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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石岐街道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等2份政策文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18 分享:

  政策解读:【图解】《石岐街道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图解】《石岐街道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

                               【文字解读】《石岐街道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文字解读】《石岐街道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

街道各有关单位:

  《石岐街道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石岐街道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业经2025年街道党工委第10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石岐街道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14日

  石岐街道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石岐街道重点产业发展,促进总部经济创新、集聚发展,打造“香山原点、总部高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4〕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石岐街道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石岐辖区范围内(含美居产业园),符合石岐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组织。

  第三条 石岐街道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以下简称“发改局”)负责统筹、管理、监督石岐街道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制定总部企业支持措施。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在石岐街道(含美居产业园)注册并持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石岐街道总部企业:

  (一)直接认定类别

  1.中山市总部企业。

  2.新三板上市企业。

  3.广东制造业500强企业、广东民营企业500强企业。

  4.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经营情况认定类别

  1.工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工业总产值人民币(下同)5亿元及以上企业或产值3亿元及以上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2.建筑业总部企业:具有企业资质等级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且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3亿元及以上企业。

  3.服务业总部企业。

  (1)金融业:中山市级或三级及以上分支机构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且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机构(纳入本市核算的市级层面数据)。

  (2)批发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及以上企业(含集团)。

  (3)住宿餐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企业或经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四星级及以上星级饭店企业。

  (4)其他服务业:除上述金融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

  4.房地产业总部企业: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企业。

  (三)产业发展导向认定类别

  符合石岐街道产业发展导向,对辖区内经济高质量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业,或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企业等,经石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一事一议”批准后,可认定为石岐街道总部企业。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暖企服务。实行石岐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一对一”驻企服务机制,定期对总部企业进行走访,掌握总部企业生产经营动态,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存在问题和困难。对获得认定的企业授予“石岐街道总部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六条 入学服务。协调安排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读石岐街道所属公办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优质学位。享受入学政策的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名单,由总部企业按照公平公开原则确定。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服务。中山市康复医院(石岐苏华赞医院)为总部企业人才提供绿色通道,包括优先挂号、化验、检查、取药、入院治疗等服务,并建立健康教育、健康评估、疾病预警、动态监测、追踪服务等机制,保持医疗保障服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绿色通道服务。石岐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总部企业VIP 绿色通道,对总部企业办事需求,实行专人负责制和限期办结制。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加快推进项目投资投产。

  第九条 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总部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合理创设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对于总部企业新增存款提供个性化服务和支持。

  第十条 能源服务。协调、保障总部企业及其上下游重点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第十一条 依法有效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受到轻微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总部企业,可按规定简化流程、尽快移出。

  第十二条  鼓励石岐街道商务办公楼宇和特色产业园区发展总部经济。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列入石岐街道总部企业目录库后,可享受相应支持政策。被纳入能耗“双高”项目名单的,暂停享受相应支持政策。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街道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实施总部企业年度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企业认定后由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年度经营情况并报至街道发改局备案存档,原则上连续两年年度评估不通过的,石岐街道将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因实行“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无法经营的,经石岐街道审定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总部扶持措施,且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满两年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如发生更名、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前三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至街道发改局。

  第十七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的,不如实报告经营情况的或违背承诺条款的,石岐街道将取消其总部企业申报及认定资格,依法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石岐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发改局承担。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石岐街道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的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培育壮大总部企业,根据《石岐街道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规定,结合石岐街道总部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在石岐街道(含美居产业园)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的总部企业,企业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石岐辖区范围内(含美居产业园)。

  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享受扶持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经营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按要求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及时上报企业经营统计数据。

  (二)申报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能耗管控要求;

  (四)近三年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违法、违约记录、经济纠纷情况。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要求。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 总部企业首次认定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申请直接认定的企业

  符合《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一)项标准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提供本公司进入中山市总部企业名录库、新三板上市企业名录库、广东制造业500强、广东民营企业500强榜单复印件,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凭证复印件,以及企业责任承诺书。

  (二)申请按经营情况认定的企业

  按照《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二)项标准申请认定的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

  1.石岐街道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石岐街道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

  3.企业及其下属机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业和建筑业企业提供2024年度(12月)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分别是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B204-1)、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C204-1)。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交利润表。

  5.企业责任承诺书。

  (三)申请按产业发展导向认定的企业

  按照“产业发展导向类别”认定的企业,需来函至石岐街道,并提供相关资料,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一事一议”审议通过后,可认定为石岐街道总部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章  总部企业年度评估

  第五条 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施年度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石岐街道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以下简称“发改局”)每年3月份按照《若干措施》第二章的认定标准进行年度评估。

  第六条 当年度评估如有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情况或不符合总部企业申报标准,暂停享受入学服务。连续两年年度评估不通过的,石岐街道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第四章  总部企业扶持措施

  第七条 入学服务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经认定的石岐街道行业排名第1的总部企业享受1个由企业指定的街道所属公办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优质学位和街道协调安排的1个街道所属公办学校优质学位;其他总部企业享受由石岐街道协调安排1个街道所属公办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优质学位(具体名额标准见表1)。享受入学政策的总部企业人才子女,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入学名单报街道发改局备案。

  表1 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奖励标准

类别

入学服务奖励标准

各行业总部企业经济指标排第1名企业

1.享受1个由企业指定的街道所属公办学校学位;

2.享受1个由街道安排的街道所属的公办学校学位。

各行业总部企业经济指标排第2名及之后企业

享受1个由街道安排的街道所属的公办学校学位。

  (二)申报材料。

  1.《石岐街道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2.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资格评选证明材料(含企业评选依据、公示情况及文件)。

  3.总部企业人才及其入学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4.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的出生证(或其他能证明亲子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材料)。

  5.总部企业人才的劳动合同、参保证明(需在该企业参保6个月及以上)。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服务。石岐街道卫健分局按照《若干措施》规定督促中山市康复医院(石岐苏华赞医院)做好落实。

  第九条  绿色通道服务。石岐街道公共服务办按照《若干措施》规定组织实施,做好总部企业政务审批服务。

  第五章  申报、受理、评审

  第十条 发布公告。发改局每年3月份前后在街道门户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由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接受企业申报(工信局负责工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和招商引资新引进企业;发改局负责规上服务业企业、银行业以外的金融业企业;城建局负责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财政分局负责银行业企业)。企业须提交的材料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

  第十一条 受理和评审。

  (一)初审。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

  (二)复审。发改局汇总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总部企业资料后,进行复审。

  (三)公示。复审审议结果通过街道门户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内若收到异议,由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四)审定。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以石岐街道办事处名义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不如实报告经营情况或违背承诺条款的,由石岐街道取消其总部企业申报及认定资格,并依法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机构)买卖入学指标或利用入学指标谋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取消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或企业(机构)入学指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如发生更名、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前三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发改局,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将相关材料(变更说明、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后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报发改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石岐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发改局承担。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