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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转发《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文号:中商务审字〔2021〕1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2-30 分享: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1年12月27日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7号),下称《全国版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同时废止。

  《全国版负面清单》由33条减至31条,主要变化如下:

  一是进一步扩大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

  二是进一步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精准度。在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有关要求。

  三是进一步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依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说明中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便利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全面了解投资相关的政策规定。  

  现将《全国版负面清单》转发给你单位,请严格按此实施,对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不得擅自禁止或限制,继续贯彻落实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特此通知。


  附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中山市商务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