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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的通知

        文号:中山商务规字〔2024〕3号、中山商务展字〔2024〕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6-13 分享:

  【图  解】《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文字解读】《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中山市商务局

  2024年6月5日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提高会展业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水平;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展览、开拓市场,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设立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山市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组织资金申报和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监控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绩效目标: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支持我市企业举办展览项目,打造本地会展品牌;鼓励企业抱团参加境内展览,开拓国内市场。


  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扶持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第六条 扶持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举办展览项目

  本项包括“首次举办的贸易类展览”“持续举办的贸易类展览”和“消费类展览”三类,每个单位在本项下年度累计可获得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首次举办的贸易类展览(即展览面向专业观众,不包括以个体消费为主的展览)

  在中山市内首次举办,结合新能源、生物医药与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装备制造、光电光学、灯饰照明、中山美居、现代农业与食品、现代时尚产业等中山特色产业,展览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展期不少于3天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展览项目给予以下三种支持。

  (1)场馆租赁费用扶持

  按实付场馆租金的30%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搭建中山品牌专区扶持

  中山品牌专区内我市企业不少于10家,组成企业主要为该行业的代表企业、规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优质产品推荐目录企业等相关企业,专区总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引进展览项目扶持

  若该项目为新引进的国际性、全国性展览,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我市展览公司承办,展览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展期不少于3天、外地参展商数量不少于30%,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展览项目,另给予举办单位最高不超过40万元扶持。

  2.持续举办的贸易类展览(即展览面向专业观众,不包括以个体消费为主的展览)

  对在中山市内非首年举办,展览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展期不少于3天,外地参展商数量占比不少于30%,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展览项目给予以下三种支持。每年在我市举办两届及以上的,只扶持其中一届,以办展单位自主申报为准。

  (1)场馆租赁费用扶持

  按实付场馆租金的15%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按数字化转型扶持

  对在展会期间运用5G、VR/AR、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打造线上展会平台,开展云推广、云对接、云洽谈等活动推进展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且线上展会展期不少于3天、线上成交额不低于总成交额20%的展会,按线上展会平台投入成本的3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搭建中山品牌专区扶持

  中山品牌专区内我市企业不少于15家,组成企业主要为该行业的代表企业、规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优质产品推荐目录企业等相关企业,专区总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且中山品牌专区总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消费类展览(即展览面向消费者,不包括以专业观众为主的展览,汽车类展览除外)

  对于在中山市内举办的,结合电子信息、中山美居、年货、现代农业与食品等中山特色产业,展览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展期不少于3天、入场观众数不少于10000人次、总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展览项目给予场馆租赁费用扶持,按实付场馆租金的20%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在我市举办两届及以上的,只扶持其中一届,以办展单位自主申报为准。

  (二)引育办展企业

  本项包括“办展企业落户扶持”和“办展企业成长扶持”两类,落户扶持及成长扶持不可同时申报。

  1.办展企业落户扶持

  对在中山新设立(含迁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首个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并结合中山产业集群特色在中山举办产业展览会的,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

  2.办展企业成长扶持

  在中山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在支持年度在我市举办展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营收增长15%以上的,按企业在本市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量的2%,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三)参加境内展览

  1.对参展企业给予扶持

  对参加由市商务局(含市贸促会)或本市组展单位(含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组织的市外境内展览(广交会除外)的参展企业予以扶持。其中:由本市组展单位组织展览的中山参展企业数量须不少于15家,企业展位须有统一的中山区域宣传标识。

  (1)展位费扶持。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30%给予参展企业扶持。每家参展企业每个展览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每家参展企业年度可获扶持的展览数量不超过2个,同一展览支持年度内举办多届的,只支持其中一届。

  (2)特装费扶持(仅适用由市商务局(含市贸促会)组织的展览项目)。按参展企业实际支付特装布展费用的30%予以扶持,扶持标准不高于500元/平方米,每家参展企业每个展览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

  2.对组展单位给予扶持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项目,组织不少于10家中山企业,以统一搭建打造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中山专区”,展区须有整体搭建及中山区域宣传标识,且中山展区企业总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按不高于2000元/家的扶持标准给予组展单位支持,同一展览支持年度内举办多届的,只支持其中一届,单个展览项目组展单位奖励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  相关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最终补助金额受资金预算总额控制。实际支持金额将根据资金申报情况及当年财政资金实际下达情况按比例进行调剂,最高支持比例不超过上述标准。

  第八条 市商务局向社会公开发布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镇街商务部门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条 市商务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扶持资金分配计划,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重新审核。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分配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扶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近两年内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及虚开发票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

  (四)同一项目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的。

  (五)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专项资金,责令相关单位限期退还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3-5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国际性展览是指国外(含海外)参展商面积不少于整个展览会面积20%的展览项目。如果只有国内与台、港、澳参展商的展览会,则不能算国际展览会。

  (二)国家级行业协会是指在国家相关机关登记备案,且为3A及以上级别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政策覆盖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