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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文号:中商务贸字〔2021〕11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7-21 分享: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商协会,相关企业:

  根据工作要求,现将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

  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

  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

  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并且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二)《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使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须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扫描一份申报材料,其中申报材料1-10扫描保存为PDF格式,一并提供申报材料1,2,4对应的可编辑电子文档。请将上述申报材料刻录光盘连同纸质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光盘及纸质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四、资金申请和审核

  (一)装订要求。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需(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单家企业同时符合条件申报进口产品和进口技术贴息项目的,需分别独立申报、打印和胶装。

  (二)网上申报及纸质资料递交。

  申请对象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在线申报(网站:http://fczj.zs.gov.cn/,技术咨询电话:15107605576)。

  1.申报“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项目;

  2.上传申请材料盖章扫描件。同时,将纸质申请材料于7月27日(星期二)前报送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请企业按时提交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各镇街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初审,同时出具纸质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于7月28日(星期三)前报送至我局。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应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特此通知。

  附件:1.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2.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3.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中山市商务局

  2021年7月20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贸促科 齐宪凯,电话:89892859;邮箱:qixiankai@zsboc.gov.cn)


附件下载: 附件1和2.xls
附件下载: 附件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