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宣传和教体文旅办公室(宣传文化服务中心):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及时更新到期的办法条例(原《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4年7月1日到期),我局重新修订并形成了《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10月21日
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中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长期居住或工作在中山市,且承担该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中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对象包括个人和群体。个人指单个自然人,群体由两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他们分别掌握某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践的重要环节或核心技艺,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该项目传承工作。
第四条 中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五条 中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六条 中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世界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七条 市文广旅局根据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定期组织开展中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个人和群体)认定工作。
第八条 认定中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个人和群体),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个人,可以申请为中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个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技艺精湛,熟练掌握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从事该项目传承实践累计15年以上,且有能力、有意愿持续开展传承工作;
(三)在该项目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获得广泛认可;
(四)长期居住或工作在项目申报所在地;
(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志愿面向社会传承,身体健康;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不得认定为中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个人)。
同一项目、同一家族中已经评定有市级(不含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且具有传承能力的,原则上不再从该家族中认定新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个人)。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群体,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群体):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传承群体由两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他们分别熟练掌握同一项市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实践的重要环节或核心知识与记忆,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该项目传承工作;
(三)传承群体原则上应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受其管理,或有隶属关系,注册地应与该项目申报所在地相同。
(四)传承群体有5年以上团体传承经验,构成人员长期居住或工作在项目申报所在地。核心成员相对固定,在该项目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传承群体在该项目申报地区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广泛认可和熟知;
(五)传承群体每个构成人员均需有清晰的传承谱系,并且能够对应申报地区同一个市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谱系。传承群体核心成员在该项目申报地区从事传承实践时间累计15年以上,一般成员在该项目申报地区从事传承实践时间累计5年以上。传承群体构成人员有能力、有意愿以群体形式持续开展传承工作,积极培养团队后继人才,身体健康;
(六)传承群体构成人员最多不超过15人,应在申报时明确核心成员(可1—3人不等)和一般成员,指定1位传承群体负责人,并注明每位成员掌握哪一部分的核心技艺,每项核心技艺只允许1人代表;
(七)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既可以单独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也可以作为构成人员申报传承群体。已经被认定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也可以作为构成人员申报传承群体;
(八)传承群体具备必要的传承场所、设备及其他传承所需物质条件。
第十一条 公民提出中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个人和群体)申请的,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接受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监督及项目保护单位管理,自觉履行项目保护、传承、传播等相关义务的承诺书;
(七)同意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公益性宣传的授权书;
(八)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市直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向市文广旅局推荐本单位项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先向其传承非遗项目所在镇街宣传文化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各镇街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将辖区内传承人申报材料收集汇总后,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甄别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经过不少于7日社会公示且无异议后,再将申报材料、推荐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市文广旅局。
第十三条 市文广旅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市文广旅局应当组建非遗专家咨询小组,对推荐认定为中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初评人选应当经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专家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直接参与申报材料制作或者与申报人存在近亲属以及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非遗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市文广旅局对提出的中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广旅局提出。市文广旅局经过调查、复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30日内书面告知实名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咨询小组进行重新审议,新组建的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名单应当回避上一轮专家咨询小组小组成员人选。
第十八条 市文广旅局根据专家咨询小组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中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市文广旅局应当建立中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个人和群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承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交流;
(四)获得政府提供的传承支持;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个人和群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和推广;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接受项目保护单位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向所在镇街宣传文化服务中心、项目保护单位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文广旅局、各镇街文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个人和群体)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给予支持: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传承项目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和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传承人服务与管理制度,加强对辖区内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服务与管理。
项目保护单位应定期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文广旅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指导项目保护单位,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进行全面保护,完整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技艺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文广旅局核实后,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长期不在其所传承项目的中山市相关地区居住、工作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
(六)本人自愿申请,放弃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对因第(五)(六)情形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过突出贡献的,经过传承人申请并报市文广旅局审核后,可以授予其名誉传承人称号,但不再享受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的补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中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或荣誉传承人去世的,各镇街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文广旅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