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文: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石岐街道人才公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以下简称“人才二十三条”)精神,为更好落实关于加强人才房建设管理相关要求,拟定了《石岐街道人才公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第四点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就文件制定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我市于2022年4月出台和实施“人才二十三条”,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才房建设管理的工作措施》,为加强人才安居保障,持续推进辖区人才房建设,结合我街道工作实际,拟定本实施办法,建立多层次、多样化人才房供给体系。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所依据的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包括:《关于印发<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的通知》(中山组发〔2022〕1号)。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本文件由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起草,已征求市委组织部人才二科,以及街道各职能部门意见后,报综治办(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于2022年9月22日至10月6日在石岐街道办事处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提请街道党工委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本街道关于人才房建设管理工作分工。参照“人才二十三条”中《关于加强人才房建设管理的工作措施》,结合工作实际,拟定由街道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工作,街道党建办负责具体统筹实施;街道城建局负责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工作;街道人社分局负责人才房租金补贴审批发放;街道工信局、发改局、财政分局和城建局负责主管行业的政策发动和补贴受理;街道公资中心指导公投公司整合和运营管理人才公寓房源。
(二)明确本街道人才公寓保障对象要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在石岐街道用人单位稳定就业,要求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入住人才公寓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属市级认定人才,或街道急需人才,或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各类人才。
(三)明确本街道人才房筹集途径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是盘活使用政府存量房源,主要指使用本街道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物业作为人才公寓;第二类是盘活使用市场房源,主要指通过收购、租赁市场房源的方式筹集人才公寓;第三类支持用人单位盘活房源用作人才公寓,向用人单位发放租金补贴。
(四)明确本街道人才公寓房源面向符合条件人才的配租方式包括:
1.第一和第二类房源面向个人配租,由个人提出入住申请;
2.第三类房源面向单位配租,由提供住房保障的用人单位提出租金补贴申请。
(五)明确本街道人才公寓配租标准:
1.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享受1次配租,期限最长为1年。
2.市级重点人才人均配租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其余则不得超过50平方米。以租金补贴形式配租的,所使用物业要求在石岐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并采取先租后补的方式,以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本街道自有或具有使用权属(含租赁)物业用作周转住房的,均不得收取租金。
(六)入住或补贴名额无法满足需求时,按照采用累计积分方式进行依次排序,原则上每年度取得分排序前50名,确定入住或补贴资格。
(七)明确人才公寓申请流程。第一和第二类房源面向个人配租,个人取得入住资格的,由街道党建办安排入住;第三类房源面向单位配租,单位取得补贴资格的,按年度向街道人社分局申请租金补贴。
(八)明确人才公寓资格退出机制,退出入住资格的,需由街道党建办对入住个人进行退出资格审查。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石岐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建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