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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文号:中商务建字〔2023〕105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01 分享: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引导二手车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销售企业等经营主体应按规定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办理备案,如实在系统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场地面积、企业规模等信息。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销售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要求经营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市场内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完善二手车交易服务流程。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在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时,应当认真核对交易双方当事人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等,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营活动,核对内容包括:卖方身份证明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一致;交易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记载的一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是否有效等。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第六条,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档案,交易档案应当包括交易双方身份证明、交易合同、交易发票等。鼓励二手车交易档案电子化。

  二手车买卖双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二手车交易手续、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等业务,代理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委托代理人办理二手车交易手续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采用拍摄照片、视频通话等方式核验买卖双方身份(特别系原车主身份信息,确保交易为双方真实意愿),核验过程留存音视频并纳入交易档案。

  三、加强二手车交易信息报送

  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销售企业等经营主体应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交易信息,按规定逐车、实时、准确将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通讯方式、交易车辆信息、交易时间等信息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时填报月报、年报。各镇街商务部门要督促已备案的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及时报送相关经营交易信息。

  特此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