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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岐街道为在册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和音频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07 分享:

政策公文: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石岐街道为在册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现就《石岐街道为在册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0号)、《关于主动为未参保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中人社发〔2020〕120号)、《印发中山市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8〕250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82号)和《关于为困难群体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中人社发〔2021〕59号)的文件要求,为做好社保精准扶贫应保尽保工作,我街道为辖区内在册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特制定《石岐街道为在册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细则(试行)》。

  二、代缴对象

  石岐街道户籍的困难群体。《工作细则》所称困难群体,是指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65周岁以下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且未参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

  三、代缴方式和标准

  城乡居保缴费方式统一为按年缴费。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保的,由石岐街道办事处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代缴城乡居保费用。每年代缴标准由石岐街道办事处确定,如有变动,由街道人社分局负责及时更新公布。

  四、代缴责任分工

  (一)街道人社分局:负责做好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下发关于困难群体名单的城乡居保参保登记(终止)、代缴费用、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等工作;开展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保数据信息比对工作,核实其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根据街道公共服务办最后核定的困难群体名单制定每月符合代缴条件的人员名单,报街道财政分局代缴费用;掌握困难群体缴费和待遇保障落实情况。

  (二)街道公共服务办:负责做好困难群体动态管理,落实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每月负责核实困难群体身份,及时向街道人社分局提供困难群体身份证明材料;协助街道人社分局开展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保数据信息比对工作,为街道人社分局每月制定符合代缴条件的人员名单提供数据支持。

  (三)街道财政分局:根据街道人社分局和街道公共服务办共同核准的符合代缴条件的人员名单,按规定划转代缴所需费用。

  五、代缴工作流程

  街道人社分局每月根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下发的困难群体名单,比对困难群体上月的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对当月需要调整城乡居保缴费状态的人员,由街道人社分局统一整理发函给街道公共服务办,由街道公共服务办核实人员身份是否属于困难群体后复函街道人社分局,街道人社分局于当月26日前根据复函对困难群体进行相关城乡居保系统操作,并将完成后的困难群体名单反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形成当月符合代缴条件的人员名单,再由街道公共服务办最后确认名单身份后,报街道财政分局划拨代缴费用。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已办理参保登记并符合代缴城乡居保费条件的困难群体,按其所属镇街的代缴标准形成征集计划。街道人社分局收到征集计划后,向街道财政分局申请代缴养老保险费金额。街道财政分局自收到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划拨到城乡居民养老征收社保专户,具体账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中山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

  银行账号:44001780352053000387-0001

  银行联行号:105603000016

  六、实施期限与解释主体

  《工作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实施截至2026年8月31日。由街道人社分局、街道公共服务办和街道财政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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