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国际市场资源做大做强,推进我市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现根据《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细则》(中商务合字〔2019〕28号),开展资金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一般境外投资项目
1.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依法诚信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反境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
(3)具有决策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或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区域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职能。
2.境外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严格按照境外投资合作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
(2)在项目所在地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正常运营。
(3)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企业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4)按规定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5)境外投资项目的中方累计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属并购项目的,项目已完成交割手续,申报主体(或其境外子公司)为并购项目完成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建设境外展示展销中心
对我市企业法人在境外以购建或租赁方式投资设立,提供商品展览展示、洽谈交易场馆及服务的境外展示展销中心给予支持。境外展示展销中心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严格按照境外投资合作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并在项目所在地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正常运营。
2.按规定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3.境外展示展销中心的中方累计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建设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进驻的中山企业不少于20家,且进驻的中山企业数量和展示面积均不少于境外展示展销中心企业数量和展示面积的30%。
(三)抱团进驻境外展示展销中心
1.进驻符合前述第二条支持条件的境外展示展销中心的本市企业法人,在资金支持时间内境外展示展销时间不低于180天,且在资金申报截止时仍在正常展示展销。
2.进驻其他境外展示展销中心的本市企业法人,抱团租赁的展示展销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进驻中山企业不少于20家,在资金支持时间内境外展示展销时间不低于180天,且在资金申报截止时仍在正常展示展销。
(四)对外承包工程
1.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依法诚信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反境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严格按照境外投资合作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并在项目所在地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正常运营。
(2)按规定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3)境外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五)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
1.在中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社会团体。
2.相关境外投资合作活动由市商务局组织或经市商务局备案。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一般境外投资项目
对企业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所发生的前期专业服务费用给予30%的支持;海外并购非关联方企业的费用给予5%的支持;统保平台项下保险及担保费用给予30%的支持;境外投资项目分回国内的境外所得产生的成本支出(外汇手续费、税费等)给予80%的支持。每个境外项目当年度获得资金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投资建设境外展示展销中心
对投资建设境外展示展销中心所发生的前期专业服务费用给予50%的支持;统保平台项下保险及担保费用给予30%的支持;建设运营费用给予20%的支持。每个境外展示展销中心当年度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资金支持时间内获得省商务厅认定重点培育的境外展示展销中心,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抱团进驻境外展示展销中心
对进驻企业的场租、装修、运输、仓储等费用,给予30%的支持,每家企业当年度获得资金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外承包工程
对企业为承接、实施、运营境外工程项目所发生的前期专业服务费用给予50%的支持;统保平台项下保险及担保费用给予30%的支持;在境外成立承包工程子公司的,按照一般境外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条款执行。 每个境外工程项目当年度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
对参加由市商务局组织或经市商务局备案的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的企业或社会团体的出访人员费用给予50%的支持,每个单位每次活动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机票费以经济舱机票费为支持标准,其他费用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标准支持。
三、支持时间
所有项目费用支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其中:并购类项目在2020年12月31前完成股权转让法律手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实际执行时间和经贸活动实际出访时间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投保海外投资项目保险应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保单出具手续,取得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应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担保、融资手续,并已实际缴纳担保费。项目不得重复投保和担保。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于8月10日前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fczj.zs.gov.cn/),按要求提交网上申报材料,并将纸质资料(一式一份)提交至所在镇街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注:必须同时提交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否则申报无效)。
(二)镇街初审。请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网上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一式一份),连同企业的纸质申报资料(一式一份),于8月20日前报送至我局,同时将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电子版通过粤政易反馈我局,文件主题请注明汇总单位及事项名称。
五、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扶持:(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三)被纳入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扶持项目、追缴项目扶持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对商务局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应在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扶持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扶持计划内;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附件: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说明
2.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申请材料清单
3.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材料说明
4.企业申请表格
5.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中山市商务局
2021年7月6日
(联系人:林小慧 89892336;钟淑仪8989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