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石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原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石岐执法分局)在2021年1月1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和扣押物品一批,因当事人逾期未按规定进行处理,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诉讼,现对上述物品予以公告,具体物品见附件。请上述物品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天内到中山市石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上述物品将被依法处置。
附件:扣押物品列表
中山市石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