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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银之宝国际有限公司驻中山办事处行政处罚告知书

        文号:粤中岐执罚告〔2022〕165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7-11 分享:

  名称:香港银之宝国际有限公司驻中山办事处

  企业注册号:企外粤中驻字第2****9号

  负责人:钟焯尧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孙文西路阜峰山庄C栋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5月13日对香港银之宝国际有限公司驻中山办事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案立案调查。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的查询记录显示,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0年度年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5日在《中山日报》上刊登《限期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责令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年度报告。2022年2月10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责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责令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自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将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

  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的规定。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登记机关报送2020年度年报,被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至责令补报期限届满后仍未报送 2020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2、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5日在《中山日报》上刊登《限期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0日在网站上发布的《关于责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及附件;4、当事人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5、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市监(信用)责字〔2021〕030号};6、邮件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报送年度报告,且已不在原址经营,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62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 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的规定,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注册号:企外粤中驻字第20004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石岐区民科西路2号310室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邓紫红(T511837)、巴春霞(T511839)

  联系电话:0760-23322264

  单位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科西路2号310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