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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解读

信息来源:广东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20-08-05 分享:

  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省政府办公厅于7月21日印发出台《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粤府办〔2020〕15号,下称《措施》),现就政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利用外资工作,连续出台了含金量高、扶持力度大的“外资十条”及其修订版等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7年-2019年,我省实际利用外资持续稳定增长,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2019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对促进利用外资工作再次作出重要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9〕23号文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外资工作,增强外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我省吸收利用外资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省商务厅牵头会同各部门针对当前利用外资的新形势、新问题,在调研和征求吸纳各地、各部门,以及部分在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并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出台。

  二、主要政策内容

  《措施》立足稳定外资规模、提升外资质量,在制定过程中把握了四个重点:一是贯彻国发〔2019〕23号文,对有关措施和要求予以呼应;二是围绕广东实际和特色,突出粤港澳大湾区、自贸试验区、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外资大项目、总部经济发展等要素;三是保持政策延续性,强调对已出台政策的执行力度,继续深入落实“外资十条”,在财政、用地、科创、金融等方面持续加强外商投资要素保障;四是加强外商投资国民待遇保障,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放宽市场准入举措,以内外资一致原则为抓手推进投资营商环境建设。《措施》从4个方面提出了12条针对性较强的举措,包括:

  (一)第一部分“进一步扩大开放”,提出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加快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等2项措施。

  (二)第二部分“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提出创新投资促进方式、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支持保障、支持外资总部型企业发展和强化平台引资作用等4项措施。

  (三)第三部分“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提出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外资领域审批监管等4项措施。

  (四)第三部分“营造支持外资企业稳定发展良好环境”,提出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发展等2项措施。

  三、政策条款解读

  (一)关于第1条“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

  1.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准入;对负面清单以内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入管理。

  2.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放宽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

  根据《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第(十九)汽车制造业第234、237条规定,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包括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研发。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第8条规定,取消商务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

  3.支持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的外方按规定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

  目前,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事项系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有关规定执行。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试点工作。

   4.取消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对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和从业年限的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43号)已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订,删除了“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以及“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等限制性规定。外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已享受国民待遇。

   (二)关于第2条“加快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

  5.支持外资企业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有关规定,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1)近一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2)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6.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本质为外国投资者参与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一般模式为外国投资者参与在境内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通过境内再投资的方式开展股权投资。

  目前,QFLP在登记和资金汇兑环节已无政策障碍。2015年试点实行资本金意愿结汇后,QFLP试点结汇额度已无需经外汇局批准。在具体操作上,商务、工商和外汇管理部门过去一直将QFLP视同普通FDI企业,包括:基金募集形式限于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或外资审批(公司制),需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无论是否寻找到具体的境内再投资项目,均可在设立FDI企业后直接汇入资本金。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积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争取优化QFLP管理相关事宜,拟在简化外汇登记、便利资金跨境汇兑、扩大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拓宽基金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试行比FDI更宽松的QFLP管理模式。

  7.允许外资企业在所属外管机构辖内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2020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八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举措,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在所属外汇分局辖区任一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登记手续,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清算汇出“一站式”服务,有效降低企业“脚底成本”。

   8.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允许外资企业按净资产2倍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开展跨境融资。

  2020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八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举措,取消外债逐笔登记,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如:我省某市A公司试点前共办理45笔外债登记业务,每次都需往返100多公里到该市外汇局办理。试点落地后,该公司办理一次性外债签约登记2亿元人民币,目前已提款人民币近2500万元,往后该公司可以在2亿元额度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无需再往返该市外汇局。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法人(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根据实际融资需求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

  (1)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并已经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

  (2)近三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3)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除外。

  9.允许外资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

  2020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八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举措,同意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非金融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管理模式。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10.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2020年5月,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出台了《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明确支持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目前,跨国企业可参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相关规定,依托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立足企业实际需求,对标国际,积极向总局争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余缺调剂和归集,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

  (三)关于第3条“创新投资促进工作方式”。

  11.将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适用范畴扩大到在粤有重大投资项目或意向的跨国公司。鼓励各地建立市级层面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

  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我省建立了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工作联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直通车机制搭建了省领导与直通车机制联系企业高层直接交流沟通的“绿色通道”,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在我省投资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促进企业更好在粤发展。目前,直通车企业共50家,为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主要来源于欧美日韩等发达经济体,行业涉及电气设备、半导体和电子元件、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能源、化工等制造业,以及科技服务、零售、物流、金融等服务业。下一步,省商务厅将积极推动在粤有重大投资项目或意向的跨国公司,参照直通车企业跟进服务,支持和鼓励各地按照实际建立市级直通车服务机制。

   12.持续探索与相关国家(地区)建立招商引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推介和招商机制。

  我省将充分发挥驻外经贸机构、海外商协会、华侨华人等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利用友城和领馆等渠道,进一步密切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沟通合作,积极赴境外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同时,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要求,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联合推介粤港澳大湾区,充分宣传粤港澳综合优势和领先的国际化投资营商环境,加深粤港澳三地和国际社会对大湾区建设的理解,吸引和推动港澳和国内外企业、人才到广东投资兴业、加强合作,积极参与大湾区建设。

  13.大力推行网络招商、视频招商、线上推介、网上签约,完善“永不落幕”线上招商平台。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和广东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情况,我省将持续探索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组织举办各类线上招商推介会,推动和支持有关地市、园区开展网上招商签约活动,促成投资项目落地。同时,进一步完善各类线上招商平台建设,推行线上招商工作常态化。

  14.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展会平台对接参展跨国公司。

  我省将利用跨国公司高层出席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展会机会,引导企业高层到访广东,并通过安排高层会见、对接洽谈等活动,开展对接交流。同时,主动对接参展跨国公司,在展会期间组织召开投资推介会、政策宣讲会等,推介我省重点发展领域和发展机遇,增强企业对粤投资兴趣及信心。支持地市、园区、行业商协会在展会期间通过拜访企业、举行专题招商活动等开展精准招商。

  15.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专业化招商机构,采取更灵活方式对招商团队及其成员予以激励。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提出,“各地可根据当地招商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激励政策,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我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市场化招商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招商”,对招商团队及有关成员实施更大力度、更灵活的奖励措施。

  16.发挥全省驻海外经贸办事机构作用,做好投资需求对接及项目转化落地工作。

  目前,省政府已分别在德国、美国、马来西亚等国设立驻欧洲(慕尼黑)、北美(洛杉矶)、东南亚(吉隆坡)经贸办事处。下一步,办事处将积极发挥“窗口、桥梁、辐射、服务”作用,做好境内外项目的收集、整理、筛选、开发工作,为意向项目业主做好协调,积极推动项目落地。同时,省贸促会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驻境外经贸代表处的网络布局,充分发挥已成立的25家驻境外经贸代表处驻外招商、就近服务的优势,加强引资引智引技工作的创新,联合所在国(地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实现招商推广专业化、流程化和本地化,并按照来粤投资意向需求,有针对性的联系意向地市,协调安排投资考察,协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促进项目落地。

  (四)关于第4条“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支持保障”。

  17.落实好省财政对重大外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年实际外资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等按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规定,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如:某电子制造企业2020年3月设立,当年实际外资为6000万美元;2021年实际外资为3000万美元;2022年实际外资为1亿美元,其中外方股东借款为2000万美元。假定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按最低2%的奖励比例,该企业2020年可获奖励资金为840万元(6000*7*0.02),2021年为0元(未达到奖励标准),2022年为1120万元[(10000-2000)*7*0.02]。

  18.建立完善省、市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将符合条件的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按程序纳入省重大外资项目专班协调,由省政府协调统筹用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事项,涉及国家部委协调事项的,及时报请国家部委支持解决。

  省、市商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统筹重大外资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对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的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省专班按程序进行筛选审议,符合条件的纳入专班协调,建立工作台账,在利用外资联席会议机制下由省级层面统筹协调项目用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事项。涉及国家部委协调事项的,经省利用外资联席会议机制有关单位研究,及时报请国家部委支持解决。

  19.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实施“一企业一专员”“一项目一方案”精细化管理。

  省、市商务(投资促进)部门牵头建立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储备库。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对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和诉求建议进行深入摸查,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应对工作方案的模式,建立项目台账,列明基本情况、企业需求、当前已实施或计划实施的措施方案,以及需要国家和省协调支持的事项等要素,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建立挂点联系服务机制,安排专门人员服务保障相关项目。

  20.落实好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改革措施,实现符合条件的外资制造业大项目交地即可开工。

  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标准厂房等项目,在项目用地出让方案公示前,市、县人民政府可组织相关单位先行编制该用地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后,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一部分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按程序实施公开出让。外商投资者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后,即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出让时已确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工建设,无需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五)支持外资总部型企业发展。

  21.加快出台鼓励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完善在广东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的认定标准,经认定的外资总部型企业在跨境资金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人员出入境和停居留、员工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一揽子便利化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商务厅牵头对2004年出台的《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粤外经贸厅字〔2004〕13号)进行修订,拟进一步放宽或取消投资者资质、实际入资规模、分支机构数量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门槛更低、认定更便利,对认定的材料和示例更加细化和明晰,并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总部型企业用钱、用人等方面研究提出了一系列便利化措施。目前,《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稿正在省商务厅网站上进行第二轮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下一步按计划完成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后出台实施。

  22.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外资总部型企业,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鼓励各地出台支持外资总部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

  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规定,奖励对象系经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如:某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在广州市成立,2020年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2020年对省级财政贡献为8500万元,2021年首次超过1亿元、达1.3亿元,2022年为1.2亿元。则该企业2021年符合奖励标准,可获得省财政奖励资金3900万元(13000×30%)。2022年因非首次超亿元,省财政不再安排奖励。

  (六)关于第6条“强化平台引资作用”。

  23.全面落实《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探索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根据《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规定,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自贸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广州市南沙区已在全国率先开展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目前,省市场监管局已围绕商事登记由行政许可改为行政确认,支持深圳市进行地方立法,探索建立现代化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及相关监管等配套制度,推动粤港澳三地规则对接。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将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以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开展经营。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对涉企经营许可进行分类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对不涉及调整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将改革范围从自贸试验区扩大到全省。

  24.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规定,“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我省将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国际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依法登记注册。

   25.探索完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制度,推进全功能型跨境资金池业务。

  2019年4月,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上海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批复》。广州分行参照人行上海总部制定的自由贸易账户相关政策,于当年9月出台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横琴片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功能型跨境资金池基于FT账户体系,境外主办企业与区内成员企业之间,或区内主办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可自行选择币种进行资金归集。有关要求如下:

  (1)开展全功能型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集团应至少包含三家或以上的境内外生产及经营型成员企业(被列为出口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内以及货物贸易外汇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除外),并能够提交完整年度的真实的财务会计报表。

  (2)境外主办企业或区内主办企业与境内区外成员企业之间应以人民币进行资金归集,人民币资金“二线”归集遵循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双向上限管理模式,即: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为1。

  (3)参与全功能型资金池跨境资金归集的应为企业产生自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外部融资产生的现金流暂不得参与归集。

  (4)参池成员企业与其他跨境资金池不重合。

  26.继续推动新一批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至广东自贸试验区。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关于“将下放至地级以上市的省级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实施”的要求,省商务厅(自贸办)会同省有关单位开展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工作。2020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下一步,省商务厅将按照会议精神,扎实推进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工作,并将结合省级权责清单事项压减工作,抓紧梳理新一批下放事项。

  27.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率先在省内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制推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我省将支持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相关改革试点,充分发挥开放型平台辐射带动作用。

  28.完善省级经济开发区运行监测体系,提升利用外资指标权重,鼓励采用“一企一策”方式强化产业链招商。

  2019年,省商务厅印发《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质量发展监测体系》,并同步组织开展运行监测工作,指导经济开发区对照全省水平认清优劣、找准差距、助推发展。为全面评估省级经济开发区在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生态、质量效率等方面的发展水平,省商务厅将进一步修订监测体系,提升利用外资等指标权重,不断推进我省经济开发区开放创新。

  29.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向国家级经开区下放更多经济管理权限。

  我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加大向国家级经开区赋权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市按照“权责一致、能放皆放”的原则,下放项目、用地、规划等管理权限,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深化“放管服”改革。

  30.支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

  2018年6月,广州开发区获批成为我省首个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根据省委深改委《广州高新区(黄埔区)建设广东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要求,目前已在行政审批服务、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方面试点开展多项营商环境创新改革举措。下一步,我省将持续推动广州经开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探索,在企业投资建设及项目审批、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领域先行先试,支持其争创国家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进一步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七)关于第7条“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31.深入开展《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对外开放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民法典》以及相关对外开放法律法规系列宣讲活动,提高基层和外资企业对法律法规的知晓面。进一步加大对基层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其精准把握法律法规的能力。

  32.推动加快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地方立法,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处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优化我省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省商务厅牵头开展了《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起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已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条例》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关注的主要问题,从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角度进行立法,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处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突出广东的重点,让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对来粤投资经营感到放心。下一步,省商务厅将在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等部门支持下,会同省有关部门推动《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推动《条例》尽快颁布实施。

  33.各地要抓紧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高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

  为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按照国务院和我省相关工作部署,各地市应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都要坚决予以废止或修改。同时,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提高政策可预见性和透明度。

  34.深入贯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优化登记注册业务流程。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0〕240号)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接收初始、变更、注销报告信息,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进企业登记系统改造,优化登记注册业务流程,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做好保障。

  35.强化对全省外商投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应当对外公布”。我省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省市县三级纵向联络机制的作用,强化对全省外商投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同时通过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横向合作,推动协调解决外商投诉反映的政策性、制度性问题,进一步优化处理方式,提升协调处理效果。

  (八)关于第8条“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

  36.统筹安排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根据《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有关规定,鼓励在广东设立的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符合条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按不同层级,给予每项标准最高50万元的资助。

  37.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省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过程中,将充分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及时向外资企业公开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免费公开强制性标准和非涉密推荐性地方标准文本。支持外资企业开展国际、国外标准翻译和标准解读工作。

  38.鼓励外资企业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我省支持和鼓励外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或联合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企业标准,并免费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39.支持外资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国籍员工申请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下称《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栏目,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后,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后申请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40.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所需材料。

  我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平台上线后,将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所需材料,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具体包括:一是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实现供应商“零接触”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推广电子投标、履约保函应用,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二是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实行供应商“一站式”注册登记,全省共享互认;三是与数字政府可信电子证照系统、社会信用公共平台对接、实现企业工商信息、社保信息、诚信信息、资质证书等数据的互享互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无需单独提供相关资质材料。

  (九)关于第9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41.加大对涉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重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我省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知识产权,加大对涉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布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充分利用省内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为企业提供相关领域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维权等服务。支持行业协商协会等主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组织进驻广交会等重点展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2.推动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省内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43.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可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汇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项下外汇支出,境内机构可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等交易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其中,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外汇支出业务需提供税务备案表。

  (十)关于第10条“规范外资领域审批监管”。

  44.深入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推进信息共享,简化报件审批材料。

  《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19〕43号)已提出“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改革举措,改革范围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扩大到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单独选址项目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同时,实行“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原则上将同一阶段的多个测绘事项整合,整合后一个测绘事项原则上由一家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并依法依规共享各阶段测绘成果,满足规划用地相关业务审批的需要。业务间标的物的界址、界线没有变化的,直接沿用前阶段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测绘。

   45.科学合理设定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执法检查频次,推行“综合查一次”等检查制度,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

  (1)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2)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要求,严格落实分类监管。对重点排污单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抽查5%,县级每季度至少抽查25%。对一般排污单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按照1:5进行抽查;县级至少按照1:10进行抽查。对特殊监管对象,适度调整抽查比例,具体包括: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的企业,适度提高抽查比例,执行深度监管;对投诉举报少、环境违法情节轻微、环境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适度减少抽查比例,执行常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日常环境管理;对近一年内零投诉且无环境违法记录的放心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执行侧重监管,指导帮扶企业解决遇到的环境治理问题。

  (3)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粤应急规〔2019〕1号)有关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根据省内外资企业风险等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经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越低监督检查频次越少。

  (4)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我省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

   (十一)关于第11条“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

  46.推动加快制定《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年3月,省发展改革委已委托有关专家团队协助起草《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国家、兄弟省份已经出台的营商环境条例作了认真研究,总结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并赴省内有关地市开展了立法调研。我省《条例》将立足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吸收兄弟省份立法经验,同时充分体现广东特色。

  47.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外资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作为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需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及《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出台的政策措施没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内容。特别是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行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措施中,注重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中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有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或者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等内容,从而保障外资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48.进一步提高外籍人才来粤工作便利度,支持在深圳等地试点放宽对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和专业技能人才停居留限制。

  (1)《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粤府〔2018〕96号)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地区总部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外资或港澳台资研发机构的高层次研发人员发放人才优粤卡。持卡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在户籍办理、安居保障、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停居留和出入境、工商登记、金融服务、交通服务、就业服务等14个方面享受“一卡通”优惠便利服务。优粤卡A卡持有人可在医疗便利、交通便利、特设岗位聘用等方面,享受如优先安排病房、乘飞机高铁走优先通道、驾车不受地市限行政策影响、对未取得港澳出入内地商务车牌的港澳和外籍人才可申办一副牌证。

  (2)根据《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粤外专发〔2017〕5号),为外国高端人才办理工作许可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采用“承诺制”和“容缺受理”便利措施,其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可采用承诺制,缩短办证时间(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可给予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对已获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其外籍团队成员及科研助手可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3)根据《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8〕2号),优化人才签证制度,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确认函》的审核、签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国高端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签证最短可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外籍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直接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最高10年、每次停留时间最高180日的R字签证,上述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办理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驻外签证机关办理人才签证,免收签证费和急件费;对需紧急入境但未能在我国驻外签证机关办理R字签证的外籍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直接在我省口岸签证机关申请R字临时签证入境(30日以内),入境后如需延长停留时间按规定办理。

   49.持续抓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各项改革措施,探索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广州、深圳市开展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通关时效、降低合规成本。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省政府于2019年印发了《广东省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粤府函〔2019〕31号),从规范和降低口岸收费、提高口岸通关服务水平、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以及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口岸通关管理模式改革创新等方面出台了32条措施。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根据海关总署部署,我省在广州、深圳市开展了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推出了进一步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口岸通关“提前申报”通关改革等多项改革创新举措,也形成了我省的典型经验做法。下一步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各地、各部门持续贯彻实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各项改革措施,探索推广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持续巩固口岸整体通关时间,进一步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和优化通关作业环节,促进提升作业效率。

   50.加强营商环境评价,完善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机制。

  《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粤办发〔2018〕27号)明确提出,开展我省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每年发布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报告。2019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按照世界银行方法论,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了全省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目前,试评价的基础工作已完成,下一步将持续推动有关工作。

  (十二)关于第12条“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发展”。

  51.用好省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6号)、《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易贷业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商务资字〔2020〕9号)规定,省政府设立加工贸易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承办银行向加工贸易企业发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贷款。承办银行对上年度加工贸易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发放“加易贷”贷款,原则上不应要求企业提供抵质押和担保措施。申请“加易贷”贷款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工商注册地在广东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上年度有加工贸易进出口实绩;三是信用资质能通过承办银行相关审核。纯贸易型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加工贸易企业名单由省商务厅向承办银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并适时更新。

  52.通过设备奖励等方式支持外资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按规定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2021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选项目库的通知》,省级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设备奖励等方式支持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以及工业强基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奖励方式是对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珠三角地区(按“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分类,包括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粤东西北地区(按“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分类,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省财政技术改造资金分别按珠三角地区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20%、粤东西北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30%进行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53.支持外资企业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强内销渠道建设、精准对接消费需求,强化内销融资信贷扶持。

  我省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抓紧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出台广东省支持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的针对性配套措施,支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着力帮扶包括相关外资企业在内的外贸企业渡过难关,提振企业扎根广东发展的预期和信心。

  54.保障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助企纾困相关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实施一系列惠企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有关普惠性政策。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不公平现象,外资企业可向相应主管部门或通过各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解决。

   55.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指导协助重点外资企业(项目)办理外籍员工来粤邀请及“快捷通道”手续。

  根据《关于落实我省与境外国家适用“快捷通道”机制包机(航班)来粤实施工作指引》规定,与我国建立“快捷通道”机制的国家包机(航班)来粤从事重要商务、物流、生产和技术服务等领域必要、紧缺人员,重要产业链和高新科技项目复工复产人员,在入境前72小时内在所在国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并取得阴性结果证明,入境后在指定地点集中隔离1至2天内再次接受我方核酸检测及血清抗体检测,如结果均为阴性,暂不实施14天集中隔离,由目的地所在地指挥办将上述人员从集中隔离点接至工作地点或居住点。我省将严格履行防控主体责任,在落实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同时,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保持与相关国家的产业链、供应链畅通,保障各类经贸活动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