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关于印发<石岐街道为贫困和重残在册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石岐街道为贫困和重残在册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细则(试行)》业经2020年度党工委第5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2021年1月12日
石岐街道为贫困和重残在册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细则(试行)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转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做好户籍不在本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中人社发〔2020〕115号)和市人社局、市残联《关于主动为未参保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中人社发〔2020〕120号)的要求,为做好社保精准扶贫应保尽保工作,我街道为贫困和重残在册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时间
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二、保障对象
石岐街道户籍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下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且未参保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贫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以下简称“重残人员”)。贫困人员和重残人员以下统称为“困难人员”。
三、保障政策
对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保的,由石岐街道办事处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代缴城乡居保费用。代缴标准如有变动,由人社分局负责及时更新调整。
四、职责分工
(一)人社分局:负责做好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保的参保登记(终止)、代缴费用、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等工作;开展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保数据信息比对工作,核实其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制定每月符合代缴条件的人员名单,报财政分局代缴费用;掌握困难人员缴费和待遇保障落实情况。
(二)公共服务办:负责做好困难人员动态管理,落实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及时向人社分局提供困难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为困难人员办理参加城乡居保手续;协助人社分局开展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保数据信息比对工作,为人社分局每月制定符合代缴条件的人员名单提供数据支持。
(三)财政分局:每月根据人社分局和公共服务办共同核准的符合代缴条件的人员名单,按规定划转代缴所需费用。
五、工作安排
(一)结合中人社发〔2020〕115号附件2的重残人员名单,由公共服务办负责人核实更新至9月的困难人员身份,由人社分局核查其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对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且未参保的困难人员,9月完成参保登记工作。
公共服务办和人社分局共同核定9月符合代缴条件的困难人员名单,为之后每月人员增、减册提供基础数据。
(二)自2020年10月开始,公共服务办于每月10号前核实户籍困难人员身份,向人社分局提供当月增册和减册的困难人员名单(附件),对于增册的困难人员,需同时附上参保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人社分局通过比对困难人员上月的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对当月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且未参保的,于24日前完成城乡居保参保登记,制定当月符合代缴条件的人员名单,报财政分局划拨代缴费用,并抄送公共服务办。
六、财政代缴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已办理参保登记并符合代缴城乡居保费条件的困难人员,按其所属镇街的代缴标准形成征集计划。人社分局收到当月的征集计划后,向财政分局申请代缴养老保险费金额。财政分局自收到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划拨到城乡居民养老征收社保专户,具体账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中山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
银行账号:44001780352053000387-0001
银行联行号:105603000016
七、有效期限
本细则有效期为3年,实施截至2023年8月31日。
八、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人社分局、公共服务办和财政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我街道于2018年印发的《石岐区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细则》(中岐办〔2018〕131号)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石岐街道贫困和重残在册困难人员变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