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利用国际市场资源做大做强,高质量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现根据《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细则》(中商务合字〔2023〕5号),开展2024年资金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
(二)依法诚信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近3年无违反境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商务部门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
(三)对外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正常运营,按规定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企业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对外投资项目。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严格按照境外投资合作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且中方累计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对外投资项目,给予以下2个项目的支持:
1.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只能享受1次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支持。
2.统保平台项下保险费用。对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每个境外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二)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对参加由市商务局组织或经市商务局备案的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出访人员的往返机票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单位每次活动获得补助的人数不超过2人,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机票费以经济舱机票费为支持标准。
三、支持时间
所有项目费用支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其中:经贸活动实际出访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投保海外投资项目保险应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保单出具手续,取得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项目不得重复投保。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于4月20日前通过粤财扶助-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czbt.czt.gd.gov.cn/#/home)完成在线申报,并将纸质资料(一式一份,胶装成册)提交至所在镇街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注:必须同时提交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否则申报无效)。
(二)镇街初审。请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网上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5),连同企业的纸质申报资料,于4月25前报送至我局,同时将企业申请表格(附件4)和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5)电子版打包发至联系人粤政易。
五、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近两年内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及虚开发票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
(四)同一项目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的。
(五)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
对商务局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应在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附件: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说明
2.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申请材料清单
3.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材料说明
4.企业申请表格
5.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6.《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询指引
中山市商务局
2024年3月29日
(联系人:外经科饶志刚;电话:89892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