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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细则》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11-22 分享: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细则》解读

(中山市商务局)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细则》,于 2019  12  25 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 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国际市场资源做大做强,推进我市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总部经济发展,在全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助推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发展空间。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对境外投资合作项目进行支持。为规范专项资金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文包括总则、支持对象和标准、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附则等五个部分。

  (一)支持项目

  包括: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展示展销中心、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境外投资合作公共服务项目等。

  (二)项目条件

  1、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境外项目中方累计实际投资额不低 50 美元;属并购项目的,项目已完成交割手续,申报主体(或其境外子公司)为并购项目完成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

  2、境外展示展销中心。境外展示展销中心中方累计实际投资额不低于 50 万美元,建设面积不低于 2000 平方米,进驻的中山企业不少于 20 家,且进驻的中山企业数量和展示面积均不少于境外展示展销中心企业数量和展示面积的 30%

  3、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工程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 万美元。

  4、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相关境外投资合作活动由市商务局组织或经市商务局备案。

  5、境外投资合作公共服务项目。经市商务局按采购程序定。

  (三)支持标准

  1、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对企业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所发生的前期专业服务费用给予30%的支持;对并购境外专业厂家、品牌、技术和营销网络的并购费用给予5%的支持;对统保平台项下的保险及担保费用给予 30%的支持;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回国内的境外所得产生的成本支出给予80%的支持;每个境外项目当年度获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境外展示展销中心。对投资建设境外展销平台所发生的

  前期专业服务费用给予 50%的支持;对统保平台项下保险及担保 费用给予 30%的支持;对境外展销平台建设运营费用等给予 20%

  的支持;每个境外展销平台当年度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省商务厅认定重点培育的境外展示展销中心,给予一次性50 万元的支持。对抱团进驻境外展示展销中心的企业,对其场租、装修、运输、仓储等费用,给予 30%的支持,每家进 驻企业当年度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对外承包工程。对企业为承接、实施、运营境外工程项目所发生的前期专业服务费用给予 50%的支持;对统保平台项下 保险及担保费用给予30%的支持;每个境外工程项目当年度获得 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在境外成立承包工程子公司的, 按照一般境外投资项目的支持条款执行。

  4、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对参加由市商务局组织或经市 商务局备案的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的企业或社会团体的出访人员费用给予 50%的支持,每个单位每次活动支持金额不超过 万元。机票费以经济舱机票费为支持标准,其他费用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标准支持。

  5、境外投资合作公共服务项目。对市商务局按采购程序确定,为市内企业提供境外投资合作相关服务的企业或社会团体给予支持,每个服务供应企业或社会团体当年度获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的工作流程

  主要流程包括: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资金申报单位报送 申报材料、镇区商务部门初审、市商务局进行项目审核(可组织 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社会公示、报市政府审定、办理 资金拨付手续等。

  三、其他重点内容

  资金具体支持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