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三农信息 > 政策法规 > 本市农村法规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问题的函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各镇(区)劳动保障所: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5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我市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统一按粤劳社函[2001]533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凡农民合同制职工在2002年1月1日之前曾经办理过退保的,之后在我市就业又提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属再次退保,按再次退保处理。
    三、各镇区劳动保障所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提醒那些转移工作单位暂中断参保而并非回乡务农的职工,不要急于退保,以免损害参保人本身的利益,又增加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不必要的工作。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问题的函
粤劳社函[2001]533号

中山、江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们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问题的请示悉。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同一统筹区域频繁参保退保,是这部分职工对政策不了解造成的。为了维护参保人的正当权利,请你们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加以监控。部分地区的一些做法可供参考:
    一、首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回乡务农的,是本人的正当权利。本人凭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提出申请,缴交《外来人员就业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广东省社会保险实施细则》中的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二、农民合同制职工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后,重新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就业并参保,原则上不得在两年内再次提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三、距上次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不到两年,本人坚持退保的,个人帐户只退个人缴费部分,其单位划入部分保留纪录,再次参保时,应补齐已退还的个人缴费部分才能续保。
    今后,要继续加强对停保后仍在本统筹区就业的农民合同工的宣传教育,促使其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认识到反复参保退保会损害本人利益。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