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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扣押物品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31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石岐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一批先行登记保存和扣押物品,因当事人逾期未按规定进行处理,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诉讼,现对上述物品予以公告,具体物品如下(附件1)。请上述物品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到中山市石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民科西路2号3楼323室)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上述物品将被依法处置。

  附件1:2023年1-12月和2024年1-3月扣押物品列表

中山市石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