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行业商协会、有关企业: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拼经济、稳增长”新春惠企政策》(中府〔2023〕1号)、《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2023年“百展千企”拓市场扶持政策>》(中商务贸字〔2023〕13号),现制定扶持政策资金申报指南如下:
一、支持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支持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守法经营,且参与《中山市2023年境外展览目录》展会的相关行业商协会及法人企业。
三、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往返机票费用补助
1.对参与市领导率团组织的重点展会(含境外参展、商务洽谈、搭建海外营销等)的企业(含行业商协会),根据境外目的地的不同(详见下表),按照每派遣1人次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0元往返机票费用补助,每家企业每场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3人、补助金额不超过45000元,且不高于企业限额人数内实际支出的往返机票总额。
2.对参与部门、镇街带队组织的目标展会(含境外参展、商务洽谈、搭建海外营销等)的企业(含行业商协会),根据境外目的地的不同,按照每派遣1人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往返机票费用补助,每家企业每场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3人、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且不高于企业限额人数内实际支出的往返机票总额。
3.对参与行业商协会、展览公司等组织的一般展会(同一展会中山企业参展数不低于10家)的企业,根据境外目的地的不同,按照每派遣1人次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元往返机票费用补助,每家企业每场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3人、补助金额不超过18000元,且不高于企业限额人数内实际支出的往返机票总额。
(二)组展参展补助
参照《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对参与《中山市2023年境外展览目录》展会的展览组织者(含行业商协会)给予组织参展、特装费用补助,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特装费用的补助。
1. 对展览组织者的支持内容及标准
(1)组织参展支持。按照每组织1家企业参展即给予1000元的补贴标准,对线下展览组织者予以支持,单个展览组织者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统一特装支持。针对中山区域宣传方面的特装,按照统一特装费用支出的50%对实际承担统一特装费用的展览组织者予以奖励支持,单个展览组织者单场展会的统一特装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 对参展企业的支持内容及标准
(1)参展支持。对参加《中山市2023年境外展览目录》内参展企业,根据下列档次获得支持:
①对参与市领导率团组织的重点展会的企业,按照每场展览不高于25000元且不超出实际展位费用的标准给予支持。
②对参与部门、镇街带队组织的目标展会的企业,按照每场展览不高于20000元且不超出实际展位费用的标准给予支持。
③对参与行业商协会、展览公司等组织的一般展会的企业,按照每场展览不高于15000元且不超出实际展位费用的标准给予支持。
(2)特装支持。按照参展企业的特装费用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单家企业可获得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条件
展览组织者(含行业商协会)以及参展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展参展活动须报市商务局备案。展览组织者以及参展企业均需在展览举办前40日登录“中山市2023年境外展览备案系统”(系统网址:https://www.wjx.top/vm/OmuvY30.aspx,二维码见附件9),按照要求完成备案填报。其中,展览组织者必须按系统要求上传盖章版备案报告(见附件2)。逾期报备或未报备的展览组织者及参展企业均不纳入扶持范围。在本申报指南印发当月及之前举办的《中山市2023年境外展览目录》内的展览,请于3月31日前完成系统备案,逾期将不纳入扶持范围。《中山市2023年境外展览目录》中相关展会企业报备情况每周五更新在如下链接:https://kdocs.cn/l/cbvxRgJS4JpZ。
(二)参与重点展会、目标展会的展览组织者、参展企业需积极配合并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相关商务洽谈活动。
(三)对参与同一个重点展会、目标展会、一般展会的本市参展企业数量需达10家(含)以上方可获得相应补助。
(四)对参与同一个重点展会、目标展会、一般展会的展览组织者抱团参展规模达10 家(含)以上本市参展企业或20 个(含)以上国际标准展位(展位少于9 平方米的,不纳入计算范围)方可获得相应补助。
五、其他要求
(一)组织参与《中山市2023年境外展览目录》展会的部门、镇街、行业商协会、展览公司等组织单位需提前向市商务局报备参展计划。其中,部门、镇街书面函件报备,行业商协会、展览公司通过系统报备,具体报备时间详见第四条、第(一)款。经市商务局审议同意入库方可享受并纳入扶持范围。
(二)组织或参与《中山市2023年境外展览目录》展会的单位,其已与政府部门、企业等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且已获得相关服务费用的行业商协会、展览公司、布展公司、旅游中介服务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等不得享受往返机票费用扶持。
(三)对同一展会已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相应项目扶持的,各级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扶持对象相应项目的实际支出总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展位费、特装费等扶持项目)。
(四)严禁参与《中山市2023年境外展览目录》展会的行业商协会、展览公司等非政府组织单位过分解读政策、误导企业参展,对存在此情况且企业反映强烈的组织单位以及目录展览,查证属实后予以取消相应补助,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五)展会名称及时间以主办方最终发布为准,如展会改期,需提供主办方出具的正式文件。
六、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除申请表外均仅需提供复印件,如为外文的需提供翻译。
(一)展览组织者
1.2023年中山市“百展千企”拓市场组展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栏目资料查询结果(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下载打印,具体操作见附件6)。
3.展览组织者营业执照(如未三证合一,请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4.展览主办方授权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5.展览组织者与参展企业签订的展位合同书。
6.展览组织者开具给参展企业的发票。
7.展览组织者支付给展览主办方或政府部门指定的组展机构的银行付款凭证。
8.展览主办方或政府部门指定的组展机构开具给展览组织者实际发生的参展费发票。
9.向市商务局提交的展览备案报告(见附件2-1、2-2)。
展览组织者申请特装费用支持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0.展览组织者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
11.统一特装的效果图及现场效果图。
12.展览组织者支付给装修公司的银行付款凭证。
13.展览组织者的装修费用发票。
(二)参展企业
1.2023年中山市“百展千企”拓市场扶持政策申请表(附件4)。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栏目资料查询结果(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下载打印,具体操作见附件6)。
3.企业营业执照。
4.邀请函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须注明展位数量、面积)。
5.参展企业与境内(外)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并注明展位编号。
6.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以及参展费发票。
7.展会主办方对组展企业的授权书或同等效力证明材料(如参展企业与展会主办方直接签订合同的则无需提供)。
8.展会主办方官方发布的参展企业名录及平面图。
9.参展人员的护照首页或通行证(正、反面)、境外展会举办地的出境和入境记录页、我国出境和入境记录页、签证页(需办理商务签注)等;如电子通关无出入境盖章的情况,请自行打印出入境记录凭证提交。
10.机票支付凭证复印件,行程单/发票复印件。
11.展会现场拍摄的展位照片,须清晰显示展会标识、企业标识/名称、参展人员在展位前的工作情况等。
12.向市商务局提交的展览备案报告(见附件3-1、3-2)。
(三)商务洽谈、搭建海外营销等
1. 2023年中山市“百展千企”拓市场扶持政策申请表(附件4)。
2.2023年中山市“百展千企”拓市场洽谈成效一览表(附件5)。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栏目资料查询结果(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下载打印,具体操作见附件6)。
4.企业营业执照。
5.出境人员的护照首页或通行证(正、反面)、境外洽谈地的出境和入境记录页、我国出境和入境记录页、签证页(需办理商务签注)等;如电子通关无出入境盖章的情况,请自行打印出入境记录凭证提交。
6.机票支付凭证。
7.机票行程单或发票。
8.商务洽谈影像资料。
七、资金申请与审核
(一)资金按三批次申请,各批次申请时间如下
1.第一批次,申请单位提交资料截止时间2023年6月10日,镇街上报材料截止时间2023年6月15日;
2.第二批次,申请单位提交资料截止时间2023年10月10日,镇街上报材料截止时间2023年10月15日;
3.第三批次,申请单位提交资料截止时间2024年1月10日,镇街上报材料截止时间2024年1月15日。
各申请单位根据展会举办时间以及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应批次进行申报。如三批次均未申报,视为放弃申报。
(二)网上申报和递交纸质资料
申请单位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完成在线申报(网站:https://czbt.czt.gd.gov.cn/#/home),申报流程:1、注册(详见附件7);2、申报“2023年中山市“百展千企”拓市场扶持”项目;3、申请单位上传申请材料。完成网上申报后,将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按“六、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的文件顺序排列整理,除特别标明外,均为复印件;每页均须加盖企业公章,整册资料需加盖骑缝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封面必须有“2023年中山市“百展千企”拓市场扶持政策”字样、项目类别、企业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材料须于按时送到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镇街联系人见附件8)。
请企业按时提交资料,逾期视为该批次不申请。
(三)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各镇街在收取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同时,需在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完成在线初审,将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按时报中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促进科。
八、管理与监督
(一)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必须做好资金的入账手续,将资金用于外贸方面的生产经营,自觉接受商务、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二)申请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三)在支持期限,申请单位须在外贸经营业务过程中,不能因单个处罚决定书在海关、税务局、外汇管理局被行政罚款五万元(含)以上或因受到行政处罚信用评价被降级。
(四)申请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纳入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黑名单的。
(五)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申请单位相关资料原件,做好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初审工作。
九、其他
(一)本申报指南解释权归中山市商务局所有。
(二)本申报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2023年中山市“百展千企”拓市场组展补贴申请表
2.组展单位向市商务局提交的展览备案的报告
3.参展企业向市商务局提交的展览备案的报告
4.2023年中山市“百展千企”拓市场扶持政策申请表
5.2023年中山市“百展千企”拓市场洽谈成效一览表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具体操作指引
7.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项目申报使用手册
8.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9.中山市2023年境外展览备案系统-二维码
中山市商务局
2023年2月10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贸促科 毛文轩,电话:0760-89892859,maowenxuan@zsbo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