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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夜间消费示范集聚区认定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1-22 分享: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夜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23〕93号)工作安排,打造夜间消费场景,规范我市夜间消费示范集聚区的认定,现将《中山市夜间消费示范集聚区认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中山市夜间消费示范集聚区认定方案


  中山市商务局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

中山市夜间消费示范集聚区认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夜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23〕93号)工作安排,营造消费“白”加“黑”氛围,打造夜间消费场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多层次夜间消费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认定对象

  本方案所称夜间消费示范集聚区(下称“集聚区”)是指四至范围明确,夜间市场消费活跃的街区,与餐饮、购物、休闲等业态相融合,形成夜间消费集聚的商旅文融合区域,管理规范,具有夜经济集聚示范效应,对本地区夜间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有积极贡献。

  二、认定管理

  中山市商务局负责夜间消费示范集聚区的认定工作。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夜间消费示范集聚区的申报推荐和初审工作。

  三、认定标准

  (一)认定对象: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聚区内运营企业;如存在多个运营主体,请授权其中一个进行申报。

  (二)认定内容:申请认定夜间消费示范集聚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规划布局合理。集聚区四至范围清晰,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市场定位明确,符合消费升级、夜生活发展的要求,商业氛围浓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对中山的夜经济有促进作用。

  2.管理制度规范。具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拥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入驻的商户进行管理,比如: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市场公平竞争、应急处置、安全生产等制度。消费者投诉渠道畅通,具有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3.基础设施健全。集聚区内设施干净整洁有序,有夜间照明、环保绿化、垃圾桶、公共卫生间、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治安亭等设施;交通较为便利,有公共交通、高铁等通向集聚区;停车设施充足,拥有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

  4.业态丰富集聚。餐饮、购物、健身、旅游、演出、休闲娱乐等多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同一集聚区内不少于3种业态)或单一业态突出。集聚区内夜间营业(营业时间包含18时后)的市场主体数量不低于60%。

  5.活动丰富多样。能够在夜间、节假日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人流集聚活动,吸引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前往参观及消费,有效提升客流量和销售效益。

  6.集聚区的管理运营单位诚信合规经营,未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认定流程

  (一)申报。由市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组织开展申报。各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上报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

  (二)推荐。有关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加具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市商务局。

  (三)评审。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由市商务局在局官方网站上对拟认定的市级夜间消费示范集聚区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重新审核。 

  (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认定为中山市夜间消费示范集聚区,由市商务局出具认定文件并对外公布。

  五、附则

  (一)经认定的中山市夜间消费示范集聚区承诺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发展情况。

  (二)中山市夜间消费示范集聚区称号认定后,运营单位应加强对集聚区内经营单位的管理,杜绝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等情形。

  (三)本方案由中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