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培育,助推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粤发〔2021〕11号)《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粤府办〔2020〕15号)等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商务厅修订出台《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下称《办法》)。现就政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总部经济,《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粤发〔2021〕11号)明确提出“支持境外公司在省内设立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并要求“每年新增境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10家以上”。2020年出台的《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粤府办〔2020〕15号)也要求:加快出台鼓励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完善在广东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的认定标准。
2004年3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商务厅印发实施《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粤外经贸厅字〔2004〕13号),吸引了一批知名外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总部型企业),为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和我省对外开放环境、格局和水平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陆续出台或修订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政策文件,通过制定与新的开放形势相适应的、与国际相接轨的认定标准和强有力的扶持措施,吸引了一大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落户,总部数量快速增长,总部产业带动效应逐步显现。2004年印发的《办法》,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认定标准和方式的相对滞后,与跨国公司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不相匹配,使我省对总部型企业落户的吸引力有所弱化,部分地市虽然从本地实际出发,出台了认定和扶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政策措施,但有关认定标准不一、差异性较大,不利于集聚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落户。从省级层面来看,按不同标准评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差不齐,难以准确掌握全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具体情况,影响了后续扶持性政策措施的顺利执行和落地。
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利用外资新情况、新问题,在征求吸纳各地、各部门以及部分在粤跨国公司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新的《办法》。
二、主要政策内容
本次修订,重点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标准进行规范和统一,并结合实际新提出部分原则性的扶持措施。共13条:
第1条为目的和依据,主要依据为《外商投资法》、国发23号文和《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外资十条修订版、稳外资十二条等文件。主要目的为加快总部经济培育,吸引更多跨国公司来粤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支持其在粤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助推广东贸易高质量发展,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
第2条为定义,主要内容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定义,明确将承担部分地区总部功能的总部型机构视同地区总部管理。
第3条为管理服务部门,主要内容为建立我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对总部型企业进行认定、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分工。
第4条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申报条件,主要内容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具体认定标准。
第5条为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申报条件,主要内容为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的具体认定标准。
第6条申报企业义务,主要内容为两类型地区总部申报者需履行的义务。
第7条为认定程序,企业可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省商务厅定期组织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复核,经征求联席会议相关职能单位意见后公示并认定;
第8条为财政奖励,主要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按《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等有关规定申报财政奖励;
第9条为投资贸易便利,主要内容为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服务机制、科技研发、外汇管理、税务服务、通关便利等方面可以享受的支持措施和待遇;
第10条为人才服务和员工培训,主要内容为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等人才纳为人才“优粤卡”服务对象,持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享受当地居民待遇,以及为其关联企业员工提供关键技能培训服务等方面可以享受的支持措施;
第11条为出入境和工作许可,主要内容为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聘请的外籍工作人员、外籍高层次人才、邀请入境的外籍人员等在出入境和工作许可方面可以享受的支持措施;
第12条为外籍员工及家属停居留,主要内容为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工作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其家属出入境、停居留、子女入学等方面可以享受的支持措施;
第13条为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明确了实施单位、期限等事项。
三、重点条款解读
(一)关于第2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定义。明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指境外跨国公司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形式在我省设立的,通过投资、授权等方式,承担跨区域(含国家或地区)若干家企业资金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物流、结算、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法人机构;二是境外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承担部分地区总部功能的总部型机构视同地区总部管理。
(二)关于第3条管理服务部门。省级层面将建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日常工作由省商务厅承担,成员由省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等有关部门职能处室组成。省商务厅将定期组织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对获认定企业授牌,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重点跟踪联系机制,及时了解企业遇到的困难和诉求,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推动解决,并适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提供管理和服务便利。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所在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服务管理便利。
(三)关于第4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申报条件。相较于原《办法》,修订版将优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标准将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原为3亿美元),取消实缴注册资本和管理企业数量要求,取消总部须为独资企业的限制。具体条件为:
1.申报对象符合办法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定义;
2.申报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境内;
3.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册地在广东以外地区);
4.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四)关于第5条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申报条件。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对象实际承担部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
2.申报对象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境内,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属分支机构的,总公司为其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册地在广东以外地区);
4.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在中国境内总公司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五)关于第6条申报企业义务。修订版《办法》规定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认定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在申报及申请落实相关政策的全过程中,需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和接受省相关部门就此事项开展的评估和监督。
(六)关于第7条认定程序。包括三个阶段:一是符合修订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申报每年统一安排1-2次,具体时间由省商务厅会各市商务部主管部门另行通知,申报所需材料已在《办法》附件中列举。申报中如有疑问,可直接与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联系;二是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报项目真实性及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视情况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并出具拟认定意见报送省商务厅;三是省商务厅定期组织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复核,经征求联席会议相关职能单位意见后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七)关于第8条财政奖励。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规定,对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入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财政奖励实施期限以粤府〔2018〕78号规定的期限为准。
(八)关于第9条投资贸易便利。
1. 关于纳入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2018年,我省建立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搭建了省领导与跨国公司高层直接交流沟通的“绿色通道”,促进了直通车企业在粤合作,协调解决了企业关切的困难问题。对获认定且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按程序报请省政府纳入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
2. 关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根据《高企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广东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细则》(粤科高字〔2020〕97号)有关规定,企业可向所在地科技部门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企资格的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高企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除普惠性高企税收优惠政策外,我省各地市、区(县)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知识产权鼓励政策、人才团队引进及奖励政策(社会保障、落户、购房等政策)、科技金融政策、产业用地政策等支持高企发展的地方政策。
3. 关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是指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资金,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0〕7号),跨国公司集团可指定其中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通过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主办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备案(外汇分局另有授权的除外)。
4. 关于本外币合一账户政策。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横琴片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总部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银总部发〔2016〕4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进一步拓展自贸区跨境金融服务功能支持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通知》(银总部发〔2016〕122号),设立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开立本外币合一的自由贸易账户并开展相关业务。
5. 关于便利化监管措施。(1)税务部门将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纳税申报、税收优惠、国际税收等方面的涉税费政策和业务办理辅导。(2)海关将加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企业信用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申请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海关给予优先培育、优先认证,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及其进出口货物提供以下通关便利:一是优先办理业务现场报关单等单证申报、修改、撤销等相关手续;二是优先安排进出口货物查验;三是优先安排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四是对需要检验检测的优先采样和检测;五是优先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六是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七是优先适用海关改革创新制度;八是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原产地抽查比例;九是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十是可以申请免除担保。海关同时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凭借“一张保单”(《关税保证保险单》)即可享受“先放行后缴税”的通关纳税便利。(3)海关将支持企业充分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功能,在区域(中心)内开展物流集拼、分拨、配送等业务,实现货物与境外之间和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物流运作。(4)外汇部门将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进一步便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外汇资金结算,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
(九)关于第10条人才“优粤卡”。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粤府〔2020〕96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七)款规定,来粤或在粤工作的外国国籍、港澳台籍、定居在国外并具有中国国籍的,且在近三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高层次人才,可申领人才优粤卡B卡。持卡人在我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具体可以享受户籍办理、安居保障、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停居留和出入境、工商登记、金融服务、交通服务、就业服务等14个方面“一站式”服务保障。有优粤卡申办需求的人员可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广东省人才服务局,或就近前往广东省人才服务局、黄埔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个受理单位现场办理。
(十)关于第11条出入境和工作许可。根据我省在2016年8月1日推出的“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以及国家移民管理局在2019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推出的“复制推广国家重点发展区域12条政策措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邀请的外国人,可办理口岸签证入境,入境后凭邀请单位的证明函件等材料,可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证件,如该人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聘请,则可直接办理有效期最长为5年的工作类居留证件。该政策给没有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外国人提供了办理口岸签证的便利,且放宽了入境后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为申请人提供稳定居留预期,有利于其在华工作、生活,或开展商务、访问等活动。
(十一)关于第12条外籍员工及家属停居留。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工作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家属可以办理与外籍高级管理人员签证、居留证件有效期一致的签证或居留证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邀请的外国人,可向拟入境的口岸签证机关办理口岸签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邀请或聘雇的外国人,可向拟停(居)留地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有受理外国人签证证件权限的县(区)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办5年长期签证和居留证件。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工作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家属,可向拟停(居)留地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有受理外国人签证证件权限的县(区)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办签证或居留证件。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可以国际学生身份申请就读我省学前、初等、中等、高等教育学校。报名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居住地所属辖区教育部门咨询。
四、关于实施期限及衔接问题
修订版《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其中第六条、第八条等部分条款另有执行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印发的《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粤外经贸厅字〔2004〕13号)同时废止。根据粤外经贸厅字〔2004〕13号文已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格暂予以保留。
五、解读途径和时间
修订版《办法》印发实施后一周内,拟通过省商务厅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政策解读材料。同步开展专项宣传解读活动,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方式在广州等地召开专题宣讲会,向在粤跨国公司宣传解读修订版《办法》,现场解答企业疑问。