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由“被动应急”变为“主动预防”,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1月15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邹小龙带队到石岐开展“安监1710”专项执法检查。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段龙飞,办事处副主任李桂垣,应急管理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随行参与检查。
检查组在某规上工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查看了该企业生产车间,并就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法定职责”及“岗位职责”等内容分别询问了企业现场负责人和员工。
企业现场负责人未能熟悉“七项职责”,检查组要求马上与身在国外的企业法人联系,约定视频连线时间。
当天下午,检查组与企业法人进行网络视频连线,并就“安监1710”行动具体内容、法人每月报备情况,企业的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了提问,整体对答基本流畅。
检查组在连线中强调了落实“安监1710”专项行动的意义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要求其担起法人职责,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列为企业的“头等大事”,完善相关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该企业法人承诺会严格执行“七项职责”,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日常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接下来,石岐将进一步深化“安监1710”专项行动,从核查有无报备转到要求企业如实报备,近期重点推动企业实际控制人,建立健全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七项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