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我市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森林高火险期,即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假期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
二、禁火区域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违法处理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凡违反本禁火令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19”或“12119”报警。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