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1日
中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中山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运行与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进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或其它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是组织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进高水平学术交流、产出原创性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是研究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系统布局、能力提升、开放合作、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动态优化调整,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数量规模,逐步构建“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引领发展”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体系。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障实验室科研活动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与设备设施运维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
(二)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认定、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等。
(三)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六条 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及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二)负责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协助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深度融合。
(二)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提供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三)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
(四)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重点实验室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五)推动市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
(一)面向科技发展前沿、面向经济社会重要领域、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提高行业科学技术水平和本单位自主创新能力。
(二)引进培养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建设高素质科研人才队伍,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
(三)科学配置科技资源,提升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积极参与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成果开放共享。
(四)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申报分类及条件:市重点实验室分为认定类和培育类。
(一)认定类
1.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为在中山市内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
(2)研究领域、内容明确,近中远期建设目标清晰;
(3)科技优势明显,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且具备联合上下游企业或单位共同承担国家、省部级及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4)科研人员队伍素质优良、规模适中、结构优化、能力突出,且保持相对稳定;
(5)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科研、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民主,注重团结协作,实验室主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
(6)科研用房和场地相对集中且面积充足,科学仪器设备先进;
(7)科研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创新文化氛围良好。
具体申报要求于申报指南中明确。
2.认定程序
(1)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布局等,适时发布申报指南,常年申报,集中审批。
(2)单位申报。依托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实验室申报。
(3)审核推荐。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及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向市科技局推荐。
(4)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或论证,根据专家评审或论证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市重点实验室单位名单。
(5)名单公示。市科技局对拟认定市重点实验室单位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6)下达通知。经公示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认定决策的,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给予认定类市重点实验室首次认定补助最高10万元。
(二)培育类
对未完全达到认定类申报条件,但创新能力强、产业化实力雄厚的单位,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简化认定程序。培育类市重点实验室不予认定补助。
第四章 机制建设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主任负责制,任期内实验室主任须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因调离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新聘实验室主任。
市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市重点实验室坚持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根据科研方向、内容和任务等基本要素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
市重点实验室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学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利用效率。
市重点实验室秉持开放合作理念,积极吸引和对接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通过访问学者、开放课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合作交流。
市重点实验室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须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或依托单位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市重点实验室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人事、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研究方向、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变更,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依托单位报市科技局备案;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情况、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须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市重点实验室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组织考核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由市科技局制定,将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质量、学术贡献和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的评价体系,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贡献、人才队伍、基础条件、经费开支、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在市重点实验室基础上建设并获批成为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可自愿参与评估;不参与评估的,需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其评估等级采用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等级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重点实验室,同等条件下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获批成为省级或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后享受市级相应配套补助;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纳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期内暂停相关政策扶持,整改期满后进行整改评估,整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保留其资格,恢复享受相关政策扶持,整改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撤销其资格。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认定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五)考核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经整改仍为不合格的;
(六)依托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七)其他应撤销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中山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Zhongshan Key Laboratory of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