倍削减替代。 3-5. 【土壤/综合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水/综合类】①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实时、动态监管。②单元内涉及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设计、建设有效防止泄漏化学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收集设施,相关设施须符合防渗、防漏要求。 4-2. 【土壤/综合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要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等环节落实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
表47 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HY44200010001 | 广州中山交界重要渔业资源产卵场 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 | 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 |
HY44200010002 | 广东中山翠亨国家湿地公园 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 | 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 |
HY44200010003 | 中山翠湖地方级湿地公园 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 | 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 |
HY44200010004 | 中山市红树林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 | 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 |
HY44000010017 | 万顷沙重要滩涂及浅海水域 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 | 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1-2. 禁止毁损领海基点标志,鼓励主权权益设施建设以及以海岸线保护为重点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 1-3. 加强红树林区域的执法监督,防止破坏红树林,禁止在红树林及周边区域围堤造田或挖虾池,禁止对红树林区域生物资源的过度采捕,禁止在红树林区域新增排污口,清理整顿原有排污口,禁止在红树林区域倾倒垃圾等废物,定期清理海漂垃圾,开展生态养殖。 1-4. 加大对滨海湿地的保护与修复。控制入海污染物排放,保证达标排放,减少直排,杜绝偷排,为湿地生态系统营造良好的生境条件。 |
表48 横门岛港口航运区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HY44200020001 | 横门岛港口航运区 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 | 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单元 | 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禁止改变自然属性的用海,通过论证合理安排相关项目用海。 1-2. 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 1-3. 依法淘汰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产能。 1-4. 横门口严格保护岸段,按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管理,禁止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围填海、开采海沙、设置排污口等损害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节约集约用海,合理控制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提高海域空间资源的整体使用效能。 2-2. 优化提升锚地用海效率。 2-3. 合理配置和统筹规划岸线资源。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禁止船舶在港区排放油污水。 3-3. 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加强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确保不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要求。 3-4. 增强船舶港口油污水接收处理能力,全面减少排海污染量。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建设,具有达标污水处理设施的大中型船只必须实施船舶污水达标排放,小型船只的污染物必须送岸上统一处理,依法依规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有效化解陆域环境风险源、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海洋环境灾害等对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影响。 4-2.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
表49 南朗工业与城镇用海区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HY44200020002 | 南朗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 | 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单元 | 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未围填前,保持湿地完整性,维持现状养殖和增殖,不得新建养殖设施。 1-2. 围填必须严格论证,优化填海造地平面设计,保障翠亨新区工业、城镇用海。 1-3. 依法淘汰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产能。 1-4. 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节约集约用海,合理控制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提高海域空间资源的整体使用效能。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加强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确保不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加强围填海区的动态监测和监管,保护海域生态环境。 4-2. 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有效化解陆域环境风险源、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海洋环境灾害等对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影响。 4-3.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
表50 伶仃洋保留区-劣四类海域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HY44000020002 | 伶仃洋保留区-劣四类海域 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中山市 | / | 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单元 | 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 禁止围填海,保持各航道畅通。 1-2. 进一步做好南朗街道大陆沿岸的红树林涵养工作,有序推动防护林设施建设,建成翠亨新区滨海生态廊道。 1-3. 依法淘汰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产能。 1-4. 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 节约集约用海,合理控制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提高海域空间资源的整体使用效能。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加强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确保不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要求。 3-3. 以近岸海域劣四类水质分布区为重点,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系统开展入海排污口综合整治,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 加强海洋工程和倾倒废物的监控管制。 4-2. 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有效化解陆域环境风险源、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海洋环境灾害等对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影响。 4-3.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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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申请表样式.pdf附件下载:
2.中山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pdf附件下载:
3.中山市海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pdf附件下载:
4.中山市环境管控单元图(2024年版).pdf附件下载:
5.中山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2024年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