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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事项)申报入库工作的通知

        文号:中商务电字〔2023〕23 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7-25 分享: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园区及企业:

  为推进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事项)申报入库工作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23〕113号),现就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事项项目入库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跨境电商产业园区

  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商企业和相关运营服务组织,设有独立运营管理机构,能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形成一定产业聚集效应和生态体系效应的区域。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在中山市内注册登记且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园区的实际运营方,同时需满足下列申报条件:

  (1)园区运营时间1年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8千平方米。

  (2)园区入驻企业总数20家以上,其中跨境电商企业(包括平台型企业、交易型企业及服务型企业等)不少于5家(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

  (3)在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的园区跨境电商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备案指引详见本通知第五点“其他事项”第(二)条)。

  (4)园区入驻企业近一年(即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跨境电商交易总额(包含第三方平台和独立站交易数据)1亿元以上,其中海关监管数据(指以9610、9710、9810、1210等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代码报关进出口数据)占比不低于50%。

  2.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园区完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引进企业和知名品牌,规范管理运营,建立优化数据监测体系,鼓励企业纳统,举办产销对接活动,新增查验分拣线等项目资金按不高于5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园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跨境电商企业

  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在中山市内注册登记且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需满足下列申报条件:

  (1)企业在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备案指引详见本通知第五点“其他事项”第(二)条),且符合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监管规定。

  (2)企业注册经营2年以上,近2年(即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跨境电商年均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包含第三方平台和独立站交易数据),其中海关监管数据(指以9610、9710、9810、1210等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代码报关进出口数据)占比不低于50%。

  (3)企业近2年年均纳税额10万元以上(含企业需缴纳的所有税种,如企业免税,需提供纳税申报表)。

  2.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企业打造自主跨境电商品牌,建设跨境电商独立站(具备交易支付功能),加强产品研发和业务系统开发,跨境电商业务涉及的检测、营销、物流,建设跨境B2B平台等费用按照不高于5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海外仓项目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在中山市内注册登记且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需满足下列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经营2年以上,在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备案指引详见本通知第五点“其他事项”第(二)条),且符合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监管规定。

  (2)跨境电商海外仓在境外(含港澳台)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优先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国家建设的海外仓。

  (3)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4)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配套完善的仓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线上信息平台(如ERP、WMS系统等)。

  2.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海外仓项目开展智能仓储建设、业务系统开发、仓库租赁等项目资金按不高于5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海外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项目支持时间

  (一)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项目支持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二)跨境电商企业项目支持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海外仓项目支持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申报材料

  (一)跨境电商产业园区

  1.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加盖公章);

  2.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请表(园区、企业)(附件2-1,签字并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指引见附件4);

  5.项目申报主体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税收完税证明(含企业需缴纳的所有税种,如企业免税,需提供纳税申报表)、社保缴纳证明(查询指引见附件5);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本资金申报项目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2.申报的相关费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均与跨境电商业务有实际关联、具体费用核定情况等;3.申报项目涉及跨境电商交易额及海关监管数据具体核定情况等);

  8.企业近3年内所获得的商务领域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明细表(含金额、资金名称、扶持项目名称、资金发放日期、资金发放单位等);

  9.园区相关情况报告:包括园区基本情况、入驻企业数量、交易型企业在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情况、园区企业跨境电商交易总额等;

  10.园区企业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在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和独立站交易数据证明;

  11.园区产权证明文件。自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物业产权的,提供物业产权证明材料;租赁第三方物业运营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12.园区入驻企业资料。包括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支持时段内最新一期租赁费用交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

  13.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开展完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引进企业和知名品牌,规范管理运营,建立优化数据监测体系,鼓励企业纳统,举办产销对接活动,新增查验分拣线等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3),明细表后附上相关支付凭证(如合同、银行水单等)和发票单据,相关开支需在支持期间内支付并取得对应票据。上述有成果产出的(如公共服务、活动、查验分拣线等)还需附上相关的成果佐证材料。

  (二)跨境电商企业

  1.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加盖公章);

  2.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请表(园区、企业)(附件2-1,签字并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指引见附件4);

  5.项目申报主体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税收完税证明(含企业需缴纳的所有税种,如企业免税,需提供纳税申报表)、社保缴纳证明(查询指引见附件5);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本资金申报项目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2.申报的相关费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均与跨境电商业务有实际关联、具体费用核定情况等;3.申报项目涉及跨境电商交易额及海关监管数据具体核定情况等);

  8.企业近3年内所获得的商务领域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明细表(含金额、资金名称、扶持项目名称、资金发放日期、资金发放单位等);

  9.企业于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在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和独立站交易数据证明;

  10.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用于打造自主跨境电商品牌,建设跨境电商独立站,加强产品研发和业务系统开发,支付检测、营销、物流费用,建设跨境B2B平台等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3), 明细表后附上相关支付凭证(如合同、银行水单等)和发票单据,相关开支需在支持期间内支付并取得对应票据。上述有成果产出的(如品牌、产品、系统、独立站、跨境B2B平台等)还需附上相关的成果佐证材料。

  (三)海外仓项目

  1.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加盖公章);

  2.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请表(海外仓)(附件2-2,签字并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指引见附件4);

  5.项目申报主体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税收完税证明(含企业需缴纳的所有税种,如企业免税,需提供纳税申报表)、社保缴纳证明(查询指引见附件5);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条形码的本资金申报项目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2.申报的相关费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均与跨境电商业务有实际关联、具体费用核定情况等);

  8.企业近3年内所获得的商务领域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明细表(含金额、资金名称、扶持项目名称、资金发放日期、资金发放单位等);

     9.海外仓项目相关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10.海外仓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功能情况、未来2年业务拓展计划等详细介绍材料;

  11.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开展智能仓储建设、业务系统开发、仓库租赁等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3), 明细表后附上相关支付凭证(如合同、银行水单、发票等),相关开支需在支持期间内支付并取得对应凭证;

  12.海外仓项目的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以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若为合作需提供合作方购买或租赁付款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

  13.海外仓ERP、WMS系统应用开发合同、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

  14.申报企业或其合作方相关通关、报税、法务等合作协议或备案资料;

  15.介绍海外仓项目的视频(此项只需在网上申报时提供电子版),内容包括海外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四、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申报单位登录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czbt.czt.gd.gov.cn/#/home),按照附件6《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项目申报使用手册》的相关指引进行注册。

  2.完成注册登录后,搜索选择“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事项)”进行项目申报。

  3.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7日24时,请于截止时间前在线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材料如有表格的,请一并上传Excel版)。

  4.请申报单位认真对照项目受理条件、支持时间等内容核对确认需申报的资金项目类别,因报错项目或重复报送项目导致评审不通过的,责任由申报单位自负。

  (二)递交纸质资料

  申报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将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胶装成册)于2023年8月8日下午下班前报送至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镇街联系人见附件7)。申报材料需按附件顺序对应排列,自制目录和页码,并用硬皮纸作封面按照装订标准胶装成册。

  (三)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完成在线初审,填报初审汇总表(一式一份,见附件8)后连同初审通过的纸质申报材料于2023年8月9日下午下班前报至中山市商务局电商科。

  五、其他事项

  (一)已获得商务领域省级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纳入本项目入库范围,省级资金原则上不与市级资金重复支持。同一申报单位如申报不同类别的项目,应分别提交对应的申报材料。

  (二)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指引详见:https://www.zhongshaneport.com/info/2164.zhtml,企业完成中山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客户端安装步骤即视为完成平台备案。

  (三)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纸质材料与电子版材料内容保持一致。涉及外文材料的,需提供中文翻译或中文标注,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保持一致,如因翻译问题导致无法审核的视为申报无效。对于无法取得的材料,不得伪造(一经查实将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可对无法取得的原因附上相关说明或其它证明材料。企业法人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先确认材料是否合规、完整和清晰,并在《项目申请表》承诺栏签名盖章后方可提交。

  (四)申报对象存在以下情况不予支持:1.近三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2.申报主体存在欠缴财政资金的情况(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3.申报主体正在接受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

  特此通知。


  附件:1.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报书

  2-1.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请表(园区、企业)

  2-2.2024年跨境电商示范省建设项目申请表(海外仓)

  3.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

   4.《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指引

  5. 企业开具完税证明指引   

  6.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项目申报使用手册

  7.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8.初审汇总表(由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填写)


  中山市商务局  

  2023年7月24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电商科 李凝、谢嘉慧,电话:89892287、89892285;邮箱:dsk@zsboc.gov.cn)


附件下载: 附件1-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