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商投资奖励项目)实施细则》解读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商投资奖励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9年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78号)要求,我市印发了《中山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府〔2018〕94号),并设立了“外商投资奖励项目”专项资金作为配套扶持资金,纳入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归口管理。为加强资金的管理,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商投资奖励项目)实施细则》(送审稿)。
政策的制定将有效提高我市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竞争力,加快我市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步伐,吸引更多的优质外商投资企业落户中山,推动更多现营外资投资企业扎根壮大,推动我市更加积极主动地融入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城市群建设,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的总体框架分为总则、奖励对象范围标准、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附则等5个章节,共18条具体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扶持对象为以下之一:
1.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2. 现营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境外融资回投或增资(含利润转增资),且回投及增资资本金纳入我市年实际利用外资统计的。
(二)项目资金奖励范围及标准
1.对2018年至2020年(自然年,下同)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1000万美元(含1000 万美元,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业〈含商业综合体〉、金融业、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按照其已投入项目建设或经营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2.对世界500 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投资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实际外资金额超1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奖励。
3.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3000 万元的新设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照项目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
三、其他重点内容
项目资金总额超出项目预算金额的,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调剂补足,或列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