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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十三条》的通知

        文号:中山商务电字〔2024〕9 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30 分享:

【图  解】《中山市促进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十三条》

【文字解读】《中山市促进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十三条》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促进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十三条》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市促进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十三条

                                 中山市商务局

                                 2024年4月26日

  附件

  中山市促进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十三条


  为加快推动外贸新业态发展,培育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积极推进中国(中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山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办函〔2024〕24号),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跨境电商主体培育

  (一)培育跨境电商交易型企业

  对跨境电商交易额符合申报条件的交易型跨境电商企业,对其用于跨境电商业务实际产生的费用(包括办公租金、独立站建设、营销推广、物流仓储建设、信息化系统开发等)给予分档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二)培育跨境电商服务型企业

  对服务跨境电商企业20家以上且服务营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跨境电商服务型企业,按照资金申报年度的服务营收同比增量的1%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

  (三)培育跨境电商平台型企业

  对建立数字化供应链平台助力本土产业带开拓国际市场,具有明显带动效应且在资金申报年度内平台入驻的中山企业超30家的平台运营企业,对其建设平台的相关投入费用给予30%的支持,每个平台最高支持200万元。申报跨境电商平台型企业支持的,不能同时享受跨境电商服务型企业的支持。

  二、鼓励加大对跨境电商企业的金融支持

  (四)对在中山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备案且跨境电商交易额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对企业用于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银行贷款给予30%的贴息支持,年度最高支持50万元。

  三、鼓励跨境电商进口

  (五)对在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且符合进口销售规模条件的企业,对其当年在监管场所内使用的仓储费用、货架投入等费用给予50%的支持,年度最高支持50万元。

   四、鼓励树立跨境电商行业标杆

  (六)支持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仓储集配、O2O展示、退货维修等相关服务。对新增列入经商务部遴选的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海外仓运营企业150万元、100万元。此项奖励允许与其他扶持项目同时申请。

  (七)支持跨境电商示范企业认定。对经中山市商务局认定为中山市跨境电商出口品牌企业的,按照初创型、成长型、龙头型三个类型等级分别给予认定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在政策有效期内,已被评为初创型或成长型的企业获得更高等级认定的,则按其最新评定的类型进行差额奖励。如企业当年度已获得上级部门同类奖补,则不得再次申请本资金项目。此项奖励允许与其他扶持项目同时申请。

   五、鼓励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

  (八)对资金申报年度内服务5家以上的中山企业且具有明显带动效应的跨境电商集货仓运营主体,对其自建或租赁集货仓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租金、设备费用、信息化系统费用等)给予50%的资金支持,年度最高支持30万元。

   六、鼓励企业利用本地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开展业务

  (九)支持企业利用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场站使用费用给予最高8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

  七、培育市场采购配套服务型企业

  (十)培育一批以引导并服务本市生产型内外贸企业开展市场采购业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报经市商务局备案,引导并服务本市生产型内外贸企业开展市场采购业务,且为市场采购主体企业提供注册、备案、物流、报关、结汇、收支等便利化、阳光化贸易渠道的外贸配套服务企业,按照其在扶持年度内所服务的新注册(备案)市场采购主体企业数量,引导并服务超10家(含10家)新注册(备案)市场采购主体企业且对应服务营业收入累计超过2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的新注册(备案)市场采购主体企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交易总额达500万美元,相应给予一次性5万元扶持。如企业已获得本政策培育跨境电商服务型企业相关补贴,则不重复进行补贴。

  八、支持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扩容提质

  (十一)引导和培育传统批发市场、综合商圈等参与集聚区拓展试点。对经中山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机构成员单位联合审批同意参与集聚区拓展试点的传统批发市场、综合商圈等管理或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发展资金支持。所获资金仅限用于市场采购相关业务、企业生产经营投入等,不可用于人员经费如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十二)鼓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集聚区规模不断提升。对引入并助力入驻企业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业务,具有明显带动效应且在资金申报年度内集聚区内新入驻的中山企业超30家的集聚区运营企业,且新入驻企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交易总额达2000万美元,给予一次性50万元激励资金支持。所获资金仅限用于市场采购相关业务、企业生产经营投入等,不可用于人员经费如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十三)鼓励实体外贸企业进驻市场、引导场内实体商户备案开展市场采购出口业务等。对支持时间内,与中山市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市场经营方签约进驻,并已在中山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备案且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业务的商户(商户须为在我市注册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其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结汇率达全省平均结汇率以上),对其入驻首年的进驻费用按照每个商户年度租赁费用实际支出50%的标准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其他

  同一项目如同时符合多个扶持方向,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方向申报扶持资金,本政策措施规定可以同时申报的项目除外。同一支持期内的项目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本政策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支持条款执行要求以申请指南为准。文中涉及支持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支持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或市政策调整或变化,以最新出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