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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医美机构“十二不得”

信息来源:中山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12-13 分享:

  随着医学科技的快速发展,大家对美的要求日益提高,医疗美容机构也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医美行业秩序,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以下提示:

  01: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美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02: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03:不得宣传未经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04: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05:不得在营销宣传活动中虚构、隐瞒或者夸大事实,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虚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进行虚假宣传。

  06:不得发布含有违背公序良俗、对医疗美容服务及其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表述的医疗美容违法广告。

  07: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08:不得进行仿冒较高知名度医院、医师、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服务平台的名称、字号、简称等“傍名院”“傍名医”“傍名牌”的行为。

  09:不得有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

  10:不得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利用网络违规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器械。

  11: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等情形行为。

  12:不得利用宾馆酒店、居民住宅等场所,无照无证实施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热线或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