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策﹝2018﹞7号)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按要求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三十日前,需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下列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到期一直未提交延续申请材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以下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岐分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