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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与安排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的通知

        文号:中山商务贸字〔2024〕3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5-24 分享: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商协会,有关企业:

  为健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一般性展位管理体制,做到展位安排规范、透明、公平,助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现将《中山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与安排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2024年5月23日

  

中山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与安排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为健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管理体制,做到展位安排规范、透明、公平,助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广东交易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以及我市外贸实际,对中山分团一般性展位实行动态管理,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展位申请条件

  申请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并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二)已办理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的企业;

  (三)申请企业须符合广交会现行《参展企业资格标准》,具体为:若申请企业为流通型企业,则对应展区出口金额不低于150万美元;若申请企业为非流通型企业,则对应展区出口金额不低于75万美元(其中,生产企业供货我市外贸企业的展区出口额不作为《参展企业资格标准》针对最低出口额标准的统计数据,但可纳入企业在展位评分标准中的得分统计)。

  二、展位评审及安排原则

  (一)一般性展位评审及安排分为重评届别和非重评届别。

  (二)重评届别定于秋交会,即在春交会结束后,对后续两届广交会中山分团一般性展位开展重新评审及安排。经评定后的一般性展位,原则上保持一年两届不变。

  (三)非重评届别定于春交会,即在秋交会结束后,仅对上级部门临时下达、企业退回、广交会大会处罚收回以及被市商务局下达《展位处理通知书》后被收回的展位进行重新安排,且只对提交了展位申请需求的企业进行评分安排。

  (四)对可分配展位数量大于企业申请展位数量的展区,可适当放宽参展企业的参展标准。

  (五)申请企业在同一展期、同一展区内所获展位总数量累计不超过20个(含一般展位及品牌展位)。

  (六)申请企业母公司非本市且其母公司已获品牌展位超20个(含)的,一般性展位安排总数不超过4个。

  (七)如上级部门有其他工作部署的,按部署执行。

  (八)该办法未囊括的其他展位分配情况,由广交会中山分团评审小组初步安排后报经市商务局集体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展位评审界别及安排顺序

  (一)重评届别。重评届别遵循以下安排顺序及原则:

  顺序1:如展区对应的申请企业中,存在上年度进出口规模超10亿元(含10亿元,不含关联企业数据,下同)的生产型企业,按照企业进出口规模由高至低依次安排,每10亿元安排1个展位。

  顺序2:申请企业属于中山市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中山市总部企业(以相关部门发布为准)以及上年度纳税总额在申请企业中排名前十强的,分别安排1个展位,满足多项时可叠加。

  顺序3:对申请年度投产且出口额纳统的生产型企业,按照企业申请年度出口规模由高至低依次安排,出口额每2500万美元安排1个展位。对上年度投产而无前两年(以年度计)出口额纳统的生产型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出口规模由高至低依次安排,出口额每2500万美元安排1个展位。该顺序分配展位数不超过4个。

  顺序4:对上年度出口额在5亿元-10亿元、增幅在30%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按照企业出口规模由高至低依次安排,每增长30%安排1个展位;若上年度出口额在10亿元-50亿元、增幅在20%以上,每增长20%安排1个展位;若上年度出口额在50亿元以上、增幅在10%以上,每增长10%安排1个展位。该顺序仅针对评审年度前两年已投产且出口额已纳统的企业,该顺序分配展位数不超过4个。

  顺序5:根据展区具有出口权企业的得分平均值从高至低依次安排:企业得分高于平均值200%(含,四舍五入取整,下同)的,安排3个展位;企业得分在平均值150%—200%区间的,安排2个展位;企业得分在平均值100%—150%区间(含150%)的,安排1个展位。企业得分相同时,出口规模大者优先;企业得分、出口规模相同时,生产型企业优先;得分、出口规模及企业性质相同时,展区项下出口额大者优先。该顺序分配展位数不超过4个,申请企业已有4个展位及以上的(含品牌展位)不适用此项。

  顺序6:按照以上顺序安排后,展区仍有展位未安排的,在未获得展位的达标企业中按照企业得分高低依次安排1个展位。若仍有展位空余,将在未满足展位需求的申请企业中按分数高低依次补足企业展位需求数量。企业得分相同时,出口规模大者优先;企业得分、出口规模相同时,生产型企业优先;得分、出口规模及企业性质相同时,展区项下出口额大者优先。以此类推,直至全部展位安排完毕。

  (二)非重评届别。非重评届别遵循以下顺序及原则:

  展位优先在新申请的生产企业中按照企业得分高低依次安排1个展位。如展区仍有展位未安排的,将在未获得展位且有新增展位需求的申请企业中,按照企业得分高低依次安排1个展位。如仍有展位空余,将在未满足展位需求的申请企业中,按照企业得分高低依次补足企业展位需求数量,直至全部展位安排完毕。企业得分相同时,出口规模大者优先;企业得分、出口规模相同时,生产型企业优先;得分、出口规模及企业性质相同时,展区项下出口额大者优先。以此类推,直至全部展位安排完毕。

  四、展位评分标准

  (一)企业出口额。(35分)

  对应展区申请年度前三年平均出口额,每家企业展区出口额得分从0分起算,生产企业展区出口额每增加75万美元、流通型企业展区出口额每增加225万美元依次加计1分,上限为35分。

  (二)行业自律。(2分)

  如近2年企业参加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可获得2分。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标准等国际通行认证(具体认证名称请参照参展手册《广交会展位评审与安排办法》)的企业或获得国际认证的产品,同一系列证书计3分。上述认证证书持有者须与申请展位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展品,上限为10分。

  (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

  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5分;获得国家级(包括2008年后由省级认定机构按国家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3分。上限5分。

  (五)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0.5分,最高计1分;境外注册商标一个国家(地区)计0.5分,最高计5分。同一商标的境外商标注册证书上涵盖的行业范围,可在对应的展区计分,商标持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境内外注册商标分值可以合计,上限为5分。

  (六)品牌建设。(5分)

  企业出口产品为自主品牌的可获2分。(申请材料日期在申请年度的上个自然年至申报通知提交资料截止日期前的申请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出口的报关单或省级以上的出口名牌企业等)。企业注册地在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2分,企业注册地在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1分。企业获得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计1分。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证书,计1分。获得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计1分。上限为5分。

  (七)研发创新。(10分)

  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最高计3分;每拥有一项外观专利计0.5分,最高计1分,专利拥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上限10分。(备注:该项计分应在专利所对应的产品展区计分)

  (八)专精特新。(5分)

  获得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得5分;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得3分;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得2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该项不计分)。上限为5分。

  (九)行业龙头带动作用。(6分)

  企业每制定或修改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计2分,且只计一个展区。上限为6分。

  (十)开拓国内外市场。(8分)

  为落实国家、省市安排的国内外展会计划任务,鼓励企业参加“一带一路”地区展会,参加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及上级部门组织出访的国内外展会及经贸活动,每参加一个展览或一次经贸活动计2分。上限为8分。

  (十一)上市企业加分。(5分)

  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可加5分。境内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上限为5分。

  (十二)其他加分项。(4分)

  从上年度重评届别开始至本次申请时止,支持省厅或市商务局的调研、调查、培训、会议等工作的(广交会相关工作不予计算),每项加1分,不重复计算,此项上限为4分。

  (十三)其他减分项。(15分)

  1.在重评届别前两届广交会中,延后缴纳参展相关费用超过5个工作日的相应展区扣减2分、未按时参加参展企业筹备会的、未按要求报送成交额的相应展区扣减1分。

  2.在重评届别前两届广交会中,未按照组展和参展要求开展工作,对纳入一般性展位拟入选企业名单公示后,临时退展位的企业,重评时相应展区扣减10分。对出现空置展位的企业,重评时相应展区扣减5分。

  3.在重评届别前两届广交会中出现被大会通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每通报一次对应展区扣减5分,不设上限。

  五、展位申请材料

  (一)企业出口额不需提供证明,以上级部门、海关授权部门或由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相关证书、认证、专利复印件有效期必须在评分截止日期结束前且所有权人为申请展位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在申请受理中或过期的均不计分。

  (三)支持省厅或市商务局的调研、调查、培训、会议等工作的证明由企业自行提供,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报名表、会议报名表、调研(调查)通知及材料。

  (四)企业自有品牌出口必须提供生产销售单位为申请企业的报关单以及品牌所有权归属申请企业的证明材料。

  (五)开拓国内外市场的证明材料以展会通知及相关发票、汇款凭证、展览合同、展位现场照片为准。

  (六)申请材料以提交评分材料通知中提及的内容为准。

  六、展位申请流程及安排程序

  按照规范、透明、公开的原则,企业按照相关申请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于线上申请并提交评分资料。市商务局广交会评审小组负责企业评分审核及展位安排,即对审核后的企业评分结果进行公示,对企业展位的初步安排报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安排结果并在市商务局官网公告,公告后由中山分团报省交易团备案。具体流程及程序如下:

  (一)申请时间。重评界别于每年5月,非重评界别于每年11月。具体时间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发布的广交会展位申请通知为准。

  (二)评分资料提交。具体时间、线上提交渠道及相关要求以市商务局申请通知为准。

  (三)评分结果公示。评分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具体公示时间以市商务局通知为准。

  (四)展位安排公告。展位安排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时间以市商务局的通知为准。

  以上申请流程及程序所涉及的通知、公示、公告等信息,可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http://www.zs.gov.cn/swj/)查看。如申请企业对公示分数及结果有异议,可径向市商务局进行实名咨询。

  七、展位管理及惩罚机制

  (一)申请参展企业提交的资料有不实申报、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将取消其参展资格。

  (二)根据广交会对参展企业年更新率的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减少企业展位数量或让企业退出展位。

  (三)企业违规转让和转租(卖)展位,或违反广交会及省团有关管理规定,并受到上级处罚的,按大会处理条例:一般性展位,取消该参展企业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违规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取消其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连续10届进馆办证资格,取消其法人代表名下其他企业下届参展资格;品牌展位,取消该参展企业从下届起连续15届在违规所属展区品牌展位的参展资格,并取消其相应届数内在违规所属展区品牌展位的评选资格。经大会认定的违规企业,后续不允许违规企业法人名下其他企业的展位进行转移。

  (四)参展企业在某一展区连续参展两届后,仍无对应展区类别展品出口业务及出口额,禁止其在该展区继续参展。

  (五)我市分团驻场工作人员巡查过程中,发现参展企业展位上使用和摆放非楣板企业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将现场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执行的,将现场下达《展位处理通知书》并没收违规企业资料,取消违规企业在该展区的十届广交会申请资格。取消该企业当期及未来期数的未办理的撤展证、临时证名额,该企业下届的广交会临时证名额不允许增加。经我市分团认定的违规企业,后续不允许违规企业法人名下其他企业的展位进行转移。

  八、子母公司授权

  (一)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和授权书。

  使用母(子)公司有关资质参评的,除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

  属全资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为子公司唯一股东的证明文件;

  属绝对控股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出资额占子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证明文件;

  属相对控股关系的,须提供母公司为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证明文件。

  上述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证明等)须加盖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公章;属各地各级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可以国资委文件替代工商部门文件。

  2.属非全资子公司授权的,须提供经授权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

  授权书须写明授权资质对应展区、授权公司的海关编码、授权产品海关税号、所授权的境内外商标、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范围。相应授权产品海关税号如涉及不同展区,须在同一份授权书上分别列明。

  九、其他相关规定

  (一)对重评届别获得一般性展位的品牌展位企业,在次年重评届别时其上年度进出口增幅需达全市增幅均值及以上,否则,次年重评界别将扣减其一半数量的一般性展位分配结果(四舍五入取整)。(备注:增幅必须为本企业增幅,关联企业不计入。)

  (二)对于获得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称号的企业,可放宽最低出口额标准。如企业获得展位后,在下次重评届别时上年度出口额仍未达到最低出口额标准,则取消该优惠资格。

  (三)外贸公司与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作为凭证。

  (四)所有申请企业均须按照要求提交评分资料。

  (五)本办法由中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分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20〕24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