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业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促进我市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执法责任制。
第二条 本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政府部门行政职责、内设科室职责和岗位责任制相结合。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行政。不得不作为,不得乱作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相关科室及其执法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设立中山市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局长是行政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法制及主管有关业务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负责全局的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有关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设立执法责任制办公室,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
第三章 执法范围
第六条 本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主体。本局行政执法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接受企业、社会团体和群众就“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咨询;
㈡依法做好农业发展基金、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资本金、农药经营许可证、上岗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化肥经营许可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工业废渣农用许可证、植检签证、进口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畜禽异地引种检疫等事项审批工作;
㈢依法行使农业行政执法职权,对违反种子管理、农药管理、植物检疫、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农机管理、饲料管理、农业环保、农田保护等农业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㈣管理、监督本局各职能科室和委托单位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㈤ 依法组织本系统发生行政案件的听证、复议和应诉工作;
㈥加强农业执法队伍的建设,培训执法人员,做好对各农业执法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工作指导;
㈦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实行首长责任制。局长负责全局的执法工作。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的副局长以及各职能科科长,副科长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所管理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和责任科室:
㈠政策法规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及农业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农药、种子、肥料、农业环保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3)负责农药、种子、肥料、工业废渣农用许可等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4) 协助局长做好本局立案受理行政处罚案件(需立案部分)的审核工作;
(5)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6)负责本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赔偿工作;
(7)检查、监督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8) 承担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㈡发展计划科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履行如下职责:
⑴负责审核基本农田的调整和占用;
⑵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
⑶联合其他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的审批;
⑷负责农业发展基金审核。
(三)经营管理科依据《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履行如下职责:
⑴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变动与管理工作;
⑵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
⑶组织对农村经济收入、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⑷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
⑸落实农业产业化规划,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化建设。
㈣市场与经济信息科 依据《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履行如下职能:
⑴负责绿色食品的认证管理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⑵审核肥料、农药、种子广告。
㈤科技教育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如下职责:
⑴拟订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⑵管理、指导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体系工作;
⑶组织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
⑷负责转基因农产品的管理工作。
㈥种植业管理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
(2)组织农作物种子种苗和花卉、中药材等的国内调运检疫及签发证件工作;
(3)组织农药经营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核准《农药经营上岗证》发放工作;
(4)查处植检的违法案件;
(5)监督和抽查农作物种子调出调入的种子质量;
(6)负责本市农作物品种资源及新品种选育管理工作;
⑺监督检查种子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⑻负责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⑼负责先进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
㈦办公室 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对各执法单位罚没收据的管理、使用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处置进行监督;
(2)协助宣传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宣传行政执法中涌现的典型事例;
(3)联同其他科室承担普法责任;
(4)对局开展的综合执法行动进行协调。
㈧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⑴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及使用、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
⑵组织农业机械化的示范推广应用、人员培训、重点科研项目的论证、开发;
⑶负责农机化推广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⑷负责对违反农机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㈨畜牧兽医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如下职责:
⑴负责有关畜牧生产、动物防疫、饲料工业等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管理工作;
⑵负责依法制定全市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的预防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⑶发生一、二类动物疫病时,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市政府决定对一类疫病的疫区实行封锁;
⑷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并共同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⑸负责畜禽、兽药、饲料的生产和经营项目(企业)以及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审批、审核工作;
⑹负责对违反动物防疫、种畜禽管理、兽药药政和饲料工业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⑺负责有关动物防疫、种畜禽、兽药、饲料质量等争议的调解;
⑻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㈩各农业执法委托单位 依据市农业局的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1)协同本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的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照执法职能在委托区域内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3)参加相关的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协同市局查处植物检疫、农药管理、种子管理、畜牧管理、农机管理和农田保护等的违法行为;
(4)协同本局有关科对本镇(区)辖区内案件的调查取证。
第九条 各执法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界定的权限执行,不得越权执法。
第十条执法事项出现事权交叉的,由执法事项的主体职能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调;涉及争议的,由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协调。
第十一条 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相关的职能部门承办应诉事务,政策法规科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立案、检查、调查、处理等情况的登记和存档制度。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十三条 局领导要把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党政工作议事日程。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实行三重负责制,局长、副局长负责对职能部门的监督;各科长负责执法岗位的监督;政策法规科负责综合协调监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㈠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㈡局机关拟订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是否一致;
㈢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
㈣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
㈤行政赔偿案件的理赔情况。
第六章 执法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执法考核制度。对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坚持领导小组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评比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把部门执法责任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年度个人考核等工作内容进行检查督促。经过考核,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评定;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对岗位执法人员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类。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职能科室或委托单位,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决定,给予奖励。
㈠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
㈡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㈢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㈣防止或挽救他人执法过错有功,使局或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㈤其他应予奖励的。
第七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给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从重追究。
第二十一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政策法规科负责过错责任追究日常工作并受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投诉案件。
第二十二条 过错行为一般包括:
㈠经市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㈡经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反映或群众投诉,经本局查实确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㈢经上级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
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㈤实施行政监督、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过错行为: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未经批准,超越案件审理期限的;
(6)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依法应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或依法不应受理而立案受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9)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或者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10)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违反规定擅自处理扣押、罚没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2)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13)其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过错行为。
第二十三条 错案责任由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承担;
㈠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等,致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㈡职能科室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职能科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㈢职能科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局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局承担改变部分责任;
㈣经审批的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㈤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㈥案件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和主张错误意见的成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主持人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负主要责任;
㈦主管领导指令干预导致错案的,由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㈧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责任。
上述因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本局赔偿后,责令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二十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㈠局内批评教育;
㈡责令书面检查;
㈢扣发或停发岗位责任制奖;
㈣取销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级、晋升资格;
㈤予以党纪或行政纪律处分;
㈥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过错行为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立案,并组织调查、取证,对确认为过错的具体行政行为,再提出处理意见,被追究过错责任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对过错责任的确认和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局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本局受理的申诉应在两个月内复审并作出答复。申诉和复审期间不停止对该过错纠正处理的执行或该过错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执法责任制由本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责任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