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管理,全面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将《中山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5日
中山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山市技工院校管理,促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工院校的管理规定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院校。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市技工院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技工院校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综合管理等工作,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指导技工院校开展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健康安全、禁毒教育、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教育等工作。各镇街(管委会)应落实属地责任,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辖区技工院校相关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技工院校要贯彻立德树人的教育方针和促进就业创业的办学宗旨,坚持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人才,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技工院校力量。
第五条 技工院校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实现高质量发展。公办技工院校党组织按照隶属关系接受主管部门党组织领导,民办技工院校党组织按照属地化原则接受办学地基层党组织领导。技工院校应当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组织。
第二章 院校设置
第六条 技工院校的设立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设立技工院校,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办学经费、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条件,设置标准按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设立民办技工院校,一般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其设置标准、审批程序、办学事项变更及终止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 技工院校经批准设立后,应根据办学性质依法到民政、市场监管或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条 技工院校应根据自身办学能力和教学条件,按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有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及师生比的规定要求,合理确定招生规模,科学编制招生计划,自主开展招生工作。招生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的招生简章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公示。招生简章应当规范合法、真实有效,应明确学校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及人数、办学层次、授课形式、学费标准、学籍管理、报考指南等内容,对外公布的招生简章应与备案的招生简章内容一致。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资助政策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技工院校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招生、不得有虚假宣传、恶性竞争等侵害学生及家长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学校官网、招生简章、招生宣传、校内公示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学退费规定、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增强收费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检查。
不得超出社会公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杂费,不得跨学年提前收费。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招收的学生,应完成义务教育,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技工院校不得以普通高中学校(班)等名义招收学生。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未经录取,提前发放录取通知书、预录通知书,提前收取“预留学位费”;严禁利用中介机构非法招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资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招生乱收费和有偿招生。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各技工院校的院(校)长是学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学生学籍的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招收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生,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培养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3年、5年、6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3年、4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2年、3年。技师学院招收达到高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预备技师、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不少于1年、2年。
第十八条 凡被技工院校录取者,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技工院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技工院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应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建立学籍档案,确保完整性、安全性和真实性,严禁制作虚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严禁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严禁将培训性质的人员信息注册为全日制学生学籍,严禁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
第二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在校生学籍异动或注销管理,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对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复学的学生认真进行核实认定,在取得学生法定监护人同意后,于学生学籍异动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学籍异动申报。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各项信息的修改,需按规定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技工院校学制在册学生,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学制修业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技工院校颁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在学生毕业两个月前完成学生信息核对,统计好符合办理毕业证的名单及人数,并在全国院校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毕业。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延迟毕业。入学前原文化程度是初中毕业的在毕业后三年内、原文化程度是高中毕业或中技、中专毕业的在毕业后二年内,可申请延迟毕业,延迟期间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仍不符合者,由学校补发结业证书。
第五章 资助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技工院校具有全日制学制学籍的在校生,按国家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系列政策措施。资助政策包括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等。
第二十六条 技工院校资助管理实行院(校)长负责制,要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和方式,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不得在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要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学生资助管理员,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资格初审和公示、资金发放使用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生资助申报、认定、公示、审核、汇总等工作,确保学生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要规范资助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资助档案资料,确保学生申请信息资料、学生签字手续、资金发放台账等有关账目和资料齐全,分年度、分班级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应统一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或社保卡按学期发放,由学校在省市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受助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应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技工院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人社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各技工院校免学费情况进行核查审计,核查免学费申请、审核、发放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确保资金发放到人,准确发放。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可自筹资金和利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捐助,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技工院校教学工作应遵循技工教育基本规律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工学一体、校企合作,突出职业技能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
第三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负责教学的运行管理,建立规范完整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强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 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和《广东省技工院校特色专业目录》执行,并紧密结合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趋势,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技工院校开办新专业应具备开办该专业所必须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师资等条件。
第三十六条 技工院校开办新专业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专业,一律不得开展招生。
第三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认真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结合院校特色,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制定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学期实施性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德育、体育、美育、劳动等课程,规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学生劳动实践和实习实训。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学期实施性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教研工作,根据技工教育特点,围绕专业教学,积极开展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办学制度,积极推进工学一体化教学,与企业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养、技术研发等方面开展合作,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实现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条 鼓励技工院校加快专业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对接行业企业发展需求,定期对教学设施设备器具进行维护、更新和建设,建立健全原材料、物资、设备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坚持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坚持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符合条件的申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所,积极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服务、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竞赛集训、公共实训、就业创业服务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全面推行学生的职业技能评价,技工院校毕业生原则上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第四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组织开展校内技能竞赛活动,培养和选拔高水平教师和学生,采用多种形式支持、鼓励优秀师生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十四条 鼓励技工院校加强教学信息化和智慧校园建设。加快数字化教学平台建设,建立专业教学资源库,提升数字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 技工院校联合办学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联合办学各方应签订规范的合作办学协议,明确权责义务,并按规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中介组织、培训机构、个人或各类团体联合办学;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违规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名义进行违规招生、违规收费;应让学生对学校开展的联合办学行为知情和自愿,不得以扣押毕业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为名,胁迫学生报读联合办学院校。
第四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制度,开展教学过程管理、专业技能抽查,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学校应定期开展教学评估,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章 教材选用与使用
第四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严格的教材选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国家规范教材。
第四十八条 教材选用须遵照以下原则:
(一)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十九条 技工院校教材选用应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技能人才培养。遵照如下要求:
(一)技工院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必修课程,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二)技工院校劳动教育、通用职业素质、数学、英语、计算机基础与应用、体育与健康等公共基础课程教材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技工院校专业课程教材原则上在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工教育规划教材目录为补充。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的技工院校,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一体化课程规范执行,使用统一组织开发的一体化教材。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四)对全国和省级技工教育规划教材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技工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五)技工院校开展职业培训使用的教材原则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职业培训规划教材目录和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教材目录中选用。
(六)不得使用盗版、盗印教材。技工院校选用境外教材,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技工院校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章 教师管理
第五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有关规定,配备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鼓励技工院校聘任行业组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老师。技工院校每学期应将教职工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一)技工学校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二)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工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以上。
(三)技师学院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工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五十二条 技工院校专任教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一)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二)高级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4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5%以上。
(三)技师学院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50%以上。
第五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做好入职教师上岗资格管理工作:
(一)对拟从事技工院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的原则上入职前应具备教师资格。
(二)新入职拟任教师者,原则上两年内必须获取教师上岗资格。新入职拟任教师者在未取得相应教师上岗资格前,需安排帮带教师指导其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待获取教师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承担教育教学岗位工作。
(三)原则上凡在入职两年后仍不具有相应类型教师上岗资格者,不得评聘教师系列职称,不得内聘教学岗位,不得享受教学人员应有待遇,不得以教师身份参与各类评选表彰活动。
第五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按学期或学年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教学工作考核作为重点内容,细化教学环节过程评价标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优、绩效考核的依据。要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建立和完善师资培训制度,拓宽国内外培训渠道,鼓励教师参加国内外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和管理能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五十六条 技工院校专业课老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优先安排到企业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五十七条 鼓励民办技工学校对通过职称资格评审的教师,落实岗位聘任工作并兑现薪酬待遇。支持民办学校为教师购买企业年金。
第九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管理工作机构,制定学生管理制度,规划和指导学生的日常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营造良好学风。
第五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和奖励处分制度,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物质或精神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学习和表现情况要如实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十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尤其要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第六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生实习时间,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安排学生参加实习前,技工院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
第六十二条 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就业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六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六十四条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六十五条 学生要求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协议及家长知情同意书,并经学校备案后方可进行实习。学校对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的学生应进行实习过程检查。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岗位实习的,应当将拟安排的实习单位和学生名单等有关内容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未完成备案的技工院校,不得安排实习。
第六十七条 技工院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记录学生实习情况,采取“周报”“月报”等形式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鉴定,填写实习考核鉴定表,并将考核鉴定情况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就业管理
第六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职业指导,开设职业指导课程,帮助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创新。
第六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和服务工作。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录用后,院校应协助毕业生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应面向用人单位开展本校毕业生满意程度调查,做好毕业生的岗位跟踪工作。
第七十条 鼓励技工院校按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骨干带动的原则,与其他技工院校、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等加强合作,共建共享信息平台,及时将毕业生信息与企业需求进行匹配,促进技工院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第十一章 校企合作
第七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办学制度,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技工院校可根据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情况,整合和优化办学资源,通过多种形式吸引行业和企业投资或共建实训、实习基地。技工院校可采取校办企业、引企入校、校外实训基地、订单培养、企业新型学徒制等方式,开展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
第七十三条 技工院校可建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动吸纳企业深度参与技工院校专业规划,共同拟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开展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等工作;聘请行业企业骨干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承担一定教学及教师培训任务。
第七十四条 鼓励技工院校按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骨干带动的原则,与其他技工院校、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技工教育集团。
第十二章 对外交流
第七十五条 技工院校可引进国际职业资格认证和专业课程体系,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技能人才培养标准,为师生搭建具有国际水平的学习平台,树立全球意识、开放意识、合作意识和创新意识,提升我市技工教育国际影响力。
第七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积极开展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港澳地区及国外一流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科研院所的交流与教学合作,积极参与高水平的国际职业技能大赛,提高教师和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完善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技防、物防、人防”体系,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技工院校应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办技工院校主要负责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承担技工院校安全管理责任。民办技工院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校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全面对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和硬件设施设备建设。技工院校应当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交通工具等重要设施设备和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实训楼等重要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定期开展校园安全巡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主动对接属地相关部门,自觉接受当地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各项安全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十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等情况。技工院校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逃生避险、消防演练、救护演练、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切实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并积极开展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师生的应急避险能力和处置能力。
第八十二条 技工院校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与实习单位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学生实习工作安全有序。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明确规定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安全生产等方面责任,有效防范实习实训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设立校(院)长信箱、投诉热线,畅通投诉渠道,引导学生合理表达诉求,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及需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第十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八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对技工院校督导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按“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对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作为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制度。对技工院校党的建设、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办学保障、办学效果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技工院校年度考核、实行奖励和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技工院校应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情况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八十七条 民办技工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技工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账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民办技工学校账户实施监督。
第八十八条 技工院校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招生;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 中山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
2. 中山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主要框架
附件1
中山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增强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优化技工教育发展环境,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工作实施方案〉〈广东省技工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育发〔2023〕3号)等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统一标准、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坚持评估标准符合实际,评估程序简便透明,评估结果务实有效。
第三条 评估对象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院校。
第四条 评估内容包括党的建设、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办学保障和办学效果五个方面。
(一)党的建设:主要评估党的领导、制度建设、意识形态等方面情况;
(二)学校管理:主要评估办学方向、领导班子、机构设置、行政管理、招生管理、学籍管理、资助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
(三)教育质量:主要评估德育工作、专业建设、教材使用、课程教学、校企合作、学生实习、技能竞赛、教学研究等方面情况;
(四)办学保障:主要评估办学投入、校园建设、实训条件、教师队伍、智慧校园、校园文化等方面情况;
(五)办学效果:主要评估培养规模、教学科研、人才评价、毕业就业等方面情况。
第五条 评估以自然年为周期,采取日常督导与年度评估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日常督导根据省、市相关工作要求不定期开展或根据学校日常工作情况予以记录评分。年度评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评估主要框架,结合年度工作实际,制定及动态调整、对外公布具体评估指标。
第七条 年度评估按照学校自评、现场评估的程序开展:
(一)学校自评。评估对象对照评估细则开展自评,准备能够反映办学水平的过程性和成果性材料、台账等,撰写自评报告,填写自评得分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市级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评估细则要求,对评估对象自评情况逐一进行审核,组建评估专家组,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评估,形成评估得分表。
第八条 评估专家组现场评估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评估对象对有关办学情况和办学水平的介绍;
(二)按照评估细则检查核对台账等相关资料、软硬件设施设备;
(三)通过召开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会、开展师生随机访谈、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了解办学情况;
(四)走访用人单位、实习企业了解教育质量。
评估专家组根据现场评估情况形成评估结论并且向评估对象反馈,听取评估对象的意见。评估对象对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存在异议的,由评估专家组和评估对象现场核实;核实后仍存在异议的,应当将异议情况在现场评估结论中如实记录。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年度评估细则要求,审核评估对象自评情况和现场评估结论,结合日常督导结果对评估对象办学水平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形成审核评估得分表,确定评估等次,作出评估报告。
评估等次根据评估得分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估等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评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估为不及格:
(一)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存在重大问题的;
(二)党建工作不力,意识形态工作薄弱,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环节失职失责的;
(三)近三年技工教育全日制在校生平均人数未达国家规定标准的;
(四)学校不如实反映招生、学籍、收费、联合办学、实习、师德师风、安全生产等情况,存在编制虚假信息和瞒报等行为的;
(五)校舍、消防、教学、实习、食品安全和学校治安、卫生防疫等措施不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办学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评估对象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评估等次发生变更的,应当收回原评估报告,并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复核决定维持评估结果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十二条 评估等次为优秀的技工院校在升级升格、招生计划、评优评先、奖学金名额分配、竞赛集训、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评估等次为良好的技工院校,在评优评先、奖学金名额分配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评估等次为合格的技工院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作出书面提示。
第十五条 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技工院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作出要求整改的书面提示。
被要求整改的技工院校应当在收到书面提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且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确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技工院校,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延长整改期限的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原则上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对不认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议降至相应办学层次、采取限制招生规模、停招退出办学等措施;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2
中山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主要框架
(总分110分,基础分100分,加分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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