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各科(室)、技术中心、监控中心,中山监测站:
为了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作用,提高公众生态环境权利意识,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治理,我局对《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环规字〔202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对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
第三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坚持鼓励举报、分类奖励、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侦查的(以刑事立案决定书为准),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
(一)举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三吨(含)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经查实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举报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且被举报对象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举报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举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且被举报对象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举报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举报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且被举报对象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举报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四)对于举报第(一)(二)(三)项且市生态环境局已受理的,经执法调查后如无法认定存在对应举报的违法行为,但发现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侦查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五条 举报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
(二)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
(三)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六条 举报人应明确提出参与有奖举报,承诺举报信息真实有效,知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以及骗取财政资金的法律后果。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完整的举报信息:
(一)举报人真实姓名、手机号码(以上信息作为举报人唯一的联系方式和申领奖励的唯一凭证);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污染源信息;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形;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照片、视频或文书材料等直接证据或线索材料(必要时,举报人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搜集证据,或者与举报人沟通补充证据、线索材料);
(五)如不能提供或补充举报对象相关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被举报对象生产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视频证据材料),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为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举报的;(举报人需提供自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书等材料,如查实举报人身份信息造假,有关单位将采取下一步措施)
(二)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含自媒体)曝光、我市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的;
(三)举报内容为被举报对象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被举报对象已采取相应补救、整改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八条 对于市生态环境局已受理的案件,如后续经行政部门执法检查发现被举报对象存在举报人未进行举报,但属于第四条第(一)(二)(三)项中明确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并作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侦查的,按照第四条第(四)项进行奖励。
第九条 案件受理程序: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举报后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必要时与举报人沟通补充被举报对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或者线索材料。经审查,举报信息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加密后,将举报材料移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部门开展调查。举报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有奖举报,不予受理,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案件调查程序:自市生态环境局受理之日起,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执法调查,因案情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0日;执法调查期满后作出是否满足立案条件的判断并将结果通过短信告知举报人。
经调查,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举报信息不全的,举报内容经调查不属实或者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举报内容经调查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辖范围或者其它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不予奖励,告知举报人按照一般生态环境信访投诉程序处理,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答复举报人。
对于已立案且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立案决定书作出是否奖励决定并通过短信告知举报人。(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监测(检测)、评估、鉴定、认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 经受理、调查后,对作出予以行政处罚决定的或已刑事立案侦查的举报案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召集本单位信访、执法、财务、纪律等成员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查小组,对拟奖励金额予以集体审核,作出奖励决定。
(二)告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奖励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申领。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时认证的手机号码到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接待室进行现场拨号认证,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办理申领手续;举报人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发放奖励的,应提供有效、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社保缴费证明和劳动合同原件)。逾期未办理奖励申领手续的,或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告知之日起30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举报人应本人携相关材料办理奖励申领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奖励。
(四)发放。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举报人申领材料后,按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管理制度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的联系人一人负责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内部自行协商分配。
(二)一案中对同一被举报对象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累积计算,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三)单位在职员工(在职或自离职之日起至举报日期三个月内的均视为在职员工,需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任职文件等材料)举报本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本办法奖励标准200%确定奖金,一案中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四)举报案件结案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本办法规定的有奖举报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再次举报后可以根据规定获得相应奖励。
(五)市生态环境局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公告中有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规定的,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专项行动中举报人一次举报同一被举报对象所获得的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三条 负责有奖举报案件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身份信息、案件材料的信息及处理等,应当严格保密,参照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生态环境局预算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有奖举报奖金将安排于下一年度市生态环境局该专项财政预算资金中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举报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号,据实结算。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诬告陷害他人或向被举报对象索要财物的;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骗取财政资金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为举报受理时已列入当年中山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单位。
第十九条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单位又提出同一举报事项的,本单位不予受理;举报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的,本单位不再重复处理。
为保障举报人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举报后如对案件办理情况存在疑问、不服,请举报人本人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咨询了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环规字〔2021〕3号)及依据该办法出具的相关专项有奖举报公告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