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解】中山市商务局家政服务业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制度(试行)
【文字解读】中山市商务局家政服务业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326号)、《中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完善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工作方案〉的函》(中山信用办〔2022〕11号),以及《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商务局对我市区域内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商务局每年第一季度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及依法成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或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地方标准《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DB44/T 2265-2021)对家政服务市场主体作出的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我市区域内家政服务市场主体进行综合评价,分别认定属于A、B、C、D等4个信用监管类别。信用监管类别仅作为本年度对家政服务市场主体实施精准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不对外发布。
第四条 信用监管类别认定标准:
A类(诚实守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优-,或者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AAA、AAAA。
B类(信用较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良+、良、良-,或者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A、AA。
C类(一般失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中+、中、中-,或者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
D类(严重失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差。
第五条 对各信用监管类别家政服务市场主体分别实施以下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于信用监管类别A类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对于信用监管类别B类市场主体,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
(三)对于信用监管类别C类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对于信用监管类别D类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清单,依法依规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在专项治理中列为重点整治对象。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25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家政服务业信用监管类别及差异化监管措施一览表
附件2:《中山市商务局家政服务业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制度(试行)》解读
附件1
附件2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安排,结合商务工作实际,我局制定印发了《中山市商务局家政服务业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的监督管理。重点监管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未按要求接受并协调处理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未按要求通过商务部家政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书面签订家庭服务合同,或者签订的家庭服务合同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不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机构存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推广随机抽查监管方式,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对随机抽查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规定,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我局已将家政服务业监管事项纳入《中山市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2021年开始,我局积极探索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和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在全省商务系统以及全市行业监管领域率先推出“免予行政检查和减少行政检查频次两清单(试行)”,自当年12月1日起实施,期限为3年。今年11月底,“两清单”实施期限已届满。
二、主要内容
《制度》共六条。
第一条主要交代制定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制度》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全部家政服务机构。
第三条规定了家政服务业信用监管分类、评定时间等。即每年第一季度我局将纳入执法检查对象库的家政服务机构分为A、B、C、D等4个信用监管类别。同时规定信用监管类别仅作为本年度对家政服务市场主体实施精准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不对外发布。
第四条规定了信用监管类别的认定标准。即A类(诚实守信)认定标准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优-,或者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AAA、AAAA;B类(信用较好)认定标准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良+、良、良-,或者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A、AA;C类(一般失信)认定标准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中+、中、中-,或者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D类(严重失信)认定标准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差。
特别说明:评定信用监管类别时坚持“就高原则”。即符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中的任何1个条件,即就高认定属于对应信用监管类别。比如,某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或优-,但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A”以下,则就高认定其信用监管类别为A类。
第五条规定了差异化监管措施。即对于信用监管类别A类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监管类别B类市场主体,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于信用监管类别C类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监管类别D类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清单,依法依规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在专项治理中列为重点整治对象。
第六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